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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2年4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文)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英文) CIG SHANGHAI CO., LTD.股票简称 剑桥科技股票代码 603083注册资本 252,220,566元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8幢501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陈行公路2388号8幢5楼法定代表人 Gerald G Wong实际控制人 Gerald G Wong联系电话 021-60904272传真号码 021-61510279互联网网址 http://www.cigtech.com电子信箱 investor@cigtech.com

经营范围

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和通信软件,计算机和通信网络设备

维护;生产光纤交换机等电信终端设备(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相关的产品的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通讯设备批发,通信设备制造(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生产),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07号)核准,剑桥科技向13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24,80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0.96元,募集资金总额749,999,993.7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8,975,224.66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31,024,769.10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年4月17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ZA10900号《验资报告》。

三、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剑桥科技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剑桥科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剑桥科技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剑桥科技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持续督导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剑桥科技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披露时间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包括持续督导期间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和补充公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剑桥科技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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