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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五月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Essence Securities Co.,ltd.

3-1-2-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接受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星科技”、“发行人”、“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发行保荐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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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3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4

三、发行人情况 ...... 4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 9

三、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 10

四、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 11

五、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4

六、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 15

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 15

八、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服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 19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0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26

十一、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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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委派翟平平、甘强科作为聚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翟平平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翟平平先生,保荐代表人。先后主持或参与完成横河模具(300539)、铁流股份(603926)、吉华集团(603980)、佩蒂股份(300673)、瀚川智能(688022)、泰林生物(300813)、宇新股份(002986)、锦盛新材(300849)、瑞鹄模具(002997)、倍轻松(688793)、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金洲管道(002443)、华鼎股份(601113)、横河模具(300539)、佩蒂股份(300673)等再融资项目。

翟平平先生于2020年5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并于2022年5月由本机构授权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2、甘强科先生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甘强科先生,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真爱美家(003041)、吉华集团(603980)、泰林生物(300813)、爱婴室(603214)、瑞鹄模具(002997)、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通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横河模具(300539)、东方日升(300118)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汇纳科技(300609)、佩蒂股份(300673)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及其他多家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甘强科先生于2021年10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并于2022年5月由本保荐机构授权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翟平平先生、甘强科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5年内具备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且最近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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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席骁,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张双、顿忠清、谢辉、任开来、程培栋。

席骁,男,管理学硕士,现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业务经理。曾参与倍轻松(688793)、行动教育(605098)、锦盛新材(300849)、瑞鹄模具(002997)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及东方日升(300118)可转债项目。

席骁先生于2020年7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并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三、发行人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1、公司名称: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Wenzhou Jux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3、注册资本:10,800.00万元

4、法定代表人:陈静

5、成立日期:1996年11月8日

6、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园瓯泰路50号

7、邮政编码:325062

8、联系电话:0577-56587798

9、传 真:0577-56587798

10、互联网网址:http://www.china-juxing.com/

11、电子信箱:jx@china-juxing.cn

12、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

负责人:陈林锋联系电话:0577-56587798

(二)业务范围

公司经核准经营范围为:研发、制造、销售电接触材料;制造、加工、销售电器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三)主营业务与主要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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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接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电触头和电接触元件,系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此外,公司电接触产品还包括电接触材料,该产品是生产电触头、电接触元件的核心原料,公司自产的电接触材料主要用于生产电触头及电接触元件,少量用于对外出售。自成立以来,公司围绕电接触产品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及工艺改进,形成了规格系列齐全、应用场景丰富的产品结构,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继电器、开关、接触器和断路器等各类低压电器,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工业控制、汽车、智能电表、充电桩、储能设备、楼宇建筑、电动工具、配电系统等行业领域。

通过多年来不断开发新材料、新产品,公司现已具备电接触产品一体化的方案解决能力,能够从材料配方选择、触头及元件设计、制造工艺创新等角度为客户提供高适配性的电接触产品。公司产品精度高,其中尤以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统计,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连续三年排名第一。公司目前已经与春禄寿公司、宏发股份(600885.SH)、公牛集团(603195.SH)、三友联众(300932.SZ)、申乐股份、美硕电气、鸿世电器、赛特勒电子等业内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

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成立了聚星电接触材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聚星电接触材料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公司研发平台,主导或参与制定了7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正在以第一起草单位牵头制定行业标准《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技术条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拥有授权专利42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

(四)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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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权益,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综上,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不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是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管规定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完善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控体系实施方案》《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成立内核机构,履行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为7至9名。内核委员可由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行业组)、质量控制部、资本市场部、固定收益部、风险管理部、合规法务部、内核部等相关部门的资深专业人士以及外部委员担任,并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其中,必须包括来自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的人员。内核委员由内核部提名,经公司批准,报监管机构备案。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申请文件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聚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由项目组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准备完毕,并经项目组所在部门初步审核,部门负责人对全套申请文件从制作质量、材料完备性、合规性和项目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将审查、修改意见反馈至项目协办人及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根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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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初步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申请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完毕后,提出内核申请。

(2)质量控制部接到部门提出的聚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内核要求后,对项目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合规性审查,就有关问题征询项目组意见,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同时,委派质量控制工作人员到拟上市公司现场开展审核工作,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访谈主要管理人员,指导项目组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披露,审核项目工作底稿的完备性;现场核查完成后,质量控制部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等文件,列示了提请内核部门需关注和讨论的问题,并将申请文件提交内核部。

(3)2022年3月2日,为贯彻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3]346号)中《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以下简称“《问核表》”)所列事项,本保荐机构内核部对项目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等执行了问核程序,保荐代表人结合对《问核表》中所列事项实施的尽职调查程序,逐一答复了问核人员提出的问题,项目组其他成员做了补充答复,并制作了《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4)本次聚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内核委员会会议于2022年3月7日在深圳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7楼安信证券本部召开,参加本次内核委员会会议的内核委员为朱清滨、许成富、王时中、许春海、陈永东、臧华、杨兆曦、张翊维、聂晓春,共9人。与会内核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发行人代表的介绍、项目组对发行方案的汇报并对本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核,项目组对内核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答辩。

(5)内核委员会会议形成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意见送达与会内核委员会成员。

经参会内核委员会成员投票表决,聚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通过了安信证券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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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采取的自律管理;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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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依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议程序,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发行方案;

(二)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经营业绩优良,财务状况良好,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实力,给发行人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安信证券同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履行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2020年10月9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0年10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种类、发行数量、发行对象、上市地、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等事宜进行了逐项表决,提交会议表决的事项均为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发行的所有事项均依法获得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发行人2022年1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2年1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时间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延长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自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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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决议等,本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上述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程序及内容合法、有效。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关于申请证券发行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等各项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92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19年度至2021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34,132.23万元、40,674.29万元和59,594.2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736.68万元、6,756.26万元和5,792.43万元,发行人经营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并盈利的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经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92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询了公开信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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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声明。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具体说明详见本节之“四、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发行条件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创业板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创业板注册办法》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查证过程如下:

(一)针对《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1、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等工商登记档案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变更营业执照、历次备案公司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及记录等。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前身温州市瓯海聚星电工器材厂成立于1996年11月,于2003年6月改制设立为温州聚星银触点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

发行人已建立并健全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形成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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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规范运行,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尽职尽责,按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针对《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1、核查方式

①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会计记录及业务经营文件,抽查了重大合同及相应单据;就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相关财务人员和中汇会计师进行沟通;查阅了中汇会计师就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信息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926号《审计报告》。

②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及执行情况;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鉴[2022]092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针对《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1、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

②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③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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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文件;

④发行人商标、发明专利、房产等主要资产的权属资料;

⑤发行人主要合同及相关单据、银行流水、员工名册、主要业务流程图、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等业务资料;

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诉讼、仲裁相关文件;

⑦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

⑧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函等。

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接触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针对《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1、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属行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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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监管法规,与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相关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核查了发行人的《企业征信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上述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通过公开信息查询验证,并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无违规说明。

2、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因此,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创业板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五、对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为温州聚一及6名自然人股东。本保荐机构将机构股东温州聚一列入核查对象,并通过查阅工商登记信息、验资报告、访谈股东出资人等方式进行了核查。

本次发行前,温州聚一持有本公司54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0%,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温州聚一的所有合伙人均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出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不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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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规性的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等资料,并对公司研发、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

1、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年产250吨铆钉型电触头、180吨复合带材以及760吨电触头元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可以提高公司现有产品的生产规模、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生产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划是基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和未来经营目标而合理制定的,符合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及未来发展规划、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三)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及相应的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

(四)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分析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投向。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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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发行人2022年1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22年1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即期回报摊薄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0,800.00万股,按发行3,600.00万股计算,发行后总股本为14,400.00万股。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规模及每股净资产水平都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效益实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未能按预期完全达标,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可能存在一定幅度的下滑,公司存在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按轻重缓急依次用于“年产250吨铆钉型电触头、180吨复合带材以及760吨电触头元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请参见本次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的分析。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公司现有业务基础上,遵循行业特点、发展规律及发展前景,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制定的。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产品产能和产品类型、档次将进一步提升,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和变化的需求。公司设备和技术水平更为提高,公司的成长性和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增强,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在行业内的地位。公司现有业务将能够有力保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目前的品牌知名度、先进工艺技术、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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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客户基础等都是在现有业务的拓展中稳步积累起来的,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三)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要求,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与考核。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为达到募投项目的预期回报率,公司将加强内部运营控制,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其次,公司将持续改进生产流程,建立现代化及信息化的管理方式,通过对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制度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达到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目标。

3、保证募投项目实施效果,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分析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以及公司自身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按计划确保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程序。在满足《公司章程》约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如无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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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同时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静、陈林霞的承诺

(1)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约束职务消费行为;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将积极促使董事会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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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服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发行人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服务对象聚星科技在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方式包括:(1)获取发行人与其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协议/合同、付款凭证;(2)通过公开网络查询等方式核查发行人聘请的第三方工商信息;(3)获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需要,发行人还聘请了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大象”)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双方签订了《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咨询服务合同书》,深圳大象出具了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聘请新加坡律师De Souza Lim & Goh LLP对发行人子公司新加坡聚星的历史沿革、股东情况、业务发展、主要资产、合规情况等主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De Souza Lim & Goh LLP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聘请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对越南客户春禄寿公司的历史沿革、股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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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市场地位、主要资产、财务情况、合规情况、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双方交易真实性等主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双方签订了《服务合同》,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越南分所出具了《关于春禄寿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意见书》。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除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机构及境外律师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九、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创新风险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电接触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电触头和电接触元件,能够为客户提供电接触产品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为了更好地满足下游不同行业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公司持续进行电接触产品及相关技术的研发创新。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开发和改进是赢得市场竞争的关键,公司必须主动跟踪市场动向,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引入提高产品性能的新技术,才能在市场中保持较强的竞争力。若未来公司在电接触产品市场发展方向的判断上出现偏差,研发创新、产品性能等方面不能及时跟上行业发展,将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目前拥有粉体高效混合技术、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冷镦技术、电接触元件模内铆接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上述核心技术是公司研发人员经过多年的探索、研发获得,对其保护措施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若核心技术失密或知识产权被他人侵权,可能导致公司的竞争优势遭到削弱,将给公司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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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和新产品的研发带来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坚实的技术研发基础、持续的创新能力、深厚的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对上下游行业发展的精确把握,因此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是公司发展的保证。近年来,随着我国电接触产品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内人才竞争也日益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加强核心技术人员的引进、激励和保护力度,则存在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进而影响公司的持续研发能力。

3、技术及产品迭代风险

电接触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涉及材料技术、机械加工技术、模具成型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等多种技术的组合运用,具有多学科交叉、技术创新难度大的特点。同时,发行人产品应用领域较为广泛,涉及家用电器、工业控制、汽车、智能电表、充电桩、储能设备、楼宇建筑、电动工具、配电系统等多个行业领域。上述行业竞争激烈,技术更新换代速度较快,新型产品不断涌现,对公司的技术研发能力及产品性能升级速度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对相关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研发方向判断失误,未能及时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或者公司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不能及时跟上市场需求的变化,将对公司市场竞争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三)经营风险

1、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银及银合金、铜及铜合金,对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73.49%、76.62%和72.15%,供应商集中度较高。若主要供应商因产量或货源波动、产品质量出现瑕疵等原因无法满足公司原材料采购需求,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银及银合金、铜及铜合金,其采购额合计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7.92%、90.77%和92.60%。银及银合金、铜及铜合金的采购价格受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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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报告期内,公司银及银合金的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344.86万元/吨、410.04万元/吨和458.62万元/吨,铜及铜合金的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4.35万元/吨、4.48万元/吨和5.90万元/吨,价格波动较大。未来如果银及银合金、铜及铜合金的采购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且公司无法及时转移或消化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成本压力,将对公司盈利水平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电接触产品的质量直接影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质量风险是企业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建立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需要在采购、生产和质检等多个环节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以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为基础,依托各类先进的质检设备,严格控制电接触产品的质量。随着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客户对产品的质量要求日益提高,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人工成本上升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人工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97%、5.83%和

5.11%。公司地处长三角发达地区,用工成本相对较高,且人工成本上升是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技术改进、管理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提升等方式提升盈利能力,以抵消人工成本上升的影响,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电接触产品是低压电器的重要组成部件,广泛应用于家用电器、工业控制、汽车、智能电表、充电桩、储能设备、楼宇建筑、电动工具、配电系统等行业领域,因此电接触产品行业的发展和宏观经济的整体景气程度关系密切。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缓或出现衰退,致使各下游行业客户的需求下降,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电接触产品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到电接触产品行业,行业竞争日益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高技术和研发水平,提升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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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营销与服务能力,公司将会面临不利的市场竞争局面,可能存在产品价格下降、营业收入增速放缓、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内控风险

1、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业务和资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员工人数也将相应增加,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财务规范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不能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对公司各项规范治理的要求,公司管理层不能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张而持续提高管理效率、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以应对高速成长带来的风险,将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制约公司的长远发展。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陈静和陈林霞通过直接、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67.69%,本次公开发行成功后,陈静和陈林霞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时,陈静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可凭借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控制,如果控制不当将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8,946.77万元、12,298.39万元和14,141.61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68%、26.10%和24.96%。公司存货主要为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存货余额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呈增长趋势。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金额可能继续增长,如果公司不能准确预期市场需求情况,可能导致原材料积压、库存商品滞销等情况,公司的存货可能发生减值,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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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余额呈增长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0,672.84万元、14,500.94万元和17,663.48万元。若主要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7.77%、28.20%和22.29%,存在一定波动。毛利率是公司盈利水平的重要体现,如果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产品价格下降,公司毛利率水平将可能下滑,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4、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来源于境外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7,501.10万元、6,184.05万元和5,127.9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2.40%、15.60%和8.82%。公司外销主要采用美元进行结算,存在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不利变化的风险

目前,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瓯海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文件,公司享受100%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金额及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 2021年度 2020年度 2019年度所得税税收优惠

958.18

945.68

676.35

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

13.24

13.24

13.24

合计

971.43

958.93

689.60

利润总额6,502.20

7,783.74

5,452.03

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比例

14.94%

12.32%

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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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现变化,或公司无法满足相关税收政策的要求,将导致公司税收成本增加,直接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六)其他风险

1、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业绩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我国有关部门采取了企业延期复工、交通管制等多项防疫管控举措,致使我国各行业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受越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主要客户春禄寿公司的生产及采购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其销售额呈下降趋势。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公司所处的温州市瓯海区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公司生产活动始终有序开展。但若新冠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持续或加剧,则将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250吨铆钉型电触头、180吨复合带材以及760吨电触头元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是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若募投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未来市场发生不可预料的不利变化,公司的盈利状况和发展前景将受到不利影响。

由于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项目建设尚需较长时间,届时如果产品价格、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则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降的情况。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会大幅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不能在短期内产生经济效益,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将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预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一定期限内存在下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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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的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规模及每股净资产水平都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周期,效益实现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未能按预期完全达标,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可能存在一定幅度的下滑,公司存在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5、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票发行结果会受到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次股票发行可能出现认购不足等情况,从而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1、产业政策大力扶持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诸多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对电接触产品行业发展进行规范与引导,电接触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具体产业政策如下:

序号

产业政策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三届全国人大

2021年03月

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11月

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安全水平全面提升。

《近期扩内需促销费的工作方案》

发改委等13个部门

2020年10月

鼓励相关社会团体制定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和更新换代的团体标准,开展“大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提醒”活动,促进相关标准有效实施,推动超龄大家电更新换代。

《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统计局

2018年11月

“3.2.6.2新型电接触贵金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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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业政策 颁布机构 颁布时间 相关内容分类(2018)》 制造”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

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

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工信部 2017年12月

支持智能传感、物联网、机器学习等技术在智能家居产品中的应用,提升家电、智能网络设备、水电气仪表等产品的智能水平、实用性和安全性,发展智能安防、智能家具、智能照明、智能洁具等产品。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发改委 2017年02月

将“5.1.3新能源汽车电附件”作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其中包括高可靠性高压继电器。

《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工信部、财政部

2016年12月

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进生产线自动化改造,开展管理信息化和数字化升级试点应用。建立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中小企业推进自动化、信息化的发展机制,提升中小企业智能化水平。

《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工信部 2016年10月

发展有色金属材料与加工技术,将粉末冶金材料及制品低成本化等应用技术与成套工艺作为有色金属工业重点发展方向。

《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

能源局 2015年7月

通过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有效加大配电网资金投入,预计到2020年,高压配电网变电容量达到21亿千伏安、线路长度达到101万公里。

《中国制造2025》

国务院 2015年05月

坚持把创新摆在制造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完善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突破一批重点领域关键共性技术,促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走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

2、终端应用领域需求潜力巨大

近年来,电接触产品终端市场的景气度不断提升,在原有应用场景及应用需求的基础上,新能源、智能家居带来的增量市场需求将逐渐释放,这将为低压电器市场、电接触产品市场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电器工业》的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电触头行业(含低压电接触材料及电触头、高压电接触材料及电触头)工业总产值达到127.80亿元人民币,2015-2019年期间年复合增速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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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的竞争优势有助于公司维持持续盈利能力

1、技术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电接触产品的研发,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形成了较强的研发实力。公司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成立了聚星电接触材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浙江省聚星电接触材料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作为公司研发平台。通过持续不断的技术开发,公司科技创新成果丰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已拥有授权专利42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主导或参与制定了7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正在以第一起草单位牵头制定行业标准《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技术条件》。

以电触头为核心,公司打造了“电接触材料—电触头—电接触元件”的完整技术链条,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电接触产品解决方案,着力提升服务精细化水平及客户附加值。围绕自主研发的粉体高效混合技术、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冷镦技术、电接触元件模内铆接技术等10项核心技术,公司不断夯实技术实力,构筑了独特的技术优势。

2、产品优势

公司现已形成规格系列齐全、应用场景丰富的产品结构,能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电接触产品解决方案,有效满足了不同应用场景的需求,增强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此外,公司能够针对客户需求进行定制化开发,在现有产品系列基础上改进产品设计,通过合理选择电接触材料、优化产品机械结构、改进产品加工工艺等方法提升电性能水平及降低银耗。

公司深耕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领域多年,通过工艺创新、设备创新解决了多项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生产技术难题,拥有1项直接相关的核心技术“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冷镦技术”、4项直接相关的授权专利。公司生产的该款产品具备钉脚复层结合强度高、银层分布均匀、公差尺寸小、生产成本可控的优点,市场知名度较高。根据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统计,2019年度至2021年度,公司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连续三年排名第一。目前公司正在作为第一起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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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牵头制定行业标准《三复合铆钉型电触头技术条件》。

3、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目前已经与春禄寿公司、宏发股份(600885.SH)、公牛集团(603195.SH)、三友联众(300932.SZ)、申乐股份、美硕电气、鸿世电器、赛特勒电子等大型知名低压电器生产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较强的客户资源优势。

公司部分下游知名客户的情况介绍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基本情况介绍

春禄寿有限责任公司

春禄寿公司,成立于1995年,2020年越南500强企业排名第256位,专业从事电气、水工业设备、机械工程、塑料和橡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宏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宏发股份(600885.SH),创立于1984年,于2012年重组上市,继电器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主要从事继电器、中低压电器、高低压成套设备、连接器、电容器、精密零件及自动化设备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牛集团(603195.SH),创立于1995年,于2020年2月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专注于民用电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转换器、墙壁开关插座、LED照明、数码配件等电源连接和用电延伸性产品。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友联众(300932.SZ),成立于2008年,于2021年1月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专业从事继电器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连续多年入选中国电子元件百强企业,在继电器领域的销售额连续多年排名行业第二。

申乐股份有限公

申乐股份,成立于2014年,业务前身系成立于1985年的乐清申乐继电器厂,主要从事工业继电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系“中国继电器十强企业”。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美硕电气,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继电器类控制件及其衍生执行件流体电磁阀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21年(第34届)中国电子元件企业经济指标综合排序第九十五名,系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杭州鸿世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鸿世电器,成立于2002年,专业生产英国BS标准、国家GB标准电器附件,产品畅销欧美、中东、非洲及东南亚地区,其开发设计的英国BS标准电器附件系列先后获得英国标准协会(BSI)、新加坡标准局(PUB)、香港ITS及其它11国检测机构的认可。

宁波赛特勒电子

有限公司

赛特勒电子,成立于2000年,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继电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功率继电器、太阳能继电器、汽车继电器、工控继电器、电力继电器等20多个产品系列、500多种常用规格,产品远销美国、德国、意大利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十一、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综上所述,安信证券认为:聚星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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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和《创业板注册办法》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因此,安信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聚星科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附件: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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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席骁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翟平平 甘强科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徐荣健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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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内核负责人(签名):

许春海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廖笑非

总经理(签名):

王连志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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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公司作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兹授权翟平平、甘强科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翟平平未在创业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甘强科未在创业板同时担任两家在审企业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翟平平 甘强科

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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