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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轮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8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2022年5月17日,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原条款

原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40%; 3.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每年采取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20%;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公司采用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本次利润分配总额的4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占用的资金; 5.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6.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6.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保持不变,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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