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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更正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6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的更正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现对该公告作出如下更正:

一、具体更正内容

更正前:三、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

公司现根据《上市规则》、《上市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对李晓辉、李青康、新余市慧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洪浩波、肖明峥、谢贤川、廖全继、王静等8名股东限售主体申请自愿限售。自愿限售期间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0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

更正后:三、本次股票自愿限售的依据及解除条件

……

公司现根据《上市规则》、《上市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按要求对李晓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直接持股10%以上股东)、李青康(实际控制人李晓辉的父亲)、新余市慧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会秘书廖全继控制的持股平台、直接持股10%以上股东)、洪浩波(董事、副总经理)、肖明峥(董事)、谢贤川(副总经理)、廖全继(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王静(监事会主席)等8名股东限售主体申请自愿限售。自愿限售期间为股权登记日(2022

公告编号:2022-055

年5月10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除上述股东外,公司没有其他根据《上市规则》和《上市业务指南》 规定应办理自愿限售的股东。根据《上市规则》与《上市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终止的,相关股东可以申请解除前述自愿限售。如公司完成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股东及所持股份将按照《上市规则》第 2.4.2 条、第 2.4.3 条规定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进行法定限售,该部分股份不再作为自愿限售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外,原公告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更正后的《关于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自愿限售的公告》(更正后)将与本公告同时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

我们对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谅解。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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