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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隆光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6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年5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

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报备的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证券账户号码等相关信息。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并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同时向深交所报备。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真实、准备和完整。第十一条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及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时,除了应当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需要同时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

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 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前述“高送转”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或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结合本指引前款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十四条 在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

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10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通过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违法保密规定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

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途径及方式登记时间登记人

附件二: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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