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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创股份: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8

公司简称:威创股份 证券代码:002308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5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威创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核查意见 ..... 1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

见 ...... 16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7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

见 ...... 1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8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8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威创股份、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指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威创股份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威创股份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威创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

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威创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威创股份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187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授予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

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顾桂新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15.302 1.58% 0.02%朱晓阳 副总经理 15.3 1.58% 0.02%

陈香 董事会秘书 15.3 1.58% 0.02%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84人)

924 95.27% 1.02%合计 969.902 100.00% 1.07%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已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2、本激励计划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699,02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时公司股本总额906,214,651股的1.0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上述公司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5、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成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遵守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相关禁售及限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00%,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6元的50%,为每股1.7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50元的50%,为每股1.75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公司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以剔除商誉减值及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下同。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评级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S、A、B+、B、C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等级 S A B+ B C个人解除限

售比例

100% 6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威创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

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威创股份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威创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威创股份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并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威创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授予程序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威创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威创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经核查,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威创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威创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威创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

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9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9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46元的50%,为每股1.7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50元的50%,为每股1.75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威创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合理、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本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次解除限售。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两次申请解除限售: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第一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第二

次解除限售期为限售期满后的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

这样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激励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层利益紧密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威创股份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认为威创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威创股份本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净利润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价值成长性的重要指标。为了进一步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能保持较为持续稳定的增长,实现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在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后,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2022年、2023年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000万、6,000万的业绩考核目标。该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威创股份本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威创股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威

创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威创股份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2、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发表的独立意见

4、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5、《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吴若斌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吴若斌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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