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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邦新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律师工作报告

2020年12月

目 录

释 义 ...... 3

引 言 ...... 8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8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9正 文 ...... 13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8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9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2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8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3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4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5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7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7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79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1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8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86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 91

十八、 发行人的劳动与社会保障 ...... 92

十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5

二十、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7

二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98

二十二、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 100

二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 104

二十四、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04

附件一:发行人境内商标 ...... 107

附件二:发行人境外商标 ...... 112

附件三:发行人的专利权 ...... 113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金杜/本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宇邦新材/发行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园区宇邦苏州工业园区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其于2002年8月设立时使用的名称
宇邦有限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其于2002年8月设立时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更名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聚信源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公司名称为“苏州聚信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9月更名为“苏州聚信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控股股东
宇智伴苏州宇智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之股东,系发行人之员工持股平台
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聚信源、肖锋、林敏及宇智伴
江苏宇邦江苏宇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原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已于2019年8月7日注销
鑫屹博苏州鑫屹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嘉瑞宇邦吉木萨尔县嘉瑞宇邦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参股子公司
巨元投资无锡巨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原股东
无锡中元无锡中元新能源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之股东
浙创好雨浙江浙创好雨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之股东
天合智慧天合智慧能源投资发展(江苏)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股东
中信建投发行人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证天业发行人会计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亚太会计师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A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2010]33号)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公证天业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公司审计报告》(苏公W[2020]A1278号)
《内控鉴证报告》公证天业就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苏公W[2020]E1472号)
《纳税情况报告》公证天业就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出具的《纳税情况审核报告》(苏公W[2020]E1476号)
《资产评估报告》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出具的《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价值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5]第0027号)
《公司章程》现行有效的《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发行人2015年2月2日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多次修订)
《公司章程(草案)》《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发行人2020年8月12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适用)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起人协议》肖锋、林敏和聚信源于2015年1月21日共同签署的《关于共同发起设立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商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吴中区市监局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苏州市吴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监局江苏省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江苏省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行政局江苏省苏州市行政审批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为http://www.gsx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为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为http://zxgk.court.gov.cn/
信用中国信用中国网站,网址为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北大法宝网北大法宝网,网址为http://www.pkulaw.cn/
法信数据库法信数据库,网址为http://www.faxin.cn/
天眼查天眼查网站,网址为https://www.tianyancha.com/
知识产权局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sipo.gov.cn/
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为http://sbj.cnipa.gov.cn/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深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
元/万元如无特殊说明,指人民币元/万元

特别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致: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12号》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 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金杜成立于一九九三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总部设在北京,办公室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海口、三亚、杭州、苏州、南京、青岛、济南、成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金杜拥有400多名合伙人和1,700多名专业法律人员。在中国,金杜为客户提供综合性、全方位、“一站式”的法律服务,业务领域涉及银行融资、公司、跨境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仲裁、知识产权、企业合规、金融服务、金融科技、国际基金、私募股权投资、能源、资源与基础设施、医疗健康与医药、娱乐、媒体与高科技、互联网领域等。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经办律师为叶国俊律师和宋彦妍律师,其主要经历及联系方式如下:

(一) 叶国俊律师

叶国俊律师为金杜证券业务部合伙人,主要从事企业改制上市、公司重组与并购和私募股权基金等法律业务。

叶国俊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3101201010829840,其作为签字律师,主办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包括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和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主办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包括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壳上海金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借壳大连大杨创世股份有限公司及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借壳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主办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包括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及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等。

叶国俊律师先后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美国康涅迪格州立大学,取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叶国俊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0571-56718080,传真:0571-56718008,电子邮箱:yeguojun@cn.kwm.com。

(二) 宋彦妍律师

宋彦妍律师为金杜证券业务部合伙人,主要从事证券、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及外商投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宋彦妍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号为13702200511871048,其作为签字律师,主办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包括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主办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包括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洲际油汽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等。

宋彦妍律师先后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分别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宋彦妍律师的联系方式为:电话:

010-58785003,传真:010-58785566,电子邮箱:songyanyan@cn.kwm.com。

二、 本所制作本次发行上市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所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

(一)了解发行人基本情况并编制查验计划,提交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后,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编制了查验计划,确定了查验事项、查验工作程序和查验方法,并就查验事项向发行人提交了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了解发行人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其演变、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及经营成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情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劳动人事、规范运作(含工商、税务等)、诉讼仲裁等情况。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包括了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需调查的所有方面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的提交指引。本所向发行人认真解释了法律尽职调查的要求和责任,并逐项回答了发行人提出的问题,使其充分了解法律尽职调查的目的、过程、方式及严肃性。

(二)落实查验计划,制作工作底稿

为全面落实查验计划,本所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收集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资料,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名、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名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计算和复核等方式进行查验,对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之性质和效力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以查证和确认有关事实。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工作组不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进度、效果等进行评估和总结,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需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的事项,本所拟定了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手段和措施,并逐一落实;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前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对于从前述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经该机构确认,并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未取得前述机构确认的,对相关内容进行查验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本所追加了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的引述,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结合查验工作,本所协助发行人建立了专业的法律资料库。查验工作结束后,本所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和总结,认为查验计划得到了全面落实。本所将尽职调查中收集到的重要文件资料和查验过程中制作的书面记录、面谈和查询笔录、回复函等归类成册,完整保存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制作成工作底稿,作为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材料。

(三)协助发行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参与对发行人的辅导工作

针对尽职调查和查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本所通过备忘录和其他形式,及时向发行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督促与协助发行人依法予以解决。本所还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助发行人依法规范运作。

(四)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准备工作

本所全程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现场工作,出席中介机构协调会和相关专题会议,与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一起,拟定发行上市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协助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满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本所协助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和修改了《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实际执行。本所还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有关内容的讨论和修改,审阅了相关申请文件。

(五)内核小组复核

本所内核小组对查验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工作底稿的制作情况、工作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复核。经办律师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完善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投入工作时间累计约1900小时。基于上述工作,本所按照《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后,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确保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

正 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1、董事会的批准

2020年7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该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0年8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主要包括:

(1)《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① 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② 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③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不超过30%,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发行时适用的中

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范性文件,与主承销商在上述发行数量范围内协商确定。

④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设A股证券账户并成功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功能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⑤ 定价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通过推介和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然后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发行价格。

⑥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者采用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⑦ 发行与上市时间:履行深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及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注册程序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⑧ 股票拟上市交易所:深交所。

⑨ 发行承销方式:本次发行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⑩ 决议有效期:本决议有效期24个月,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2)《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建设项目30,689.6828,057.61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674.875,674.87
3生产基地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2,929.502,929.5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000.0010,000.00
合计49,294.0546,661.98

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为49,294.05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并实施,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3)《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5)《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6)《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7)《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包括:

① 履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深交所提交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并于获准发行和完成注册后向深交所提出上市的申请;

② 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确定发行时机、发行新股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起止日期、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等;

③ 审阅、修改及签署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全权回复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和部门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事项的反馈意见;

④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所需金额、资金投入进度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⑤ 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包括对项目投资进度的调整、按经营发展需要调整项目实施的先后顺序等;

⑥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⑦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根据公司股票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⑧ 办理与实施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⑨ 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政策有新的规定,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⑩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9)《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4)《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16)《关于制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具体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之“(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之“2、股东大会的批准”。

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履行的审批

根据《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依法经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根据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0年6月22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740699099W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肖锋
注册资本7,800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光伏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配件;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气设备、电动车配件、机电产品,提供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02年08月23日
营业期限2002年08月23日至长期

(二)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系由宇邦有限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2月11日取得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同种类股票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属于境内上市内资股;发行人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等事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文件、公司治理制度、公司组织架构图、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选举了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包括职工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销售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和管理中心等组织机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重大投资和交易决策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的访谈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1-6月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355.08万元、2,745.13万元、4,753.93万元和4,089.46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公证天业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说明、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12309人民检察网信用中国等有关司法机关公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组织架构图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公证天业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 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公证天业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和“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和“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

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光伏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配件;

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气设备、电动车配件、机电产品,提供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光伏焊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6.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有关司法机关网站等公开信息,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心人员调查问卷、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文件、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信息及上交所、深交所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及有关司法机关网站等公开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7,800万元,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且不超过30%,因此本次发行上市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2,745.13万元、4,753.93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宇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具体如下: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2015年1月5日,宇邦有限执行董事肖锋签署《执行董事决定》,同意由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具体股本设置依据亚太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和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价值评估报告》;由肖锋、林敏、蒋雪寒、慕晓光组成股份公司筹备委员会。

(2)2015年1月16日,亚太会计师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亚会(沪)专审字(2015)001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宇邦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13,570,672.78元。

(3)2015年1月18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拟股份制改制涉及的资产和负债价值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5]第0027号)。根据该报告,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宇邦有限净资产评估值为317,970,250.92元。

(4)2015年1月21日,宇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各股东作为发起人,将公司整体变更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

213,570,672.78元折合注册资本5,500万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差额158,570,672.78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5)2015年1月21日,肖锋、林敏、聚信源等3名发起人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及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整体变更方案、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等内容作出了约定。

(6)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选举沈芹芹为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7)2015年2月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股东审议通过了发行人筹备情况的报告、《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选举产生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8)2015年2月10日,亚太会计师出具了《验资报告》(亚会B验字[2015]010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5年2月3日,发行人的全部注册资本合计5,500万元已足额缴纳到位。

(9)2015年2月11日,发行人就本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苏州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20506000093775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聚信源4,950.0090.00%
2肖锋302.505.50%
3林敏247.504.50%
合计5,500.00100.00%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设立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共有3名,符合法定人数,其中2名自然人股东系中国公民,1名股东系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设立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

(2)发起人缴纳的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

(3)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股份,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共同制定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5)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并且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

(6)发行人具有法定住所。

3.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发行人工商资料、《发起人协议》以及2015年2月2日发行人召开的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系由宇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均符合设立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

2015年1月21日,肖锋、林敏和聚信源作为发起人共同签订《发起人协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设立股份公司的名称、住所及经营宗旨、

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整体变更方案、股本结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等内容作出了约定。本所认为,上述《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项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资产评估及验资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本所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5年2月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应到发起人3名,实到发起人3名。出席该次创立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持有100%有表决权的股份,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及筹办费用开支情况的报告》《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的议案》《关于确定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股份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根据《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采购、销售等业务合同,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光伏焊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生产、经营和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执行机构以及业务运行系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独立对外签署合同,不存在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设计、采购、生产或销售,不依赖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向有关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进行实地调查等,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流水线、上下游供应与销售网络、辅助系统和配套设施。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之相关权属的瑕疵外,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以及商标和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心人员调查问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调阅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情况,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等情形;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公证天业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独立开立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文件、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和独立的决策及执行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资产独立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六、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及各发起人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工商资料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由肖锋、林敏等2名自然人和聚信源共同发起设立,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肖锋,男,汉族,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01051968********,住址为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城花园***,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2.林敏,女,汉族,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101051971********,住址为苏州市工业园区新馨花园***,现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聚信源

聚信源成立于2014年12月25日,现持有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632390547XC的《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住所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枫路1998号418室;经营期限为自2014年12月2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聚信源提供的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信源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肖锋1,017.5055.00%
2林敏832.5045.00%
合计1,850.00100.00%

本所认为,上述非自然人股东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自然人股东均系中国公民,各发起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具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公司发起人并向发行人出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合计3名,所有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的资格”,各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的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发起人名称/姓名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聚信源4,950.0090.00%
2肖锋302.505.50%
3林敏247.504.50%
合计5,500.00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各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12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聚信源5,650.0072.44%
2肖锋412.505.29%
3林敏337.504.33%
4宇智伴250.003.21%
5浙创好雨230.002.95%
6季军180.002.31%
7无锡中元170.002.18%
8天合智慧150.001.92%
9顾婉120.001.54%
10刘军120.001.54%
11刘正茂100.001.28%
12全普80.001.03%
合计7,800.00100.00%

发行人各现有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1. 肖锋、林敏、聚信源

肖锋、林敏和聚信源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的资格”。

2. 宇智伴

根据苏州市工商局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所载,宇智伴成立于2015年2月6日,现持有苏州吴中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0330831886D的《营业执照》,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住所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金枫路1998号429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肖锋、林敏,合伙期限为自

2015年2月6日至2035年2月5日,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宇智伴持有发行人2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3.21%。根据宇智伴提供的资料,宇智伴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合伙人 姓名合伙人类型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在发行人的 任职
1肖锋普通合伙人557.4539.82%董事长、总经理
2林敏普通合伙人456.0532.57%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王斌文有限合伙人83.585.97%董事
4王剑英有限合伙人74.825.34%监事会主席
5张昱有限合伙人42.983.07%发行人员工
6陆星华有限合伙人28.002.00%发行人员工
7孙丽华有限合伙人27.021.93%发行人员工
8朱骄峰有限合伙人27.021.93%发行人员工
9蒋雪寒有限合伙人25.061.79%董事、财务负责人
10沈祺有限合伙人24.781.77%发行人员工
11慕晓光有限合伙人20.981.50%发行人员工
12俞永金有限合伙人19.741.41%发行人员工
13周华荣有限合伙人12.520.89%发行人员工
合计1,400.00100.00%--

经核查,宇智伴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不涉及应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或者受托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除投资发行人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故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3. 季军

季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10106197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上海市长宁区法华镇路***,现持有发行人1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31%。

4. 顾婉

顾婉,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为3206251956********,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秀山新村***,现持有发行人1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54%。

5. 无锡中元

根据无锡市滨湖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中元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无锡中元新能源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号91320211MA21J4CJ82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777号A10幢1层2008
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锡中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峥)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05-21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在业
股权结构汤玲玲持有99%的合伙企业份额,无锡中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的合伙企业份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中元持有发行人17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2.18%。经查验无锡中元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汤玲玲的出资证明以及无锡中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与无锡中元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访谈,无锡中元不是私募基金,其普通合伙人无锡中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管理其他基金,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类);贸易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因此,无锡中元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故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6. 天合智慧

根据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合智慧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天合智慧能源投资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注册号91320411354555791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天合光伏产业园天合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纪庆
注册资本9,500万元
成立日期2015-08-25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光伏产品及太阳能发电系统的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工程设计,研发,安装服务及技术服务;配电网以及新能源电站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服务;电力供应(限《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定范围);蒸汽、热水(除饮用水)的供应;燃气经营(限《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机械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光伏并网及离网系统设备、地源热泵系统设备、燃气三联供系统设备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储能系统设备及配件的制造、研究、设计、技术服务;发电配套系统设备及配件的装配、集成、销售、安装、维护及技术服务;电气设备、各种变流设备、高低压电器成套设备及配件、通信电器设备、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电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凭《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电力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化工设备、机电设备安装,检修,调试,运行维护;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能源供应、管理、应用技术、电气、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在业
股权结构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天合智慧持有发行人1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1.92%。

天合智慧系上市公司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不涉及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并进行有关投资活动,故本所律师认为,其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7. 浙创好雨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浙创好雨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创好雨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浙创好雨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号91330000MA27U1927Q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15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1,100万元
成立日期2020-01-19
营业期限2020-01-19 至 2027-01-18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在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浙创好雨现持有发行人23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2.95%。浙创好雨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信息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
1浙江省发展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9.29%6,000.00
2杭州西湖产业基金有限公司19.29%6,000.00
3河南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9.29%6,000.00
4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9.29%6,000.00
5石观群9.65%3,000.00
6浙江出版集团投资有限公司9.65%3,000.00
7杭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3.22%1,000.00
8浙江省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0.32%100.00

根据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进行的检索查询,浙创好雨为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20年4月3日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编号为SJV396),浙创好雨之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0月20日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类型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登记编号为GC2600011623)。本所律师认为,浙创好雨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8. 刘军

刘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104041968********,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所载的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北台三路***,现持有发行人12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54%。

9. 刘正茂

刘正茂,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301031977********,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现持有发行人1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28%。

10. 全普

全普,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201111977********,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现持有发行人8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1.03%。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自然人股东均系依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自然人股东均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信源持有发行人5,650.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72.44%),为发行人控股股东。肖锋直接持有发行人4,125,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29%;持有控股股东聚信源55.00%的股份,与林敏共同实际控制聚信源持有的发行人72.44%的股份;持有宇智伴39.82%的财产份额,为宇智伴普通合伙人,与林敏共同实际控制宇智伴持有的发行人3.21%的股份。

林敏直接持有发行人3,375,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33%;持有控股股东聚信源45.00%的股份,与肖锋共同实际控制聚信源持有的发行人72.44%的股份;持有宇智伴32.57%的财产份额,为宇智伴普通合伙人,与肖锋共同实际控制宇智伴持有的发行人3.21%的股份。

除上述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2016年6月24日,肖锋、林敏、聚信源和宇智伴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重大事项的行使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如出现意见不一致的,以肖锋的意见为准,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生效之起至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满5年。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肖锋、林敏、聚信源及宇智伴在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重大事务决策中均保持一致,《一致行动协议》得到有效履行,肖锋和林敏共同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

85.26%股份的表决权。

2007年9月至今,肖锋历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2007年9月至今,林敏历任发行人的监事、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等职务,在发行人的董事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肖锋和林敏,其共同控制的情况在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五)发起人的出资

根据发起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宇邦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持有宇邦有限的股权比例,以宇邦有限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值折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宇邦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需要转移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将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折价入股或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会议决议、相关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历次营业执照等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历次公告等文件,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如下:

(一)发行人前身宇邦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 2002年8月,园区宇邦设立

2002年8月12日,公司股东王应素和秦佩芳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苏州工业园区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章程》,决定出资成立园区宇邦。园区宇邦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王应素以认缴27.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秦佩芳以认缴2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公司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销售非危险性化学试剂及仪器、橡胶制品、电子器材、电动车配件。

2002年8月15日,苏州嘉泰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嘉会验

字[2002]1219号),验明截至2002年8月15日,园区宇邦(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5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2002年8月23日,园区宇邦取得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0594210364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园区宇邦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王应素27.5027.5055.00%
2秦佩芳22.5022.5045.00%
合计50.0050.00100.00%

2. 2007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年6月11日,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2007]第06110002号),核准宇邦新材的名称变更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007年9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王应素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27.5万元转让给肖锋;秦佩芳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22.5万元转让给林敏;并由转让各方分别签订出资转让协议,其他股东自愿放弃对该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007年9月4日,王应素和肖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王应素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27.5万元的股权以27.5万元转让给肖锋。

2007年9月4日,秦佩芳和林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秦佩芳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22.5万元的股权以22.5万元转让给林敏。

2007年9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决议,变更公司名称为宇邦有限;变更公司住所为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东村路155号;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为生产、销售:光伏电子产品配件;销售:电子连接带产品、电子电气产品、电动车配件、实验室用品、工控机电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变更公司章程相应条款;选举新的执行董事和监事。

2007年9月4日,宇邦有限就本次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范围变更和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注册号为320506000093775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宇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肖锋27.5055.00%
2林敏22.5045.00%
合计50.00100.00%

3. 2010年12月,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万元)

2010年12月9日,宇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至2,000万元,其中肖锋增资1,072.5万元,林敏增资877.5万元,该增资部分为货币增资,实行分期交付,并于同日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0年12月10日,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万隆验字[2010]第1-232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0年12月9日,宇邦有限已收到上述2名股东缴纳的第一期注册资本合计450万元,其中肖锋出资

247.5万元、林敏出资202.5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10年12月10日,宇邦新材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宇邦新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 (万元)持股比例
1肖锋1,100.00275.0055.00%
2林敏900.00225.0045.00%
合计2,000.00500.00100.00%

2012年11月29日,苏州俊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苏俊成会验字[2012]第102号),验明截至2012年11月28日,宇邦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二期新增注册资本合计1,5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实缴出资后,宇邦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 (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肖锋1,100.001,100.0055.00%
2林敏900.00900.0045.00%
合计2,000.002,000.00100.00%

4. 2014年1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年12月26日,肖锋和林敏分别与聚信源就相关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肖锋将其持有的公司99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49.5%)以9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聚信源;林敏将其持有的公司81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40.5%)以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聚信源。

同日,宇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增加新股东聚信源,并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股东肖锋和林敏共同签署了《股东放弃优先购买对外转让股权声明书》,声明互相放弃各自向聚信源对外转让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014年12月26日,宇邦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宇邦新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聚信源1,800.0090.00%
2肖锋110.005.50%
3林敏90.004.50%
合计2,000.00100.00%

综上,本所认为,宇邦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已经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变更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股份公司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1.2015年2月,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5,500万元)

2015年1月21日,宇邦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公司整体变更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213,570,672.78元折合注册资本5,500万元,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158,570,672.78元作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整体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5,500万元,实收资本为5,500万元。

2015年2月2日,宇邦新材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2015年2月11日,宇邦新材就本次股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改完成后,宇邦新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聚信源4,950.0090.00%净资产出资
2肖锋302.505.50%净资产出资
3林敏247.504.50%净资产出资
合计5,500.00100.00%净资产出资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2.2015年6月,新三板挂牌并在挂牌同时定向增发(注册资本增加至5,750万元)

2015年3月13日,宇邦新材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等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的议案,同意向苏州宇智伴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定向发行250万股股份,发行价格为

5.54元/股,预计募集资金金额为1,385万元。

2015年5月28日,宇邦新材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新增注册资本250万元由新股东宇智伴以现金出资的方式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750万元。

2015年5月14日,亚太会计师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亚会B验字(2015)047号),确认公司收到宇智伴认购款项1,385万元。

2015年6月5日,宇邦新材就本次定向增发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2015年6月10日,宇邦新材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2644号)。

2015年6月11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并发行股票登记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2725号),确认宇邦新材本次发行股票25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5,750万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关于同意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函》(股转系统函[2015]2744号)、《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通知》及《挂牌公司协议转让股票公开转让记录表》等文件,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26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宇邦新材,证券代码为:832681,挂牌时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宇邦新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聚信源4,950.0086.09%净资产出资
2肖锋302.505.26%净资产出资
3林敏247.504.30%净资产出资
4宇智伴250.004.35%现金出资
合计5,750.00100.00%-

3.2015年11月,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6,950万元)

2015年9月11日,宇邦新材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方案》《修改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等议案。

本次股票发行股份数量为1,2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80万元,由巨元投资、何志豪、李定武、季军和顾婉等五名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上述股份。

2015年10月15日,亚太会计师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亚会B验字(2015)215号),确认公司收到本次股票发行所募集的资金7,080万元。

2015年11月6日,公司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转系统函[2015]7375号《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公司本次股票发行1,200万股,其中限售1,200万股,不予限售0股。

2015年11月26日,宇邦新材就本次定向增发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宇邦新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聚信源4,950.0071.22%净资产出资
2肖锋302.504.35%净资产出资
3林敏247.503.56%净资产出资
4宇智伴250.003.60%现金出资
5巨元投资400.005.76%现金出资
6何志豪300.004.32%现金出资
7李定武200.002.88%现金出资
8季军180.002.59%现金出资
9顾婉120.001.73%现金出资
合计6,950.00100.00%-

4.2018年3月6日,终止新三板挂牌

2018年2月1日,宇邦新材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

2018年3月2日,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同意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8]788号),同意宇邦新材自2018年3月6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5.2018年7月,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8年7月31日,宇邦新材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东李定武所持有公司的200万股股权分别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其中:转让给肖锋110万股,转让给林敏90万股;同意股东巨元投资所持有公司的400万股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聚信源;同意公司股东何志豪所持有公司的300万股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聚信源。

2018年7月31日,李定武和肖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定武将持有的

宇邦新材110万股股份转让给肖锋,转让价格为7,942,337.54元。同日,李定武和林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李定武将持有的宇邦新材90万股股份转让给林敏,转让价格为6,498,276.17元。

同日,巨元投资和聚信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巨元投资将持有的宇邦新材400万股股份转让给聚信源,转让价格为28,881,227.40元。同日,何志豪和聚信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何志豪将持有的宇邦新材300万股股份转让给聚信源,转让价格为21,660,920.55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宇邦新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聚信源5,650.0081.30%净资产出资
2肖锋412.505.93%净资产出资
3林敏337.504.85%净资产出资
4宇智伴250.003.60%现金出资
5季军180.002.59%现金出资
6顾婉120.001.73%现金出资
合计6,950.00100.00%-

6.2020年6月,股份公司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7,800万元)

2020年5月26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拟以每股8.633元的价格发行不超过850万股股份。

2020年6月,宇邦新材与新股东全普、刘军、刘正茂、无锡中元、浙创好雨和天合智慧分别签署与本次增资相关的协议。

2020年6月15日,宇邦新材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7800万元,增加新股东全普、刘军、刘正茂、无锡中元、浙创好雨和天合智慧。2020年6月22日,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苏公W[2020]B047号),验明截至2020年6月18日,宇邦新材的全部新增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到位。

2020年6月22日,宇邦新材就本次增资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完成后,宇邦新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1聚信源5,650.0072.44%净资产出资
2肖锋412.505.29%净资产出资
3林敏337.504.33%净资产出资
4宇智伴250.003.21%现金出资
5季军180.002.31%现金出资
6顾婉120.001.54%现金出资
7全普80.001.03%现金出资
8刘军120.001.54%现金出资
9刘正茂100.001.28%现金出资
10无锡中元170.002.18%现金出资
11浙创好雨230.002.95%现金出资
12天合智慧150.001.92%现金出资
合计7,800.00100.00%-

此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动。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关于对赌和回购等特殊股东权利的专项核查

1、2020年6月10日,全普与宇邦新材之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如宇邦新材不能在2022年6月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的,或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时,全普有权在知晓该等事项后书面通知肖锋和林敏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宇邦新材的股权,但如发生暂停受理IPO申请材料等不可抗力的情节除外;肖锋与林敏按照55%和45%的比例履行回购义务,该等回购义务是非连带的;回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全部投资款加上投资款汇入宇邦新材之日起至收到回购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单利)减去已支付的分红(如有);回购条款自宇邦新材向沪深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若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否决,则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双方确认除该补充协议约定外,双方及宇邦新材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股份回购、业绩对赌、特殊股东权利的约定或安排。

2、2020年6月12日,刘军与宇邦新材之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如宇邦新材不能在2022年6月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的,或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时,刘军有权在知晓该等事项后书面通知肖锋和林敏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宇邦新材的股权,但如发生暂停受理IPO申请材料等不可抗力的情节除外;回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全部投资款加上投资款汇入宇邦新材之日起至收到回购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单利)减去已支付的分红(如有);肖锋与林敏按照55%和45%的比例履行回购义务,该等回购义务是非连带的;回购条款自宇邦新材向沪深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若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否决,则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双方确认除该补充协议约定外,双方及宇邦新材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股份回购、业绩对赌、特殊股东权利的约定或安排。

3、2020年6月12日,刘正茂与宇邦新材之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如宇邦新材不能在2022年6月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的,或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时,刘正茂有权在知晓该等事项后书面通知肖锋和林

敏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宇邦新材的股权,但如发生暂停受理IPO申请材料等不可抗力的情节除外;肖锋与林敏按照55%和45%的比例履行回购义务,该等回购义务是非连带的;回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全部投资款加上投资款汇入宇邦新材之日起至收到回购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单利)减去已支付的分红(如有);回购条款自宇邦新材向沪深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若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否决,则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双方确认除该补充协议约定外,双方及宇邦新材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股份回购、业绩对赌、特殊股东权利的约定或安排。

4、2020年6月12日,无锡中元与宇邦新材之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约定:如宇邦新材不能在2022年6月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的,或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否决时,无锡中元有权在知晓该等事项后书面通知肖锋和林敏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宇邦新材的股权,但如发生暂停受理IPO申请材料等不可抗力的情节除外;肖锋与林敏按照55%和45%的比例履行回购义务,该等回购义务是非连带的;回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全部投资款加上投资款汇入宇邦新材之日起至收到回购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单利)减去已支付的分红(如有);回购条款自宇邦新材向沪深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若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否决,则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双方确认除该补充协议约定外,双方及宇邦新材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股份回购、业绩对赌、特殊股东权利的约定或安排。

5、2020年6月15日,浙创好雨与宇邦新材之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以及控股股东聚信源共同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回购 浙创好雨有权在知晓下述任一条件触发之日起,要求肖锋、林敏和聚信源以现金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宇邦新材的股权:(a)宇邦新材未能在缴付增资款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格上市(合格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上市,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不包括新三板及其精选层);(b)实现合格上市前,在浙创好雨持有公司股权期间,肖锋、

林敏和聚信源对外转让股权导致其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c)实现合格上市前,肖锋、林敏和聚信源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告知浙创好雨即对外转让股权。回购价格=浙创好雨在回购时点仍持有的股权的投资成本*(1+6%/年*N)-该等股权投资期间内累计取得的现金分红。(N=缴付增资款之日起至收到回购款之日止的天数/365)。

(2)反摊薄 在公司实现合格上市前,除非经浙创好雨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增资价格低于8.633元/股的,肖锋、林敏和聚信源应以现金方式向浙创好雨补偿差价。现金补偿金额=(浙创好雨支付的增资价款-公司进行新的股份融资时新增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浙创好雨所获得的公司股份数)*(1+6%*N)。(N=缴付增资款之日起至收到回购款之日止的天数/365)。

(3)优先购买权、随售权 在公司实现合格上市前且浙创好雨仍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如肖锋、林敏和聚信源拟向浙创好雨以外的第三方(宇智伴除外)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应向浙创好雨发出书面转让通知,并提供三十日的通知期。在通知期内,浙创好雨有权按通知所述条件,优先受让拟转让的股权或权益,也有权按照持股比例和通知所述条件向受让方出售浙创好雨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4)最优惠权 肖锋、林敏和聚信源承诺,如公司在本轮融资中约定了比浙创好雨拥有的更优惠的条款,则更优惠条款适用于浙创好雨。

(5)协议效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督部门正式报送IPO申报材料时,浙创好雨同意放弃依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定股东权利,终止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若公司递交的上市申请未被受理或撤回上市申请,或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上述终止条款自行恢复效力,且对失效期间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并视为自始未终止。自公司成功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本协议效力终止。

6、2020年6月17日,天合智慧与宇邦新材之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共同签署了《回购协议》,各方约定:如宇邦新材不能在2022年6月1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递交IPO申请材料的,或宇邦新材撤回IPO申请材料,或

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终止审查或否决时,天合智慧有权在知晓该等事项后书面通知肖锋和林敏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宇邦新材的股权,但如发生暂停受理IPO申请材料等不可抗力的情节除外;肖锋与林敏按照55%和45%的比例履行回购义务,该等回购义务是非连带的;回购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全部投资款加上投资款汇入宇邦新材之日起至收到回购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单利)减去已支付的分红(如有);回购条款自宇邦新材向沪深交易所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之日起自动中止,在通过有权审核机构审核后完全终止;若宇邦新材递交的IPO申请被有权审核机构否决,则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效力;双方确认除该补充协议约定外,双方及宇邦新材之间不存在其他涉及股份回购、业绩对赌、特殊股东权利的约定或安排。根据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外部股东之间签署的有关股权回购条款未以发行人作为协议当事人;该等协议自发行人递交IPO申请材料之日起终止或中止,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该等协议不与发行人的市值挂钩,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四)在新三板挂牌期间规范运作情况

发行人股票于2015年6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为“宇邦新材”,证券代码为“832681”,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2018年3月6日起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挂牌和终止挂牌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股份公司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根据发行人确认和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访谈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公告,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公开信息,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的

规定,会议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未受到过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书面说明,对发行人各股东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光伏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配件;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气设备、电动车配件、机电产品,提供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业务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系生产型企业,自设立以来主要致力于光伏焊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根据客户需求以及市场需求,自主研发、设计出实现客户和市场需求的产品,自主采购原辅材料、自行生产和销售,与公司所持有的《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

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业务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存在向部分境外主体采购和销售产品之外,发行人不存在于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变更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业务合同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初,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光伏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配件;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电气设备、电动车配件、机电产品,提供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8年9月25日,宇邦新材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拟增加经营范围内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生产、销售:光伏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配件;销售:电子产品、电气元器件、电气设备、电动车配件、机电产品,提供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

发行人目前为从事现有业务拥有的业务资质、许可、备案情况如下:

1.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发行人已于2020年3月13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32050074069909w001w),有效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发行人目前持有2020年8月24日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登记表编号:04132210。

3. 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

发行人目前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海关核发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海关注册编码为:3205969179;企业经营类别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效期:长期。

4. 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

发行人目前已取得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书》,备案号码:3202606656;备案时间2010年12月21日,发证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走访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光伏焊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 1-6月份
主营业务收入651,162,884.61548,837,951.84593,580,446.21336,552,991.79
营业收入661,168,928.89553,278,701.70602,059,915.21339,058,692.52
占比98.49%99.20%98.59%99.26%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编报规则第12号》《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资料、股东名册、相关方的工商资料、发行人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访谈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网站查询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聚信源持有发行人5,6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2.44%,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聚信源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发起人的资格”。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肖锋和林敏,其共同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85.26%股份的表决权。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起人和股东”之“(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主营业务/经营范围状态关联关系
1.宇智伴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存续持有的发行人3.21%的股份,肖锋和林敏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2.深圳市劢全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经营项目是:锂离子电池涂覆隔膜研发、销售;仪器仪表、通用设备、五金交电、实验耗材、合成材料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存续控股股东聚信源持股63.00%,肖锋担任法定代表人
3.苏州美锂新材科技有限公司锂离子电池元器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金属材料、金属配件的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存续控股股东聚信源持股55.00%

2. 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肖锋以外,无其他直接持有发行人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

3.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合营和参股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鑫屹博100%的股权和嘉瑞宇邦40%的股权。

前述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对外投资”。

4.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关联方在控股股东任职情况
1张晓总经理
2肖锋执行董事
3刘艳玲监事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系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关系密切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苏州晶盛智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敏之配偶持股90%
2上海德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俊持股66.9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3睿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林俊之配偶的父亲持股90%,母亲持股10%
4上海焜翊财务咨询事务所独立董事林俊之配偶持股100%
5苏州岚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肖锋持有其20%的股权

6.报告期内其他主要关联方

江苏宇邦,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2019年8月该公司已注销。沈芹芹,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曾担任职工监事。2018年1月6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朱丽萍为第二届职工代表监事,沈芹芹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巨元投资,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股东,持有发行人5.76%的股份。2018年7月,巨元投资和聚信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宇邦新材400万股股份转让给聚信源。前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巨元投资不再持有发行人股份。

上海睿翃财务咨询事务所,独立董事林俊曾持股100%的企业,已于2019年12月6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发行人说明,并由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等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 内容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美锂新材加工费-3,187.23--
晶盛智造服务费-1,782,178.20--

注: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不含税金额。2019年,发行人委托关联方美锂新材加工冲孔焊带产品,并支付加工费0.37万元(含税),加工费定价方式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2019年1月4日,发行人与关联方晶盛智造签订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咨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在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协助发行人规范内部治理、提升管理效率,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咨询顾问费合计15万元(含税)。报告期内发行人共向其支付180万元(含税)。该项目定价方式为参考市场价格协商定价。

2、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元

出租方承租方租赁资产报告期确认的租赁收入
2020年 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发行人聚信源房屋建筑物3,773.59---
发行人宇智伴房屋建筑物3,773.58---

注: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2019年7月31日,聚信源与发行人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聚信源向发行人租赁25平米用于办公,价格为4,800元/年(含税),定价方式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2020年6月5日,聚信源与发行人解除了该租赁合同。报告期内,聚信源向发行人支付的租金金额合计0.40万元(含税)。

2019年7月31日,宇智伴与发行人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宇智伴向发行人租赁25平米用于办公,价格为4,800元/年(含税),定价方式为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2020年6月5日,宇智伴与发行人解除了该租赁合同。报告期内,苏州宇智伴向发行人支付的租金金额合计0.40万元(含税)。

3、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关联方向发行人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期间期初余额资金借入资金归还期末余额
林敏2018年度-500.00500.00-
聚信源2019年度-100.00100.00-
嘉瑞宇邦2019年度-150.00-150.00
嘉瑞宇邦2020年1-6月150.0040.00140.0050.00

(1)报告期内,因个人资金临时周转的需要,2018年8月10日,实际控制人林敏向发行人拆借资金500万元,该等关联方资金拆借已于2018年7月16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8月27日全部归还。

因资金临时周转需要,2019年5月8日,控股股东聚信源向发行人拆借资金100万元,已于2019年5月28日全部归还。

(2)2019年4月嘉瑞宇邦通过股东会决议,其控股股东无锡嘉瑞光伏有限公司和宇邦新材依据各自出资比例以借款方式向嘉瑞宇邦提供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因经营发展的需要,2019年5月、8月、12月,参股企业嘉瑞宇邦向发行人合计拆借资金150万元,2020年1月归还140万元。2020年2月嘉瑞宇邦向发行人追加借款40万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对嘉瑞宇邦的借款余额为50万元。

4、关联方资产转让、债务重组情况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 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美锂新材办公设备28,318.59---

2020年3月31日,发行人与美锂新材签订《二手检测设备销售合同》,约

定美锂新材将部分二手检测设备及配套配件以3.00万元(含税)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2020年4月25日,发行人与美锂新材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美锂新材将3台笔记本电脑以2,000.00元(含税)的价格转让给发行人。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 报酬105.87329.52258.61275.58

6、其他关联方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肖静8.5935.1535.9738.68
林勇2.5715.1114.6719.75
俞永金6.4224.5015.7213.39
合计17.5874.7666.3671.81

注:肖静系实际控制人肖锋之兄,为发行人员工;林勇系实际控制人林敏之弟,曾为发行人员工,已于2020年3月离职;俞永金系公司监事朱莉萍之配偶,为发行人员工。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1.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半年度关联交易进行确认的议案》,全体股东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当时经营业务的发展需要,关联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价格公允,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2.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对发行人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6月关联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日常关联交易是在自愿和诚信的原则下进行,必要性和持续性的理由合理、充分,定价方法客观、公允,交易方式和价格符合市场规则,符合投资者利益和公司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该等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公司关联交易的表决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所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经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文件中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有利于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所认为,发行人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性决策的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

(五)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或措施

为有效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宇智伴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如下重要承诺:

“1、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充分尊重宇邦新材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宇邦新材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确保宇邦新材的业务独立、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以避免、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地位,占用宇邦新材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宇邦新材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宇邦新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持股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宇邦新材或其子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如下重要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与宇邦新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本人将严格遵守宇邦新材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宇邦新材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

3、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宇邦新材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宇邦新材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宇邦新材资金或要求宇邦新材违规提供担保。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因此给宇邦新材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宇邦新材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内容合法、有效。

(六)同业竞争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提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进一步有效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聚信源、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及其一致行动人宇智伴出具了《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作出如下重要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宇邦新材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活动。

2、在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作为宇邦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对任何与宇邦新材及其子公司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进行控制。

3、如宇邦新材及其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其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如确实与宇邦新材及其子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宇邦新材的竞争:(1)停止与宇邦新材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或委托给给宇邦新材继续经营;(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如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与宇邦新材的业务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宇邦新材,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宇邦新材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宇邦新材。

5、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不会利用对宇邦新材的控股地位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上承诺和保证在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在上述期间内,本公司/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对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作出赔偿。”

本所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事项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在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1. 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支付凭证及苏州市吴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2项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权属证书 编号座落面积(㎡)用途性质使用权到期日他项权利
1发行人吴国用(2015)第0614017号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友翔路22号16,570.80工业用地出让2062年1月30日
2发行人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33172号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淞江产业园吴淞一路以北(苏吴国土2017-WG-8)26,666.70工业用地出让2067年8月10日已抵押 【注】

【注】: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二)金融机构合同”。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的权属不存在争议。

2. 房屋所有权

(1)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权属证书、苏州市吴中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房产如下:

序号所有权人房产证号座落用途建筑面积(㎡)他项权利
1发行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431273号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1幢非居住用房63.45
2发行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431274号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2幢非居住用房24.36
3发行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431278号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3幢非居住用房20,943.53
4发行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431279号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4幢非居住用房85.94
5发行人苏房权证吴中字第00431280号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5幢非居住用房2,509.48

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上述房产的权属证书,房产权属不存在争议。

(2)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临时建筑及构筑物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物业的实地勘查,发行人在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拥有四处钢棚及围栏,系发行人于2017年——2020年期间自行搭建的临时建筑及构筑物,用于存放生产辅助设施,均未取得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使用人房屋坐落房屋用途建筑面积(㎡)
1发行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22号空压机房74.94
2制氮机铁棚95.20
3液氨房、杂物间72.00
4电动车棚272.00
合计514.14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上述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占公司房产建筑总面积比例为2.13%,账面价值仅为6,560元,且非核心生产经营场地。

苏州市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关于企业经营行为的说明》,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在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未发现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通报等情形。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分局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了《资源规划无违法违规情况说明》,证明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证明出具之日,在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范围内没有因违反自然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资源规划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此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共同出具承诺函,承诺发行人上述临时建筑物及构筑物若因未取得房产证等相关事项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导致发行人及子公司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而遭受任何损失,由其以现金的形式进行足额补偿,并承诺承担发行人因搬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未取得房产证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物业的实地勘查,发行人在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淞江产业园吴淞一路以北地块(苏吴国土2017-WG-8)正在建设新厂区。该厂区于2019年开工建设。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建设上述厂区的不动产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该厂区将用于募投项目: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上述工程仍在施工过程中,预计将于2021年完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在建工程依法办理相关法律手续,获得了施工相关的许可。

(二)知识产权

1、 商标

(1) 境内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合计拥有18项中国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一:发行人境内商标”。

(2) 境外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发行人的商标代理机构苏州汇城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及商标申请代理合同、支付凭证,登录TMview商标检索系统(https://www.tmdn.org/tmview/welcom#和

https://www.asean-tmview.org/tmview/Welcome#)查询,截至2020年6月30日,

发行人已合计拥有6项境外商标,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二:

发行人境外商标”。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cpquery.sipo.gov.cn/),截至

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95项专利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之“附件三:发行人的专利权”。

3、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beian.miit.gov.cn/publish/query/indexFirst.action)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1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域名所有者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注册日期到期日期
1yourbest.com.cn发行人苏ICP备18033140号-12006.12.112021.12.11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抽查部分主要设备购买合同、发票,现场查看部分经营设备,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的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26,683,250.74元、1,480,416.62元和2,195,765.61元。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均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购买而取得并在正常使用中,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对外投资

1、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一家全资子公司鑫屹博。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MCFQA22),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鑫屹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苏州鑫屹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肖锋
注册资本500万元
住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北官渡路38号2幢东4层
经营范围研发、销售: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并提供上述产品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8日
营业期限2015年12月08日至长期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说明,鑫屹博目前已无实际经营,公司已无员工,厂房租赁协议也已经解除,资产已经部分完成出售及转让,尚有部分固定资产正在处置过程中。

2、 参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一家参股子公司吉木萨尔县嘉瑞宇邦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2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7KMEQ76),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瑞宇邦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吉木萨尔县嘉瑞宇邦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东
注册资本3000万元
住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北庭工业园区珠江路6号
经营范围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新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新能源工程的建设及安装;
光伏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太阳能电池片及配件、电子仪器设备的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及试验发展;风能、太阳能发电的技术服务;其他专业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7年8月10日
营业期限2017年8月10日至长期

根据嘉瑞宇邦提供的资料,嘉瑞宇邦设立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1无锡嘉瑞光伏有限公司1,500.0050.00%
2发行人1,200.0040.00%
3新疆嘉瑞兴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010.00%
合计3,000.00100.00%

3、 报告期内注销的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拥有的全资子公司为江苏宇邦。根据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于2016年5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1215948W),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注销前江苏宇邦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江苏宇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肖锋
注册资本500万元
住所常州市新北区新苑四路112号
经营范围涂锡铜带、涂锡铜丝的生产及销售以及技术服务;光伏用配件的销售以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0年3月8日
营业期限2010年3月8日至2060年3月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19年4月24日出具的《清税证明》和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于2019年8月7日出具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江苏宇邦的税务事项已结清,并已完成工商注销。

4、 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未设立任何分支机构。

(五)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不动产权”中披露的被抵押、被担保的财产外,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被抵押、质押及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抵押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二)金融机构合同”之“2、最高额抵押合同”。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业务合同

1. 销售订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主要客户通过下订单的形式与发行人合作,发行人根据实际签订的订单进行生产、销售,每笔订单的履行周期相对较短。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销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订单如下:

序号客户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元)签订日期
1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互联条、汇流带2,860,000.002020-6-23
2阿特斯阳光电力(泰国)有限公司焊带1,139,160.002020-6-19
3江苏悦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汇流条、互联带2,893,546.462020-6-28
4锦州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互联带、汇流条7,726,800.032020-6-29

2. 销售框架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客户合同名称合同标的合同期限
1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主协议光伏焊带2019-12-31至 2020-12-30
2晶科能源有限公司长期采购合同光伏焊带2020-01-01至 2020-12-31
3晶科能源科技(海宁)有限公司长期采购合同光伏焊带2019-12-30至 2020-12-31
4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长期采购合同光伏焊带2019-12-30至2020-12-31
5常熟阿特斯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辅料采购合同光伏焊带2020-01-01至 2020-12-31
6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天合光能(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天合国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天合亚邦光能有限公司、合肥天合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天合合众光电有限公司、天合光能(宿迁)科技有限公司、天合光能(义乌)科技有限公司、天合光能(常州)光电设备有限公司采购合同涂锡焊带2020-01-01至2020-12-31

3. 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发行人主要通过直接下订单的方式与供应商建立主要材料的购销关系。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单笔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购订单情况如下:

序号供应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元)签订日期
1江苏炎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圆丝2,136,190.002020-01-21
2江苏炎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圆丝4,704,500.002020-05-29
3江苏炎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圆丝2,053,860.002020-06-12

(二)金融机构合同

1. 借款合同

经核查,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借款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如下:

序号合同 名称合同 编号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万元)合同履行 期限担保方式
1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2020苏银贷字第811208064615号发行人中信银行吴中支行1,500.002020-06-22至 2021-06-22信用担保
2国际贸易融资风险参贷业务合作总协议202001070110200117697713发行人工商银行吴中支行1,100.002020-01-15至 2020-07-13信用担保

2. 最高额抵押合同

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如下:

序号合同 名称合同编号债权人主债务人抵押物担保金额 (万元)担保期限
1最高额抵押合同2020苏银最抵字第811208062672中信银行苏州分行发行人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33172号不动产10,200.002020-07-02至 2021-08-31

该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具体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不动产权”。

3. 授信合同

2020年7月2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020银信字第811208062672号”《综合授信合同》,授信期限为2020年7月2日至2021年8月11日,授信额度为1.02亿元。发行人以其自有土地(不动产权证编号为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33172号),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之“(二)金融机构合同”之“2、最高额抵押合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金额为500万元。

(三)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江苏省自然资源厅(http://zrzy.jiangsu.gov.cn)、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http://zrzy.jiangsu.gov.cn/sz/)、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http://www.chinasafety.gov.cn)、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http://www.chinatzzy.com/Default.aspx)、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cpquery.sipo.gov.cn/)、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http://sbj.cnipa.gov.cn/),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合同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公证天业会计师,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之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和公证天业会计师,发行人截至2020年6月30日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历次合并分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发行人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的增资及股权变动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情况。

(四)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章程

2015年2月2日,发行人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并在苏州市工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二)发行人近三年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1. 2018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股东李定武所持有公司的200万股股权分别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人肖锋和林敏,具体为:转让给肖锋110万股;转让给林敏90万股;同意公司股东无锡巨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的400万股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聚信源;同意公司股东何志豪所持有公司的300万股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聚信源。根据本次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情况,发行人修改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发起人、持股数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的列表清单。

2. 2018年9月25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生产、销售:光伏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配件;销售:电子产品、电气元器件、电气设备、电动车配件、机电产品,提供所售商品的售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3. 2020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将公司注册资本由6,950万元增加至7,800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历次修订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其内容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待发行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机构或职位;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超过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设有董事会秘书。同时发行人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了销售中心、管理中心、运营中心、研发中心等部门。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5年2月2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年8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共召开了26次股东大会、31次董事会、19次监事会会议。本所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新三板公告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内部治理制度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会有7名成员,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3名,分别为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1名,财务负责人1名。根据核心人员调查表、访谈记录,上述人员在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其他企业或单位兼职的主要情况如下:

姓 名职务合并报表外单位兼职情况兼职企业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单位名称职 务
肖锋董事长、 总经理聚信源执行董事发行人控股股东
宇智伴执行事务合伙发行人股东
人、普通合伙人
嘉瑞宇邦董事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林敏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宇智伴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发行人股东
蒋雪寒董事、财务负责人
王斌文董事
郭卫民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副研究员
赵胜独立董事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俊独立董事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自贸试验区分所合伙人
上海德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苏州工业园区凌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剑英监事会主席
朱骄峰监事
朱莉萍职工代表监事

(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访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 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16917/index.html)、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人民检察网(http://www.ajxxgk.jcy.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pub/jiangsu/)、上交所(http://www.sse.com.cn/)、深交所(http://www.szse.cn/)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示情形,也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监事的情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同类的业务,未从事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活动。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如下:

1. 董事的变动情况

(1) 报告期初,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由肖锋、林敏、蒋雪寒、王斌文、郭卫民、林俊和赵胜组成,其中肖锋为董事长,郭卫民、林俊和赵胜为独立董事。

(2) 2018年2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由肖锋、林敏、蒋雪寒、王斌文、郭卫民、林俊和赵胜组成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其中郭卫民、林俊和赵胜为独立董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肖锋为董事长。

(3)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未发生变更。

2. 监事的变动情况

(1) 报告期初,发行人监事为王剑英、朱骄峰和沈芹芹;其中王剑英为监事会主席,沈芹芹为职工代表监事。

(2) 2018年1月16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朱莉萍为第二届职工代表监事。2018年2月1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王剑英、朱骄峰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朱莉萍共同组成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剑英为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监事未发生变更。

3.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总经理为肖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为林敏;财务负责人为蒋雪寒。

(2) 2018年2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肖锋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林敏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聘任蒋雪寒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均为三年。

(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人员的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3名独立董事,分别为郭卫民、林俊、赵胜。其中林俊为注册会计师,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独立董事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人数超过发行人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发行人独立董事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报告》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费)种计税(费) 依据2020年 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13%13%、16%16%、17%17%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15%25%、15%25%、15%25%、15%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5%5%5%5%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3%3%3%3%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2%2%2%

注: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的规定,发行人自2018年5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发行人自2019年4月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

(3)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的情况:

纳税主体名称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发行人15%15%15%15%
鑫屹博25%25%25%25%
江苏宇邦25%25%15%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 公司于2011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证书有效期均为三年。2017年12月7日,发行人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32003237),有效期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发行人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15%。

2. 2015年11月3日,子公司江苏宇邦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532001337),有效期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子公司江苏宇邦2017年度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三)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财政补贴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主要包括:

序号补助 年度项目金额 (元)依据文件
序号补助 年度项目金额 (元)依据文件
1.20172017年吴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750,000.00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7年吴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吴财企[2017]76号)
2.20172016年度创新转型发展先进单位表彰200,000.00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抄告单》(吴开办抄2017字第2号)
3.20172016年度开发区经济社会突出贡献表彰300,000.00中共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苏中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16年度为开发区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的决定》(吴开工委[2017]7号、吴开管委[2017]18号)
4.20182017年度开发区经济社会突出贡献表彰300,000.00中共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2017年度为开发区经济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的决定》(吴开工委[2018]7号、吴开管委[2018]37号)
5.2018吴中区2017年度作风效能建设暨综合表彰大会奖励资金300,000.00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吴中区2017年度作风效能建设暨综合表彰大会奖励资金的通知》(吴财预[2018]10号)
6.20192018年吴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600,000.00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8年吴中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第一批)资金的通知》(吴财企[2018]68号)
序号补助 年度项目金额 (元)依据文件
7.20202019年度促进吴中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加快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第一批)750,000.00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促进吴中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加快机器人与智能制造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第一批)的通知》(吴财企[2019]61号)
8.20202019年度第一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两化融合贯标和企业上云切块奖励项目)200,000.00苏州市吴中区财政局、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19年度第一批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指标(两化融合贯标和企业上云切块奖励项目)的通知》(吴财企[2020]16号)
9.2020吴中区2019年度作风效能建设、高质量发展综合表彰200,000.00苏州市吴中区《对于下达吴中区2019年度作风效能建设、高质量发展综合表彰大会奖励资金的通知》(吴财预[2020]13号 )/中共苏州市吴中区委《区委区政府关于对2019年度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的决定》(吴委发[2020]6号)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发行人因支付外汇佣金,未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于2019年6月27日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中区税务局缴纳四笔罚款,共计1,24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该等罚款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吴中区税务局于2020年8月11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截至出具告知书之日发行人“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征管状态为正常,经“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查询,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现欠缴已申报税款,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吴中区税务局于2020年8月11日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截至出具告知书之日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鑫屹博“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的征管状态为正常,经“金税三期税收征管系统”查询,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现欠缴已申报税款,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税收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24日,江苏宇邦每月按时申报缴纳税款,所执行税种、税率及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16916/index.html)、国家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http://jiangsu.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8648/)、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税务局(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8602/)网站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一)环境保护

1.募投项目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之“(二)募集资金项目的备案与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带来投资风险的情形。

2.发行人的排污许可情况

发行人已于2020年3月13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32050074069909w001w),有效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ov.cn)、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ttp://hbt.jiangsu.gov.cn)、苏州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j.suzhou.gov.cn/)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发行人已取得江苏九州认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5日核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16/ISO9001:

2015标准,该管理体系适用于光伏组件用涂锡焊带(涂锡铜带)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发行人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未发现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未发现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12日出具的《企业守法生产经营状况意见》,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鑫屹博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在江苏省工商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没有处罚记录;未发现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根据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的《证明》,未发现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江苏宇邦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行为的记录。根据主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负责人等,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http://www.samr.gov.cn/)、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jiangsu.gov.cn)、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suzhou.gov.cn/)网站查询,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的劳动与社会保障

(一)劳动用工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花名册、劳动合同、报告期内社保缴纳统计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相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眼查等公开网站,发行人不存在因重大违反国家及地方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根据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子公司鑫屹博报告期内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记录。

(二)社会保障

1、 社保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册员工总数为243人,社保缴纳人数为186人,未缴人员中有11名为超过法定年龄无需缴纳,其余为当月新入职员工,已于次月补缴。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能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苏州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24日出具的《证明》,自2015年12月8日至2019年1月31日,发行人之子公司鑫屹博能按照有关规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2、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花名册、工资表、住房公积金缴纳明细及缴款凭证以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声明,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在册员工总数为243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为186人,未缴人员中有11名为超过法定年龄无需缴纳,其余为当月新入职员工,已于次月补缴。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发行人控股股东聚信源及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作出承诺:“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发行人因此而须承担任何罚款、赔偿责任或损失,本公司/本人将足额补偿发行人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发行人支付任何对价,避免给发行人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http://jshrss.jiangsu.gov.cn)、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hrss.suzhou.gov.cn/)、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http://www.zzz.gov.cn)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协议、员工花名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用工,且用工比例超过10%的不规范情形。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主要原因系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部分订单时效性要求较强,存在短期较大量临时用工的需求,该等用工人员通常流动性较大且用工单位对其经验和技能要求较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聘用该等人员系用于相关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不涉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岗位。对此,发行人已采取措施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规范,主要包括:动员劳务派遣员工直接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发行人对外开展直聘,减少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截至2020年6月30日,劳务派遣人数为20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已降低到7.60%。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聚信源及实际控制人肖锋、林敏作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将劳务派遣用工总数保持在用工总数的10%以下;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劳动用工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将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曾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超过用工总量10%的情形,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且

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募集资金用途

根据发行人2020年7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0年8月12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用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建设项目30,689.6828,057.61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5,674.875,674.87
3生产基地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2,929.502,929.50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0,000.0010,000.00
合计49,294.0546,661.98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资金缺口将由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并实施,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置换本次发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自筹资金。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备案与环境影响评价

1、项目备案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江苏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以下《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序号项目名称备案证号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备案时间
1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建设项目吴开投备[2020]137号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吴淞一路以北新建2020年6月4日
2建设项目吴开投备[2020]136号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淞江科技产业园吴淞一路以北新建2020年6月4日
3生产基地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吴开投备[2020]143号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太湖街道友翔路22号其他2020年6月11日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适用---

2、环境影响评价或环保备案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以下环境影响批复或备案:

序号项目名称环评备案或批复备案时间
1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建设项目吴开管委审环建(2020)114号《关于对苏州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汇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2020年9月4日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吴开管委审环建(2020)115号《关于对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0年9月8日
3生产基地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20203205060000076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0年6月23日
4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适用-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系发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淞江产业园吴淞一路以北(苏吴国土2017-WG-8),面积为26,666.7平方米。发行人已取得相关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证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33172号),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不动产权”。

(四)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的影响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不涉及兼并、收购其他企业。

2、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相匹配,不会改变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募投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与发行人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关联方。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如下:

“技术创新方面,为适应国际国内光伏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将稳步推进光伏焊带生产能力的有效提升,以先进技术和稳定品质满足市场发展需求,扩大公司在高品质、高附加值及高技术含量的超细高效焊带产品方面的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

人才战略方面,公司将继续完善人才引进、人才培养及人才激励机制,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同时,公司将紧跟光伏下游市场的发展方向,与国内外高校、组件客户等加大在新材料领域的研发与合作,拓展公司经营能力和业务领域,实现光伏焊带与其它新材料领域的综合发展。

营销服务方面,公司将积极寻求新的发展机遇,通过多元化、多维度营销手段,确保公司光伏焊带产品的市场份额。为充分发挥产品差异化的竞争优势,公司将加大高效光伏焊带、超细焊带和特型焊带的生产与销售,协助组件企业提高光伏组件效率,降低组件综合生产成本。另外,公司将建立更加科学的客户管理和评价系统,与大中型客户建立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并稳步开拓新市场、新客户。”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主管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人民法院公告网

(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人民检察网(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pub/jiangsu/)、上交所(http://www.sse.com.cn/)、深交所(http://www.szse.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根据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声明与承诺、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16916/index.html)、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人民检察网(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pub/jiangsu/)、上交所(http://www.sse.com.cn/)、深交所(http://www.szse.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股份的主要股东聚信源、肖锋、林敏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确认文件及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吴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信息公布栏(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col/col16917/index.html)、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系统(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人民法院公告网(http://rmfygg.court.gov.cn/)、12309人民检察网(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站(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pub/jiangsu/)、上交所(http://www.sse.com.cn/)、深交所(http://www.szse.cn/)等公开网络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肖锋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等责任主体的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及《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作出了如下公开承诺:

序号承诺的主要内容承诺方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前股东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3关于上市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7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9关于消除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经核查,上述承诺已由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等责任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就违反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向社会公众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并出具相应的承诺函:

1. 发行人承诺

“如果公司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公司将对未履行承诺事项或未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股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截留其从本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等措施,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控股股东承诺

“如本公司在宇邦新材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以低于发行价转让宇邦新材股票的,所得收入归宇邦新材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宇邦新材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宇邦新材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宇邦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宇邦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宇邦新材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停止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宇邦新材股份,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因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宇邦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公司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公司将在宇邦新材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宇邦新材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宇邦新材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宇邦新材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公司在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宇邦新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应当向宇邦新材说明原因,并由宇邦新材将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

(2) 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公司的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公司或者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若本人未履行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时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股东分红(如有),停止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如有),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违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其他公开承诺,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应当向公司说明原因,并由公司将本

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原因、具体情况和相关约束性措施予以及时披露,同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本所认为,上述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由相关承诺主体签署,内容合法、合规,对作出承诺的主体具有约束力,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应同时提出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二十三、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本所律师已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和讨论,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特别审阅了其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所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国俊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附件一:发行人境内商标

序号商标图文注册号类别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注册有效期限权利人
113628495第一类电池充电用酸性水; 电池硫酸盐清除剂; 蓄电池充电用酸性水; 镀银用银盐溶液; 蓄电池硫酸盐清除剂; 蓄电池用防泡沫溶液; 焊接用化学品; 铜焊制剂; 助焊剂; 铜焊助剂2015年01月28日至2025年01月27日宇邦新材
213628504第一类电池充电用酸性水; 电池硫酸盐清除剂; 蓄电池充电用酸性水; 镀银用银盐溶液; 蓄电池硫酸盐清除剂; 蓄电池用防泡沫溶液; 焊接用化学品; 铜焊制剂; 助焊剂; 铜焊助剂2015年02月14日至2025年02月13日宇邦新材
313628512第一类电池充电用酸性水; 电池硫酸盐清除剂; 蓄电池充电用酸性水; 镀银用银盐溶液; 蓄电池硫酸盐清除剂; 蓄电池用防泡沫溶液; 焊接用化学品; 铜焊制剂; 助焊剂; 铜2015年02月14日至2025年02月13日宇邦新材
序号商标图文注册号类别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注册有效期限权利人
焊助剂
413628534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合金; 未加工、未打造的银;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2015年02月14日至2025年02月13日宇邦新材
513628547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合金; 未加工、未打造的银;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2015年02月07日至2025年02月06日宇邦新材
613628560第十四类贵重金属合金; 未加工、未打造的银; 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2015年02月07日至2025年02月06日宇邦新材
711557386第四十类光学玻璃研磨;空气净化;水净化;太阳能电池处理,能源生产;太阳能电池原料处理;能源生产2014年04月21日至2024年04月20日宇邦新材
序号商标图文注册号类别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注册有效期限权利人
813644566第四十类光学玻璃研磨;能源生产; 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2015年08月21日至2025年08月20日宇邦新材
913644567第四十类研磨抛光; 镀锡; 镀银; 焊接; 金属处理; 金属电镀; 光学玻璃研磨; 净化有害材料; 能源生产; 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2015年03月14日至2025年03月13日宇邦新材
1013644568第四十类研磨抛光; 镀锡; 镀银; 焊接; 金属处理; 金属电镀; 光学玻璃研磨; 净化有害材料; 能源生产; 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2015年03月14日至2025年03月13日宇邦新材
1111557387第六类光伏焊带; 铜焊合金; 金属焊条; 金属焊丝; 铜焊金属焊条; 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 松香焊锡丝2014年04月21日至2024年04月20日宇邦新材
序号商标图文注册号类别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注册有效期限权利人
1213644569第六类铜焊合金; 金属焊条; 金属焊丝; 铜焊金属焊条; 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 松香焊锡丝2015年07月14日至2025年07月13日宇邦新材
1313644570第六类镀锡铜带; 镀锡磷青铜带; 磷青铜带; 铜焊合金; 金属焊条; 金属焊丝; 铜焊金属焊条; 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 松香焊锡丝2015年07月14日至2025年07月13日宇邦新材
1413644571第六类镀银锡合金; 镀锡铜带; 镀锡磷青铜带; 磷青铜带; 铜焊合金; 金属焊条; 金属焊丝; 铜焊金属焊条; 铜焊及焊接用金属棒; 松香焊锡丝201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4月13日宇邦新材
1511516462第七类蓄电池工业专用设备;电子工业设备;静电工业设备;电流发生器;发电机;交流发电机;发电机组;机器联动装置2014年07月07日至2024年07月06日宇邦新材
序号商标图文注册号类别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注册有效期限权利人
1613628516第七类电池机械;蓄电池工业专用设备;电解水制氢氧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电子工业设备;电流发生器;交流发电机;发电机;发电机组;机器联动装置2015年02月07日至2025年02月06日宇邦新材
1713628525第七类电池机械;蓄电池工业专用设备;电解水制氢氧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电子工业设备;电流发生器;交流发电机;发电机;发电机组;机器联动装置2015年08月28日至2025年08月27日宇邦新材
1811516488第九类半导体; 单晶硅; 电子管阳极; 多晶硅; 光导纤维(光学纤维); 光学纤维(光导纤维); 硅外延片2014年07月07日至2024年07月06日宇邦新材

附件二:发行人境外商标

序号商标图文商标号商标有效期授权国家权利人
159080592016年12月22日至2026年12月22日日本宇邦新材
2201657880201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6日土耳其宇邦新材
320160629352016年07月18日至2026年07月18日马来西亚宇邦新材
410535482016年7月26日至2026年7月25日泰国宇邦新材
53018342016年06月28日至2026年06月28日越南宇邦新材
69112311882018年06月19日至2028年06月19日巴西宇邦新材

附件三:发行人的专利权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授权日期权利人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1光伏组件的非焊接式无铅互连带/汇流带及其制造方法发明ZL201110200095.82013-1-23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用于补锡设备的自动补锡方法发明ZL201410696162.32017-1-4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一种光伏焊带用耐腐蚀低温焊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ZL201510455511.72017-7-11宇邦新材、东南大学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一种太阳能组件用凹凸焊带发明ZL201310201364.12017-10-24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光伏组件的表面异形高功率涂锡铜带及其制造方法发明ZL201210107279.42014-10-8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6一种涂锡铜带镀锡机发明ZL201210577864.02016-11-02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7光伏组件焊接用焊带在浸锡后的吹气装置实用新型ZL201020693542.92011-8-10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光伏组件焊接用焊带的双锡炉涂锡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003470.52011-8-17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授权日期权利人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9焊带收线机的动力控制机构实用新型ZL201120019435.22011-9-2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10焊带收线机的排线机构实用新型ZL201120019388.12011-8-3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11光伏组件焊接用的焊带的绕线机构实用新型ZL201120023428.X2011-8-24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12锡炉内的焊带导向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023444.92011-9-7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13焊带收线机的张力控制机构实用新型ZL201120526741.52012-10-24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14焊带涂锡裁切一体化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063433.32011-8-3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15光伏组件机焊焊接用焊带涂锡产线的报警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076520.22011-8-17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16带有报警提醒功能的焊带放线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076519.X2011-10-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17涂锡焊带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120263091.X2012-2-29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18光伏焊带绕线机的计米实用ZL201120298777.22012-5-23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授权日期权利人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控制装置新型
19光伏焊带绕线机的焊带品质异常报警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526752.32012-8-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0光伏组件焊带的可调式翻转整平穿线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526744.92012-8-8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1光伏组件用涂锡铜带涂锡后的冷却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526732.62012-9-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2光伏组件用铜带在浸锡前的表面处理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526753.82012-9-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3一种光伏组件焊接用焊带涂层控制装置实用新型ZL201220432732.42013-3-13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4一种光伏组件用焊带涂锡机的助焊剂液面报警装置实用新型ZL201220432894.82013-3-13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5一种太阳能光伏焊带用铜带的新型连续退火炉实用新型ZL201220435412.42013-3-13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6一种光伏组件用焊带的收线装置实用新型ZL201220483107.22013-3-13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7一种光伏焊带的退火、涂实用ZL201220505025.32013-3-27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授权日期权利人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锡和收轴一体化装置新型
28一种收线系统实用新型ZL201220505398.02013-3-20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29一种光伏焊带的倒轴装置实用新型ZL201220505441.32013-3-27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0一种太阳能光伏焊带用铜带的退火炉实用新型ZL201220505679.62013-3-27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1一种光伏焊带用铜带压延、退火一体化装置实用新型ZL201220505745.X2013-3-27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2一种用于清洗光伏焊带用铜带的超声波清洗机实用新型ZL201220505022.X2013-3-27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3一种光伏组件用焊带退火、涂锡一体化装置实用新型ZL201220505023.42013-3-27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4一种光伏组件用折弯焊带实用新型ZL201320390392.82013-12-1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5一种太阳能组件用几何形焊带实用新型ZL201320710338.72014-4-23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6一种太阳能组件实用新型ZL201320295246.72014-3-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序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专利号授权日期权利人取得方式法律状态
37用于光伏组件的折弯焊带实用新型ZL201420723896.12015-4-1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8用于光伏焊带的绕线轴实用新型ZL201420726172.22015-4-1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39梯形焊带及其光伏组件实用新型ZL201520545858.62015-12-9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0分段拉花式焊带及其光伏组件实用新型ZL201520546082.X2015-11-2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1光伏焊带压延装置实用新型ZL201521033291.02016-4-20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2应用于光伏焊带收线机的换轴装置及光伏焊带收线机实用新型ZL201521033160.22016-5-4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3光伏产品包装线实用新型ZL201521034056.52016-5-2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4光伏焊带冷却退火装置实用新型ZL201521034059.92016-5-2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5光伏焊带折弯装置及包括它的光伏焊带折弯组实用新型ZL201521033159.X2016-6-8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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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光伏焊带矫正装置及光伏焊带送料装置实用新型ZL201620798450.42016-12-28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7光伏焊带矫直装置及光伏焊带送料装置实用新型ZL201620676012.02017-3-22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8气缸压料式光伏焊带折弯装置及光伏焊带折弯组件实用新型ZL201620677262.62017-3-29宇邦新材、昆山富圣检测仪器有限公司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49一种用于光伏组件的折弯台阶焊带实用新型ZL201621163164.72017-5-10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0一种用于太阳能电池片的焊带实用新型ZL201621154709.82017-5-10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1一种用于光伏焊带收线的收线轴实用新型ZL201620903811.72017-5-10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2分段式打点压花焊带及其光伏组件实用新型ZL201621389309.52017-7-1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3一种分段焊带及其制造设备实用新型ZL201621407817.12017-7-1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4一种光伏双玻组件用Z字实用ZL201621411490.52017-7-1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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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汇流带新型
55一种L型平面折弯焊带实用新型ZL201621470478.12017-7-1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6一种光伏焊带的收线轴实用新型ZL201621464680.32017-7-28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7一种立体折弯汇流带、单玻光伏组件及双玻光伏组件实用新型ZL201621412105.92017-8-29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8一种光伏焊带实用新型ZL201720194013.62017-9-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59光伏涂锡焊带铜带基材的压花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150161.02011-12-2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60带有整平机构的光伏组件焊接用焊带绕线机实用新型ZL201120051481.02011-10-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61光伏组件焊接用焊带开料机的拉力控制系统实用新型ZL201120051482.52011-11-9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62焊带涂锡设备中的铜带放线机构实用新型ZL201120063431.42011-10-5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63太阳能光伏焊带用铜带实用ZL201120150156.X2011-12-14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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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连续退火设备新型
64光伏组件焊带生产线停机计时及报警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278823.22012-3-2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65光伏组件用焊带浸锡产线上的收线满盘报警装置实用新型ZL201120263092.42012-2-29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66高速涂锡机用均匀吹气风刀实用新型ZL201220154718.22012 -11-28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67光伏组件用轴装涂锡铜带在裁切时的放线机构实用新型ZL201220381722.22013-1-30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68光伏组件焊带双轴绕线机实用新型ZL201220381708.22013-1-30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69一种涂锡铜带镀锡机实用新型ZL201220732399.92013-6-19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70一种涂锡铜带浸锡前表面预处理装置实用新型ZL201220731974.32013-6-19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71一种涂锡铜带储线机实用新型ZL201220732391.22013-6-19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72一种涂锡铜带收线机实用ZL201220732392.72013-6-19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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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
73一种用于背接触太阳能电池片的异形焊带实用新型ZL201320053563.82013-8-14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74一种光伏焊带用铜带清洗机实用新型ZL201320207419.52013-10-16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75多栅光伏组件实用新型ZL201420723931.X2015-4-1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76一种超级电容器用元素掺杂二氧化锰电极材料的制备方法发明ZL200910186519.22011-6-22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77混合电化学电容器发明ZL200910221793.92011-6-1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78一种用于光伏组件的折弯台阶焊带及其加工工艺发明ZL201610929818.02018-2-6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79制备焊带的装置及其制备焊带的方法发明ZL201610388459.22018-5-8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0一种用于太阳能电池片的焊带及其加工工艺发明ZL201610929817.62018-10-26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1应用于光伏焊带收线机发明ZL201510922812.62019-2-12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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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换轴装置及光伏焊带收线机
82分段式打点压花焊带及其光伏组件和制造方法发明ZL201611166049.X2019-12-3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3一种光伏焊带实用新型ZL201721240194.82018-5-8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4一种光伏组件用汇流带实用新型ZL201721210595.92018-5-8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5一种复合型焊带实用新型ZL201720775839.12018-5-8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6一种用于叠瓦式光伏组件的焊带及叠瓦式光伏组件实用新型ZL201721924024.12018-10-12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7一种圆丝焊带涂层厚度测量装置实用新型Zl201721924069.92018-10-12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8一种圆丝焊带剥离强度检测装置实用新型Zl201820465370.62018-11-6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89一种光伏焊带弯折测试装置实用新型ZL201822221722.62019-10-1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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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一种浸焊金刚线实用新型ZL201821526573.82020-2-4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91含胶复合碳粉及其制备方法和该碳粉制成的电化学电容器发明ZL201610117743.62018-9-25宇邦新材受让取得专利权维持
92一种拼装式光伏焊带包装箱实用新型ZL201921029415.62020-4-28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93一种光伏焊带实用新型ZL201921983167.92020-6-19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94一种光伏焊带实用新型ZL201922017404.22020-6-19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95一种光伏组件用焊带实用新型ZL201922127352.42020-6-19宇邦新材原始取得专利权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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