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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6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2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

(三)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

心竞争力;

(四) 坚持科学发展观,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量力而行,

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

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 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在投资项目论证阶段,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第十条 董事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

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 在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职能部

门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提请总经理、董事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根据实际情

况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后续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总经理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后续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营管理

人员、董事、监事或股东代表,经法定程序选举后,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第十六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董事及相应的经营管理

人员,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

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

记录相关资料。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

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二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

有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

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大额银行退票;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

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

的规定待公司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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