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审议结果合法有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156名激励对象在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四个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戴建军先生的相关资料,未发现有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戴建军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戴建军先生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选举戴建军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 孙庆龙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