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96 证券简称:中科创达 公告编号:2022-039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终止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之保荐协议。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接招商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许楠先生与杨阳女士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分别与银行、华泰联合证券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信息详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265号)核准,公司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52,1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2.3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700,907,779.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684,050,159.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7月17日到账,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7月28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0230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变更,近期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分别与银行、华泰联合证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募投项目名称 |
1 | 大连中科创达软件有限公司 | 411905279310902 | 招商银行北京大运村支行 | 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研发项目、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研发项目 |
2 | 沈阳中科创达软件有限公司 | 110104016000137373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 | 智能网联汽车操作系统研发项目、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研发项目 |
3 | 成都中科创达软件有限公司 | 11006157501300262161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三环支行 | 中科创达南京雨花研究院建设项目 |
4 | 北京创思远达科技有限公司 | 1101040160001373744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 | 5G智能终端认证平台研发项目 |
5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9550880043137700425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多模态融合技术研发项目 |
6 | 西安中科创达软件有限公司 | 9120007880140000124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支行 | 5G智能终端认证平台研发项目 |
7 | 南京旭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1101040160001229789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 | 中科创达南京雨花研究院建设项目 |
注:畅索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畅行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涉及三个募投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正在签署中,完成后会及时公告。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开户主体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楠、杨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