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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28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监事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主要的信息披露机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
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六)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七)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一)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四)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
设定信托;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二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五)公司决定减资、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二十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二十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三十)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三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三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交割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
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
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
公设备。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
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对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填写。
上市公司负责汇总、报备以上主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
    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应保证第
一时间在证监会制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
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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