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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大催化:关于实际控制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6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5月16日,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催化”或“公司”)股东姚洪、林桂燕、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谭志伟、郑刚、沈强、唐向红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成为一致行动人,就有关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等事项保持统一行动。公司一致行动人由姚洪、林桂燕、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姚洪、林桂燕、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谭志伟、郑刚、沈强、唐向红。其中姚洪、林桂燕为夫妻关系,林桂燕持有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1%的合伙份额,同时担任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签署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姚洪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22,855,3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068%;林桂燕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5,075,85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3328%,通过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38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495%;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林桂燕,持有公司6,536,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915%;谭志伟任公司副董事长,持有公司4,060,3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660%;郑刚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7,8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543%;沈强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持有公司1,766,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601%;唐向红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2,426,62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933%;其中姚洪、林桂燕为夫妻关系,林桂燕持有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81%

公告编号:2022-074的合伙份额,同时担任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完善凯大催化的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凯大催化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友好协商,姚洪、林桂燕、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谭志伟、郑刚、沈强、唐向红拟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各方就共同管理凯大催化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方承诺并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均应确保各自作为凯大催化的股东应在凯大催化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行使表决权时保持意见一致。

(二)各方承诺并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间,各方本身或委派代表担任凯大催化董事期间,应确保在凯大催化董事会审议议案行使表决权时保持意见一致。

(三)各方承诺并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间,在各方作为凯大催化股东或董事行使表决权前,各方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以姚洪、林桂燕意见为准,其他方应无条件与姚洪、林桂燕保持一致意见。

(四)各方承诺并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增持凯大催化股权的,该等增持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亦受本协议约束。

(五)各方承诺并同意,自凯大催化上市之日起,各方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禁售期的规定以及各自作出的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承诺在禁售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凯大催化的股权,也不由凯大催化回购此部分股权。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禁售期届满后,各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六)各方承诺并同意,自愿履行本协议,不会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对抗或违反本协议对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行使的特别约定。

(七)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各方承诺并同意凯大催化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公开性文件中披露各方为凯大催化的一致行动人。

(八)本协议各方均应切实履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协议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纠正,继续履行。

公告编号:2022-074

(九)因与本协议有关或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署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持续有效,直至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各方不得早于凯大催化上市后满36个月之日以任何方式终止本协议,除非经过凯大催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终止本协议。

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影响

该协议签署之后,协议各方均将按照协议约定行使表决权,协议签署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姚洪、林桂燕夫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变。新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等方面带来影响;公司原有各业务的实际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各业务模块正常运行,业务内容也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该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现有的公司控制结构,降低股权分散可能导致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最终实现全体股东价值最大化。

四、备案文件目录

姚洪、林桂燕、杭州仁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谭志伟、郑刚、沈强、唐向红共同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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