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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8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议案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己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公司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公司董事会将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事宜,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后附独立董事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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