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设计合理,具备可行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部分A股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独立董事:余克定、廖健宏、盛杰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