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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超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6

证券代码:300390 证券简称:天华超净 公告编号:2022-071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1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2年5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双马街99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召开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4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65,517,8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4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1人,代表股份225,070,866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7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40,446,9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7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53,888,9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63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13,441,9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8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40,446,9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7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1.00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366,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9%;反对1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737,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7%;反对15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00 审议《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16,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4%;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85,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1%;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裴振华、容建芬、陆建平、王珩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00 审议《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13,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00%;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4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38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36%;反对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弃权48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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