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变更承诺事
项的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号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本事项属于股东承诺变更,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事项概述
2021年1月12月,台州永健控股有限公司与曹德莅、杨缨丽、蒋辅中签署《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台州永健控股有限公司按上述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9%的股份分别转让给曹德莅、杨缨丽及蒋辅中。同时就杨缨丽将其受让的永和智控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事宜作出了安排。基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杨缨丽于2021年1月12日签署了相应的《表决权委托书》。2021年1月14日,为进一步确保上述表决权委托,就杨缨丽持有永和智控股份期间和曹德莅保持一致行动的事宜,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曹德莅与杨缨丽的上述行为构成股东一致行动承诺,该承诺系其自愿作出的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承诺履行情况及变更原因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德莅及其一致行动人杨缨丽严格履行了以上承诺。2022年5月1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曹德莅与股东杨缨丽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终止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终止杨缨丽于2021年1月12日所签署的《表决权委托书》所形成委托关系以及双方基于《一致行动人协议》所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曹德莅不再代表杨缨丽行使该等法律文件中原属于杨缨丽的相关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本事项属于股东承诺变更,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变更承诺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变更承诺对于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东变更承诺事项已经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审议股东变更承诺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本事项属于股东承诺变更,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本事项属于股东承诺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承诺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1、《永和智控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永和智控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永和智控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