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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
中汇会专[2022]30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2022年4月23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386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我们作为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达新材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对落实函有关财务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补充实施了核查程序。现就落实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4、关于其他事项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实现其他业务收入534.17万元、765.07万元、4,193.65万元,2021年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当年木浆销售收入大幅增长所致。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分别为223.31万元、23.96万元和10,075.40万元,2021年末在建工程金额大幅增长,主要为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2021年发行人为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借入固定资产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为206.64万元。
(3)报告期末,发行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主要为义商银行5%股权,账面原值分别为800.00万元,2018年末按照义商银行账面净资产计算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损失213.54万元。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属于义商银行的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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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行人:
(1)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木浆销售的单价、收入、毛利率,归集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合理性,结合同期市场价格及发行人的采购情况说明在木浆价格持续高企背景下对外销售木浆的商业合理性、价格公允性。
(2)说明期末在建工程预算金额、实际投入金额、工程进度、预计转固时间、转固后折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利息资本化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之日、项目正式投产之日的判断依据是否准确。
(3)结合投资义商银行的时间、作价及其依据、持有目的、投资背景,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
(4)说明发行人持有义商银行股权是否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义商银行的存贷款、理财产品购买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情形,是否曾被当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期末在建工程的实地盘点结果、核查情况。
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说明】
一、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木浆销售的单价、收入、毛利率,归集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合理性,结合同期市场价格及发行人的采购情况说明在木浆价格持续高企背景下对外销售木浆的商业合理性、价格公允性。
(一)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情况,木浆销售的单价、收入、毛利率,归集为其他业务收入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具体构成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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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木浆 | 4,097.54 | 97.71% | 723.98 | 94.63% | 521.18 | 97.57% |
外销运保费 | 83.66 | 1.99% | 29.49 | 3.86% | / | / |
其他 | 12.45 | 0.30% | 11.60 | 1.52% | 12.99 | 2.43% |
其他业务收入合计 | 4,193.65 | 100.00% | 765.07 | 100.00% | 534.17 | 100.00% |
其他业务占营业收入比重 | 5.53% | / | 1.14% | / | 0.92% | / |
注:2020年适用新收入准则后,将商品控制权转移后发生的运保费等支出列示在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2019年的外销运保费列示在销售费用。
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系销售木浆等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占比小,对公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2021年公司其他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幅度较大,主要系公司当年木浆销售收入较上年有较大幅度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公司木浆销售的单价、收入、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销售收入(万元) | 4,097.54 | 723.98 | 521.18 |
销售成本(万元) | 3,784.80 | 713.89 | 506.55 |
销量(吨) | 10,164.48 | 1,777.06 | 1,057.72 |
单位售价(元/吨) | 4,031.23 | 4,074.04 | 4,927.38 |
单位成本(元/吨) | 3,723.55 | 4,017.26 | 4,789.06 |
毛利率 | 7.63% | 1.39% | 2.81% |
报告期内,公司木浆销售收入分别为521.18万元、723.98万元和4,097.54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81%、1.39%和7.63%,2021年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系公司2020年购买了较多的低成本木浆,采购成本较低所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要求,“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特种纸原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木浆是公司的原材料。报告期内公司根据木浆库存情况、产品排产情况及木浆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木浆少量进行对外销售,其销售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具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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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同期市场价格及发行人的采购情况说明在木浆价格持续高企背景下对外销售木浆的商业合理性、价格公允性
1、木浆价格持续高企背景下对外销售木浆的商业合理性分析
(1)公司2021年木浆销售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下半年木浆收入占比高达9
9.88%;销售的木浆品类主要为三类阔叶浆,上述三类阔叶浆的收入占公司2021年木浆销售收入的比例高达95.64%。
2021年6月末公司木浆储备量54,084.10吨(2021年全年公司生产耗用木浆共78,526.51吨),其中阔叶浆34,000.97吨,整体储存量充裕。其中上述三类阔叶浆的2021年6月末、2021年末结存量、2021年7月-2022年3月的采购明细及2021年下半年的销售明细等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阔叶浆A | 阔叶浆B | 阔叶浆C | |
2021年6月末 | 结存量(吨) | 8,934.00 | 6,125.75 | 12,117.26 |
结存金额(万元) | 2,857.81 | 2,100.58 | 4,016.58 | |
结存单价(元/吨) | 3,198.81 | 3,429.10 | 3,314.76 | |
2021年末 | 结存量(吨) | 3,194.00 | 3,588.22 | 7,780.86 |
结存金额(万元) | 1,194.52 | 1,379.66 | 3,021.25 | |
结存单价(元/吨) | 3,739.88 | 3,844.95 | 3,882.93 | |
2021年下半年 | 采购量(吨) | 4,428.00 | 7,436.13 | 5,993.63 |
采购额(万元) | 1,976.70 | 3,252.04 | 2,749.35 | |
采购单价(元/吨) | 4,464.09 | 4,373.29 | 4,587.12 | |
销售量(吨) | 4,596.00 | 3,171.83 | 1,976.03 | |
销售额(万元) | 1,830.68 | 1,292.60 | 795.66 | |
销售单价(元/吨) | 3,983.20 | 4,075.24 | 4,026.57 | |
2022年1-3月 | 采购量(吨) | 2,800.00 | 2,484.57 | 4,844.32 |
采购额(万元) | 982.41 | 881.55 | 1,772.30 | |
采购单价(元/吨) | 3,508.60 | 3,548.12 | 3,658.52 |
报告期内,公司木浆采购价与木浆市场价对比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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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木浆市场价取自国内进口木浆外盘价,并按照当月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进行折算。公司木浆以进口为主,由上图可知,木浆市场价在2021年下半年已呈回落趋势。由于上述生产所用的三类木浆品类余量充裕(2021年6月末前述三类阔叶浆库存量占阔叶浆总库存量的比例合计达79.93%),且公司2021年下半年已订购采购单价较低的上述木浆(具体到港时间在2022年1-3月),公司出于优化木浆库存的目的,适当出售。
(2)2021年整体海运不畅,客户诸如厦门国贸、杭州中润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恰有对上述三类木浆品类的现货需求,由于销售价格较为合适,故公司对外出售;
(3)去年下半年木浆价格整体较高,公司整体预判浆价已处于高位,未来可能有所下降,出于降低木浆存货综合成本的目的,少量出售。
综上,公司在木浆价格持续高企背景下对外销售木浆具有商业合理性。
2、木浆价格持续高企背景下对外销售木浆的价格公允性分析
公司2021年木浆销售客户主要为厦门国贸、杭州中润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浙江亚灿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客户木浆收入合计占比为99.84%,且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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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21年上半年销售木浆7.46吨,品类为针叶浆,销售单价6,371.68元/吨,销售时点为3月份。2021年3月份针叶浆进口外盘价折合人民币为6,018.61元/吨,差异率为5.87%,差异较小。公司2021年下半年销售木浆10,157.02吨,品类均为阔叶浆,销售单价4,0
29.51元/吨,销售时点分布在8-12月。同期阔叶浆进口外盘价折合人民币的月平均值为3,982.84元/吨,差异率为1.17%,差异较小。
综上,公司木浆客户与公司均无关联关系,公司对外销售木浆单价与同期市场价格相比差异较小,公司对外销售木浆价格公允。
二、说明期末在建工程预算金额、实际投入金额、工程进度、预计转固时间、转固后折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利息资本化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之日、项目正式投产之日的判断依据是否准确。
(一)说明期末在建工程预算金额、实际投入金额、工程进度 、预计转固时间、转固后折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1、公司期末在建工程预算金额、实际投入金额、工程进度、预计转固时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预算金额 | 实际投入金额 | 工程进度 | (预计)转固时间 |
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 | 11,692.74 | 9,916.05 | 84.81%[注2] | 2022年4月[注3] |
厂区车间仓库6S改造及绿化工程 | 230.09 | 101.46 | / | 2023年3月[注4] |
其他零星项目 | /[注5] | 48.73 | / | / |
小 计 | / | 10,066.24[注6] | / | / |
注1:上表预算支出和实际支出金额均不含税,且不包含铺底流动资金部分;注2:工程进度比例=实际投入金额/预算金额;注3: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厂房(建筑工程)已于2022年2月末转固,生产线(设备材料等)转固时间为2022年4月;注4:厂区车间仓库6S改造及绿化工程系由较多的零星改造绿化工程构成,主要于生产间歇期施工,单个零星工程完工后即转固,整体工期较长;注5:其他零星项目系由多个零星项目构成,单个项目预算及投入金额小,单个零星工程完工后即转固;注6:实际投入金额与期末在建工程余额的差异系厂区车间仓库6S改造及绿化工程中有7.83万元外购的设备已于2021年转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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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固后折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已于2022年2月末(房屋建筑物)、2022年4月(机器设备)分别转固,合计预计转固金额为11,313.18万元,根据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转固后,预计每年将增加折旧金额为877.37万元(其中:2022年度折旧影响金额为618.83万元)。
恒川新材3号线具备年产3万吨的特种纸产能,产线投产后公司的产能规模将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公司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巩固公司在特种纸细分领域的龙头地位。
(二)利息资本化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之日、项目正式投产之日的判断依据是否准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五条“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和第六条“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1)于2020年11月开始施工建设并发生相关支出(资产支出已经发生、构建活动已经开始);(2)2020年12月末恒川新材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专门借款),恒川新材向银行申请贷款总额10,4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年(自实际提款之日起计算),用于项目固定资产建设,实际贷款取得时间为2021年1月(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利息资本化期间的规定,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的资本化期间为2021年1月至该项目完工日(2022年4月初)。公司资本化金额为资本化期间的借款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公司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中的房屋及建筑物已于2022年2月末完工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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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单,公司于2022年3月开始对机器设备进行调试、小规模试生产,并于2022年4月调试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取得设备验收单等单据作为转固依据,其机器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于2022年4月转固。故公司于2021年4月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项目正式投产之日的判断依据准确。综上,公司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报告期各期资本化利息金额计算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之日、项目正式投产之日的判断依据准确。
三、结合投资义商银行的时间、作价及其依据、持有目的、投资背景,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
(一)结合投资义商银行的时间、作价及其依据、持有目的、投资背景,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公司2009年12月的《关于向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决议》,公司作为发起人,以自有资金800.00万元投资入股,每股价格为人民币1元,于2010年4月全额缴纳投资款。义商银行于2010年7月5日正式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16,000.00万元。恒达新材作为发起人,以1元/股的原始股投资入股,其作价具有合理性。
公司投资义商银行的投资背景为当时龙游县金融部门选取了龙游当地几家实力较强的企业作为义商银行的备选股东,恒达新材也是备选股东之一。考虑到当时银行投资的回报率较为稳定,故公司对义商银行进行了股权投资。
根据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公司持有义商银行股权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公司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是为了获取分红收益,并非短期内出售,也无固定到期期限,所以在购买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9年开始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新设“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用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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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根据准则规定:“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公司持有对义商银行的投资的目标一方面是为了获取分红收益,另一方面因不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未来也有出售的可能,符合准则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要求。
公司将原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对义商银行的投资调整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报告期内减值准备计提充分性
2018年末由于义商银行连续两年亏损,且2018年净利润为-2,675.59万元,2018年末净资产下降至11,729.22万元。公司的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按照义商银行账面净资产计算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2018年计提减值损失213.54万元。
报告期内义商银行经营业绩及净资产状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净资产 | 14,129.58 | 13,020.87 | 11,901.35 |
净利润 | 1,121.21 | 1,117.58 | 163.34 |
按持股比例计算恒达新材持有的净资产份额 | 706.48 | 651.04 | 595.07 |
报告期内,义商银行的经营状况持续向好,净利润逐年增长,公司持有的义商银行的股权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减值准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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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转回。”故公司2018年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未转回。
2019年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上述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系本公司对义商银行的股权投资,且被投资方为非上市公司,对于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由于公司持有被投资单位股权较低,无重大影响,对被投资公司股权采用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进行估值不切实可行,且近期内被投资单位并无引入外部投资者、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等可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参考依据,此外,公司从可获取的相关信息分析,未发现被投资单位内外部环境自年初以来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属于可用账面成本作为公允价值最佳估计的“有限情况”因此年末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对公司的其他权益工具进行计量。综上,公司投资义商银行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四、说明发行人持有义商银行股权是否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义商银行的存贷款、理财产品购买情况;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情形,是否曾被当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一)说明发行人持有义商银行股权是否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持有义商银行股权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与持股商业银行相关的条款与发行人实际履行情况说明如下:
序号 | 条款内容 | 履行情况 | 是否符合 |
第四条 |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义商银行于2010年2月12日取得《浙江银监局关于筹建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银监复(2010)91号],同意由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浙江恒达纸业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等18家企业法人作为发起人,共同筹建设立义商银行;并于2010年6月29日取得《衢州银监分局关于同意浙江龙游义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衢银监复(2010)78号],同意义商银行开业。义商银行于2010年7月5日在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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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的工商登记。 | ||
第五条 |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发行人作为义商银行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财务状况稳健,且无不良纳税记录。 | 是 | ||
第六条 |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发行人作为义商银行主要股东,股权结构清晰,与关联方在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均相互独立。 | 是 | ||
第七条 |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发行人已按照义商银行公司章程以自有资金履行实缴出资义务。 | 是 |
第十二条 |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 发行人真实持有义商银行股权,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的情形。 | 是 |
第十四条 |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 除持有义商银行股权外,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未作为其他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 | 是 |
第十六条 |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二)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四)对商业银行经营失败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五)拒绝或阻碍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七)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昌均不存在左述情形。 | 是 |
第十七条 |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 发行人自2010年入股义商银行至今未转让义商银行股权。 | 是 |
第十八条 |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得滥用 | 发行人未向义商银行提名或委派董事、监事或其他管理人员,亦不参与义商银行日常经营管理,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义商银行经营管理或损害其他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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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合法权益的情形。 | ||
第二十三条 | 商业银行股东质押其持有的商业银行股权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商业银行的利益。 | 发行人未质押其持有的义商银行股权。 | 是 |
第二十五条 |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 发行人不存在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义商银行股份的情形。 | 是 |
综上,发行人持有义商银行股权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在义商银行的存贷款、理财产品购买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义商银行的存款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期初账户余额 | 7,334.01 | 7,322.75 | 7,311.64 | |
财务费用 | 手续费 | 153.80 | 20.00 | 20.00 |
活期利息收入 | 1,051.12 | 31.26 | 31.11 | |
收支业务往来 | 支付货款 | 2,005,605.26 | - | - |
收取货款 | 2,000,000.00 | - | - | |
期末账户余额 | 2,626.07 | 7,334.01 | 7,322.75 |
除上表所列示的少量存款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从义商银行取得贷款、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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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情形,是否曾被当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上所述,经核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及通过百度、必应等搜索引擎进行舆情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当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我们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表并进行分析;
2、取得发行人木浆采购台账、期末木浆库存明细,访谈公司人员,询问出售木浆的原因,并分析合理性;
3、获取木浆市场价格,并结合采购价格、木浆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分析木浆售价的公允性;
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期末在建工程明细、预算构成,并相应抽取样本查看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了解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和转固时间,实地走访公司生产建设现场,访谈工程和生产人员,了解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获取发行人在建工程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支持性文件;
2021年末,保荐人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期末主要在建工程进行了实地盘点,检查在建工程进度是否与形象进度相符。截止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在建工程仍处于在建状态,具体盘点结果如下:
项目 | 期末盘点时状态(结合盘点时对项目部人员的访谈) |
恒川新材 3号线项目 | (1)土建方面内外墙粉刷涂料未完成、门窗部分未完成;(2)钢结构方面雨篷、檐沟、屋面加固、打胶项目仍未完成;(3)土方石及污水管道安装方面:东面门口污水管道未开挖;(4)消防工程仍未完工;(5)部分进口设备尚未到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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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车间仓库6S改造及绿化工程 | 由较多的零星改造绿化工程构成,因主要于生产间歇期施工,故期末尚处于在建状态。 |
5、获取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复核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的依据,根据借款合同对发行人计入在建工程的资本化利息进行重新测算;
6、获取投资义商银行的决议,投资款缴款单、义商行2018-2021年的财务报表并进行复核,对该投资的减值测试进行复核;
7、查阅了义商银行的工商档案;
8、查阅了浙江银监局、衢州银监分局关于批准发行人入股义商银行的相关文件;
9、查阅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并比对履行情况;
10、对义商银行进行函证,查询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在义商银行的开户、存贷款、理财产品购买等情况,并取得义商银行的书面回函;
1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网站进行查询及通过百度、必应等搜索引擎进行舆情检索。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发行人将木浆销售收入归集为其他业务收入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在木浆价格持续高企背景下对外销售木浆具有商业合理性、价格公允性;
2、发行人期末主要在建工程预算支出合理,实际支出与实际工程进度相匹配,恒川新材3号线项目已于2022年4月竣工转固,随着产能及销售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转固后折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3、发行人借款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确认和计量,报告期内资本化利息金额计算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之日、项目正式投产之日的判断依据准确;
4、发行人投资义商银行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报告期内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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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持有义商银行股权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6、报告期内发行人除正常在义商银行开户并使用该等账户进行收支往来外,不存在从义商银行贷款、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
7、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当地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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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恒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有关财务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报告日期: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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