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书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立场,现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被提名人未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人员;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所应具备的能力。
2.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名李振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二、《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认为:
1.被提名人未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人员;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所应具备的能力。
2.独立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周培玉先生、李临春先生、樊燕萍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三、《关于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开展的前提下,运用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玉敏 王朝成 樊三星 王超群 张远堂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