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58号
关于对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增加
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炀资源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负责的松炀资源持续督导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作为松炀资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未勤勉尽责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未发现松炀资源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且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以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且与披露的有关内控评价信息不符等情形。
上述情形导致你公司出具的《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以及《关于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文件均未真实、准确反映松炀资源上述违规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在监管措施决定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每2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全面检查公司保荐业务制度体系建立、保荐代表人持续培训制度执行和相关问题的规范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保荐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估,保证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质量。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5月13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部,机构部,法律部;
深圳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