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8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审议的7、8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4、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2年4月25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30开始在公司会议室(宁波市海曙区汇士路8号)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总数107,711,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3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总
数97,854,6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44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总数9,85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9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熊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出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456%;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收取担保费及2022年度预计收取关联担保费用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32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6456%;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35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
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7,674,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659%;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3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9,81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7%;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范建红律师、宋欣豪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