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负
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证监局
进行报告和备案。
第三条 证券与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应配合证券与投资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报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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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正式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
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
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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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涉及前条所述事项的本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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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本次内幕信息的单位和
个人,包括参与本次重大事项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相关人
员;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
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
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
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
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接收过本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
递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应严格按本制度及公
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和传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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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公司内幕信息确需向其他方提供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
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十四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
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以便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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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与投资部,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
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
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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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该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
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