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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11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1-12-28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公司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
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内幕信息知
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的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六)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
    (二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及
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在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档案、财务、审计人员
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
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和内幕
信息的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所属单位、姓名、
身份证号码、职务、获取信息时间、获取资料名称等。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办理有关登记备案入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并于3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
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单位或机构应根据事项进程将按规定要求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
及时对送达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
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等重大事项,公司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
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公司应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的要
求和程序,重大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报告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及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进行
信息披露之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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