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普蕊斯 股票代码:301257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MO CLINPLUS CO., LTD.(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105号1号楼1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2年5月
特别提示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蕊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5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普蕊斯所属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M7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73.39倍、最近一个月滚动平均市盈率61.61倍(截至2022年4月28日(T-3日))。本次发行价格46.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48.75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和滚动平均市盈率(截至2022年4月28日(T-3日)),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比例为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6,00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票数量为1,5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风险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在国内爆发,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与临床试验项目的开展造成了干扰,由于公司SMO业务主要在医疗机构中开展,因此疫情对公司业务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影响程度取决于疫情持续时间、防控进展以及各地防控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2022年初以来,我国深圳、吉林、上海、北京等多个地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复或变异毒株的出现与蔓延,对当地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与临床试验开展造成一定困难,同时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地址位于上海,上海于2022年3月中旬开启网格化防控管理,公司当地员工均被实施居家隔离,影响了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因此,前述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情况均对公司主要从事的SMO业务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2022年1-3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48.4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3.40%。
目前,我国正在加大力度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有效地防范与控制,但随着变异毒株的出现与蔓延,预计短期内新冠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不利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即使新冠肺炎疫情能够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此前疫情突发导致的项目执行效率下降、成本费用增加等,也意味着未来公司的业务经营将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恢复期。若未来新冠疫情持续发展,可能进一步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二)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2.88%、29.12%及26.08%,2020年公司SMO业务因受到国内新冠疫情的影响而毛利率相对下滑较多,2021年公司SMO业务一方面因前期新冠疫情所增加的成本投入尚未与全部客户完成合同金额的变更,另一方面公司当年扩招CRC人员及调薪影响导致的职工薪酬同比大幅增长,以及公司于2021年不再享受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的社保减免政策导致当期直接人工中的保险费同比大幅上升,导致毛利率进一步下滑。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在执行项目数量、项目规模与薪酬水平的影响,兼受内部成本管控、外部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未来随着国内行业内竞争格局的变化,公司有可能在扩大业务规模的同时无法巩固市场地位或者有效管控成本,则公司
将难以保持现有的毛利率水平,进而将会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竞争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SMO行业竞争较为激烈。近年来,随着我国鼓励医药及医疗器械研发的政策陆续出台,国内SMO行业发展迅速,与此同时,一批包含SMO业务的CRO企业迅速成长并上市,如杭州思默之母公司泰格医药、药明津石之母公司药明康德等。高度竞争的环境对公司的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把握行业趋势,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或提升现有优势,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行业政策变动的风险
公司的收入高度依赖于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的研发投入,特别是临床环节的投入。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下的医药和医疗器械企业对创新药物或器械的研发投入的不断增长、国家对研发监管体系的不断促进以及跨国药企研发重心向中国的战略转移,使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项目和国内创新药的临床试验项目不断增加、研发企业外包需求增加。因此一旦由于政策、经济周期原因使上述需求增长放缓或减少,公司业务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五)项目合同的执行周期较长的风险
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发是一项高风险、高投入和长周期的系统工程,因此发行人项目合同的执行周期通常较长,发行人所签署的服务合同存在因临床试验结果不达预期或研发方向发生变更而延期或提前终止的风险。在项目合同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可能使公司的项目收入或成本投入与签署合同时的预期造成偏离,继而对公司的盈利情况产生负面影响。
(六)业务资质风险
目前,国家药监局尚未针对SMO企业实行审批或行业准入政策,SMO参与执行临床试验的过程中主要须保证相关业务流程满足GCP对于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要求。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标准,涉及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临床试验环节。药物临床试验过程涉及
的质量管理相关要求主要责任人为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与合同研究组织,而SMO从临床试验机构执行试验的角度服务于申办方和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在参与执行临床试验的过程中需要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视察、申办方的监查与稽查、研究者的授权和管理以及临床试验机构的管理,从而保证其承担的部分工作同样满足GCP的要求。由于药物临床试验流程复杂,需要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受试者等机构及人员之间的多方沟通协调,且大部分工作需要人工操作与管理,因此SMO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员工操作不当等因素导致SMO服务质量不佳(例如入组进度不达预期、严重影响临床试验进程)、影响申办方药物或器械审批上市、面临申办方起诉或其他方式索赔的风险。
随着国家药监局对医药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未来仍有可能通过制定SMO行业的准入条件,对SMO企业实行审批或行业准入等制度,加强对SMO行业的监管。若公司届时无法获得相关业务资质或满足监管要求,将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员工流失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的离职率分别为26.12%、30.50%和35.49%。公司的业务模式较为依赖业务人员的规模,充足的业务人员储备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公司相关员工的流失,可能会阻碍公司业务拓展及项目执行的顺利完成。为了吸引及稳定人才队伍,公司或需提供更高薪酬及其他福利,从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如公司未能吸引、激励、培训、保留业务人员及其他员工,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256号文,同意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47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普蕊斯”,证券代码“301257”;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的15,000,000股股票将于2022年5月17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5月17日
(三)股票简称:普蕊斯
(四)股票代码:3012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5,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45,000,000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全部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未采用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方式进行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除上述(十)、(十一)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限售安排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石河子玺泰 | 1,136.42 | 18.94 | 2025年5月17日 |
观由昭泰 | 724.50 | 12.08 | 2023年5月17日 | |
石河子睿新 | 492.12 | 8.21 | 2025年5月17日 | |
石河子睿泽盛 | 450.00 | 7.50 | 2025年5月17日 | |
汇桥弘甲 | 450.00 | 7.50 | 2023年5月17日 | |
赖春宝 | 341.55 | 5.69 | 2025年5月17日 |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新疆泰睿 | 229.86 | 3.83 | 2023年5月17日 | |
弘润盈科 | 225.00 | 3.75 | 2023年5月17日 | |
张晶 | 225.00 | 3.75 | 2023年5月17日 | |
西安泰明 | 90.00 | 1.50 | 2023年5月17日 | |
高瓴思恒 | 90.00 | 1.50 | 2023年5月17日 | |
惠每健康 | 45.00 | 0.75 | 2023年5月17日 | |
俞乐华 | 0.45 | 0.01 | 2023年5月17日 | |
钱祥丰 | 0.10 | 0.002 | 2023年5月17日 | |
小计 | 4,500.00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发行股份 | 网上发行股份 | 1,500.00 | 25.00 | 2022年5月17日 |
合计 | 6,000.00 | 100.00 | -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2020年和2021年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3,276.08万元、5,760.08万元,累计为9,036.16万元,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1.2条的第一项标准,即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SMO CLINPLUS CO., LTD. |
法定代表人 | 赖春宝 |
成立日期 | 2013年2月22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9日)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4,50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发行后注册资本 | 6,000.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从事医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临床试验现场管理服务 |
所属行业 | 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 |
公司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思南路105号1号楼108室 |
邮政编码 | 200001 |
联系电话 | 021-60755800 |
传真号码 | 021-60755803 |
互联网址 | http://www.smo-clinplus.com/ |
电子邮箱 | IR@smo-clinplus.com |
董事会秘书 | 赖小龙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石河子玺泰直接持有公司25.2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赖春宝直接持有发行人7.59%的股份,通过石河子玺泰和石河子睿新控制发行人36.19%股份的表决权(其中通过石河子玺泰控制发行人25.25%股份的表决权,通过石河子睿新控制发行人10.94%股份的表决权),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杨宏伟及其控制的发行人股东石河子睿泽盛为赖春宝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发行人53.78%股份的表决权,故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赖春宝。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石河子玺泰与赖春宝的基本情况如下:
1、石河子玺泰
企业名称 | 石河子市玺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赖春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9001MA775WN66M | |||
成立日期 | 2016年4月11日 | |||
出资总额 | 3,000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2-227室 | |||
经营范围 |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实际控制人 | 赖春宝 | |||
基金备案情况 |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 |||
出资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上海玺宝 | 2.00% | 普通合伙人 | |
2 | 赖春宝 | 98.00%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00.00% | - |
石河子玺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海玺宝,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上海玺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 |||
法定代表人 | 曾桂英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4066005445A | |||
成立日期 | 2013年4月15日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注册地址 | 嘉定区胜辛南路500号2幢2112室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金融、证券),实业投资,建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 (万元) | 出资比例 |
1 | 赖春宝 | 800.00 | 80.00% |
2 | 曾桂英 | 200.00 | 20.00%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2、赖春宝
赖春宝先生:1968年3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21010319680301****,住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次发行后,石河子玺泰直接持有公司18.94%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赖春宝合计控制公司40.34%的表决权,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 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赖春宝 | 董事长 | 2020/3/17-2023/3/16 | 341.55 | 1,758.10 | 2,099.65 | 46.66% | 无 |
2 | 杨宏伟 | 董事、总经理 | 2020/3/17-2023/3/16 | - | 450.00 | 450.00 | 10.00% | 无 |
3 | 陈勇 | 董事 | 2020/3/17-2023/3/16 | - | 18.87 | 18.87 | 0.42% | 无 |
4 | 赖小龙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020/3/17-2023/3/16 | - | - | - | - | 无 |
5 | 钱然婷 | 董事 | 2020/3/17-2023/3/16 | - | - | - | - | 无 |
6 | 范小荣 | 董事 | 2020/3/17-2023/3/16 | - | - | - | - | 无 |
7 | 刘学 | 独立董事 | 2020/3/17-2023/3/16 | - | - | - | - | 无 |
8 | 黄华生 | 独立董事 | 2020/3/17-2023/3/16 | - | - | - | - | 无 |
9 | 廖县生 | 独立董事 | 2020/3/17-2023/3/16 | - | - | - | - | 无 |
10 | 马宇平 | 监事会主席 | 2020/3/17-2023/3/16 | - | - | - | - | 无 |
11 | 覃德勇 | 监事 | 2020/3/17-2023/3/16 | - | - | - | - | 无 |
12 | 邵燕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0/3/17-2023/3/16 | - | - | - | - | 无 |
13 | 常婷 | 副总经理 | 2020/3/17-2023/3/16 | - | 22.50 | 22.50 | 0.50% | 无 |
14 | 陈霞 | 副总经理 | 2020/3/17-2023/3/16 | - | 11.27 | 11.27 | 0.25% | 无 |
15 | 王月 | 副总经理 | 2020/3/17-2023/3/16 | - | 11.27 | 11.27 | 0.25% | 无 |
16 | 宋卫红 | 财务总监 | 2020/3/17-2023/3/16 | - | 22.50 | 22.50 | 0.50% | 无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持股平台 | 在持股平台持股比例1 |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
1 | 赖春宝 | 董事长 | 石河子玺泰 | 99.60% | 25.15% |
石河子睿新 | 86.29% | 9.44% | |||
观由昭泰 | 20.29% | 3.27% |
新疆泰睿 | 23.54% | 1.20% | |||
弘润盈科 | 0.19% | 0.01% | |||
小计 | 39.07% | ||||
2 | 杨宏伟 | 董事、总经理 | 石河子睿泽盛 | 100.00% | 10.00% |
3 | 陈勇 | 董事 | 观由昭泰 | 1.94% | 0.31% |
新疆泰睿 | 2.11% | 0.11% | |||
小计 | 0.42% | ||||
4 | 赖小龙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 | - | - |
5 | 钱然婷 | 董事 | - | - | - |
6 | 范小荣 | 董事 | - | - | - |
7 | 刘学 | 独立董事 | - | - | - |
8 | 黄华生 | 独立董事 | - | - | - |
9 | 廖县生 | 独立董事 | - | - | - |
10 | 马宇平 | 监事会主席 | - | - | - |
11 | 覃德勇 | 监事 | - | - | - |
12 | 邵燕 | 职工代表监事 | - | - | - |
13 | 常婷 | 副总经理 | 石河子睿新 | 4.57% | 0.50% |
14 | 陈霞 | 副总经理 | 石河子睿新 | 2.29% | 0.25% |
15 | 王月 | 副总经理 | 石河子睿新 | 2.29% | 0.25% |
16 | 宋卫红 | 财务总监 | 石河子睿新 | 4.57% | 0.50% |
注1:穿透合并计算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一)公司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为使公司部分重要管理人员共同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回报,公司存在2次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1、第一次股权激励
2015年12月28日,普蕊斯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石河子睿新受让原股东普瑞盛持有的普蕊斯有限20.936%的股权(对应20.936万元的出资额)。同日,上述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普瑞盛将其持有普蕊斯有限的20.936%的股权以383万元转让给石河子睿新。
石河子睿新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的合伙人为杨宏伟、常婷。在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对石河子睿新的出资结构进行调整,同步实施了根据赖春宝、杨宏伟、孙业兰在当时普瑞盛的持股进而对普蕊斯有限的间接持股的下翻以及其他员工的股权激励方案。
本次调整前后,石河子睿新的出资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姓名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认缴出资 | 认缴出资占比 | 实缴出资 | 认缴出资 | 认缴出资占比 | 实缴出资 | ||
1 | 赖春宝 | - | - | - | 165.70 | 16.57% | 63.46 |
2 | 杨宏伟 | 950.00 | 95.00% | - | 477.64 | 47.76% | 182.94 |
3 | 孙业兰 | - | - | - | 261.10 | 26.11% | 100.00 |
4 | 常婷 | 50.00 | 5.00% | - | 23.88 | 2.39% | 9.15 |
5 | 宋卫红 | - | - | - | 23.88 | 2.39% | 9.15 |
6 | 陈霞 | - | - | - | 9.56 | 0.96% | 3.66 |
7 | 王月 | - | - | - | 9.56 | 0.96% | 3.66 |
8 | 赵静 | - | - | - | 9.56 | 0.96% | 3.66 |
9 | 丁元元 | - | - | - | 9.56 | 0.96% | 3.66 |
10 | 廖于瑕 | - | - | - | 9.56 | 0.96% | 3.66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 | 1,000.00 | 100.00% | 383.00 |
2、第二次股权激励
2020年4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将其所持的石河子睿新2.381万元出资份额、2.381万元出资份额分别无偿转让给陈霞、王月。2020年9月,石河子睿新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石河子睿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石河子市睿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赖春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590013287256112 | |||
成立日期 | 2015年6月23日 | |||
出资总额 | 522.36万元 | |||
主要经营场所 | 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四东路37号5-84室 | |||
经营范围 | 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基金备案情况 |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设立投资基金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 | |||
实际控制人 | 赖春宝 | |||
出资结构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姓名 | 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赖春宝 | 86.29% | 普通合伙人 | |
2 | 宋卫红 | 4.57% | 有限合伙人 | |
3 | 常婷 | 4.57% | 有限合伙人 | |
4 | 陈霞 | 2.29% | 有限合伙人 | |
5 | 王月 | 2.29% | 有限合伙人 | |
合计 | 100.00% | - |
3、杨宏伟变更持股平台
2020年8月,石河子睿新与杨宏伟控制的石河子睿泽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石河子睿新将其持有发行人的450万股转让予石河子睿泽盛,发行人就本
次股份转让事宜向全体股东发送了更新后的股东名册。
(二)公司的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限售安排
1、石河子睿新
石河子睿新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1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石河子睿泽盛
石河子睿泽盛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1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赖春宝、杨宏伟、陈勇、常婷、陈霞、王月、宋卫红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1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
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 |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 ||
股份数 (万股) | 比例 | 股份数 (万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
石河子玺泰 | 1,136.42 | 25.25% | 1,136.42 | 18.94% | 36个月 |
观由昭泰 | 724.50 | 16.10% | 724.50 | 12.08% | 12个月 |
石河子睿新 | 492.12 | 10.94% | 492.12 | 8.21% | 36个月 |
石河子睿泽盛 | 450.00 | 10.00% | 450.00 | 7.50% | 36个月 |
汇桥弘甲 | 450.00 | 10.00% | 450.00 | 7.50% | 12个月 |
赖春宝 | 341.55 | 7.59% | 341.55 | 5.69% | 36个月 |
新疆泰睿 | 229.86 | 5.11% | 229.86 | 3.83% | 12个月 |
弘润盈科 | 225.00 | 5.00% | 225.00 | 3.75% | 12个月 |
张晶 | 225.00 | 5.00% | 225.00 | 3.75% | 12个月 |
西安泰明 | 90.00 | 2.00% | 90.00 | 1.50% | 12个月 |
高瓴思恒 | 90.00 | 2.00% | 90.00 | 1.50% | 12个月 |
惠每健康 | 45.00 | 1.00% | 45.00 | 0.75% | 12个月 |
俞乐华 | 0.45 | 0.01% | 0.45 | 0.01% | 12个月 |
钱祥丰 | 0.10 | 0.002% | 0.10 | 0.002% | 12个月 |
小计 | 4,500.00 | 100.00% | 4,500.00 | 75.00% |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500.00 | 25.00% | - |
小计 | - | - | 1,500.00 | 25.00% | - |
合计 | 4,500.00 | 100.00% | 6,000.00 | 100.00% | - |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29,836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 |
1 | 石河子玺泰 | 1,136.42 | 18.94% | 36个月 |
2 | 观由昭泰 | 724.50 | 12.08% | 12个月 |
3 | 石河子睿新 | 492.12 | 8.21% | 36个月 |
4 | 石河子睿泽盛 | 450.00 | 7.50% | 36个月 |
5 | 汇桥弘甲 | 450.00 | 7.50% | 12个月 |
6 | 赖春宝 | 341.55 | 5.69% | 36个月 |
7 | 新疆泰睿 | 229.86 | 3.83% | 12个月 |
8 | 弘润盈科 | 225.00 | 3.75% | 12个月 |
9 | 张晶 | 225.00 | 3.75% | 12个月 |
10 | 西安泰明1 | 90.00 | 1.50% | 12个月 |
11 | 高瓴思恒1 | 90.00 | 1.50% | 12个月 |
合计 | 4,454.45 | 74.24% | - |
注1:西安泰明与高瓴思恒并列为第十名股东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为网上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主承销商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
略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46.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对应2020年利润情况的发行市盈率
1、64.2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9.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85.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79.5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对应2021年利润情况的发行市盈率
1、36.5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6.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48.7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48.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一)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4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本次发行市净率为3.27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4,680,786股,放弃认购数量319,214股,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319,214股,包销金额为14,939,215.2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2.1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2,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1,632,442.6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0,367,557.3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22年5月12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3767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1,632,442.62元,具体明细如下:
项目 | 不含税金额(元) |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 | 71,632,442.62 |
其中:保荐承销费用 | 51,200,000.00 |
会计师费用 | 10,580,000.00 |
律师费用 | 5,400,000.00 |
信息披露费用 | 4,066,037.74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386,404.88 |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4.7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30,367,557.38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一)13.72元/股(以202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14.32元/股(以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一)0.59元/股(按2020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0.96元/股(按2021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公司2019-2021年度的财务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307号)。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披露的2022年1-3月及2021年1-3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3.31 | 2021.12.31 | 变动情况 |
资产总额 | 39,573.20 | 40,424.88 | -2.11%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3,860.17 | 22,966.42 | 3.89%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9.54% | 43.23% | -3.69%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9.71% | 43.19% | -3.48% |
项目 | 2022年1-3月 | 2021年1-3月 | 变动情况 |
营业收入 | 12,086.95 | 9,714.11 | 24.43% |
净利润 | 975.86 | 977.75 | -0.1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75.86 | 977.75 | -0.19%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 | 848.49 | 979.80 | -13.40%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2 | 0.22 | -0.1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2 | 0.22 | -0.1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17% | 5.75% | -1.5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2,251.52 | -382.38 | -488.81% |
现金分红 | - | - | -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5.63% | 4.68% | 0.94% |
注1:2022年1-3月公司收到上市相关补助150万元,并计入非经常损益;注2: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按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列示;注3: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由上表可知,除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外,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相较上年末或上年同期无较大变化。
2022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251.52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88.81%,其中:(1)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为1,774.31万元,同比增长77.63%,主要系公司2022年1-3月因员工差旅报销及患者招募费用而支付的现金较多所致;(2)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10,004.31万元,同比增长37.80%,主要系公司人员扩张及奖金发放使得员工薪酬水平上升所致;(3)支付的各项税费为1,472.28万元,同比增长30.80%,主要系2022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4.43%而进项税因主要经营地上海地区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未能及时抵扣,公司相应支付的增值税金额同比增加较多所致。
(二)2022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2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25,300万元至28,200万元,同比增长12.62%至25.53%;预计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000万元至2,240万元,同比减少34.64%至18.0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20万元至2,030万元,同比减少33.27%至25.57%。以上2022年1-6月的业绩预计情况为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公司预计2022年1-6月营业收入相较去年同期实现增长,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有所下滑,主要系2022年初以来我国深圳、吉林、上海、北京等多个地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反复或变异毒株的出现与蔓延,对当地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与临床试验开展造成一定困难,同时公司主要经营办公地址位于上海,上海于2022年3月中旬开启网格化防控管理,公司当地员工均被实施居家隔离,影响了公司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因此,前述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情况均对公司主要从事的SMO业务的开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
目前,我国正在加大力度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有效地防范与控制,但随着变
异毒株的出现与蔓延,预计短期内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业务经营的不利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即使新冠肺炎疫情能够在短期内得到有效控制,此前疫情突发导致的项目执行效率下降、成本费用增加等,也意味着未来公司的业务经营将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恢复期。若未来新冠疫情持续发展,可能进一步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总体而言,根据公司业务经营情况来看,目前疫情预计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也将持续密切关注新冠肺炎疫情的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并积极应对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8110201014401417757 |
2 |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支行 | 216230100100296283 |
3 |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黄浦支行 | 1001235929300157751 |
4 |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21937282610106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2022年4月29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25-83388070
传 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徐妍薇、王正睿
项目协办人:梁芳园
项目组其他成员:廖逸星、郑文锋、唐天阳
联系人:徐妍薇
电 话:010-56839300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徐妍薇,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保荐代表人:王正睿,联系电话:021-38966545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徐妍薇、王正睿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徐妍薇女士: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奥精医疗科创板IPO、三生国健科创板IPO、奥赛康重组上市、美年健康非公开发行、爱尔眼科非公开发行、圣邦微电子A股IPO等项目。
王正睿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参与保荐药明康德A股IPO、诺唯赞科创板IPO、奥精医疗科创板IPO、三生国健科创板IPO、华熙生物A股IPO、赛托生物A股IPO、常铝股份非公开发行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1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及其配偶曾桂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1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石河子睿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1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
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石河子睿泽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1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观由昭泰、汇桥弘甲、新疆泰睿、弘润盈科、西安泰明、张晶、俞乐华、惠每健康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高瓴思恒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赖春宝、杨宏伟、陈勇、常婷、陈霞、王月、宋卫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2年11月17日,如遇非交易日相应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
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马宇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3、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监事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监事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实际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5、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后36个月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A股股份。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④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约束措施
(1)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③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其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①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在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与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数量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承诺: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由发行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具体措施为:在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发行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本企业/本人将依法启动回购股份的程序,回购价格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股份数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数确定,并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承诺:
“本企业/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的证券发行文件中不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积极稳妥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募投项目符合公司的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利于公司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建成运营后公司收入规模和盈利能力将相应提高。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回报最大化,提升公司中长期的盈利能力及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公司已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重视与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1、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企业/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3、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企业/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4、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5、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企业/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一、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三、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自本所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4、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自本机构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5、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一、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
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自本所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特在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
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公司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特在此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企业/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
收到发行人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若因本企业/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企业/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3、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事宜,特在此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但因司法裁判或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本企业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股东分红(如有)、薪酬(如有)、津贴(如有);
(4)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收到发行人上缴收益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若因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确定或根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3、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在最大限度范围内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石河子睿新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所投资的企业,目前均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公司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所投资的企业。
2、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所投资的企业,也不会单独或与第三方:
(1)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以任何形式支持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以其他方式介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或今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所投资的企业将来不可避免地从事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本企业将主动或在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或促使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前述业务,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
4、除前述承诺之外,本人/本企业进一步保证:
(1)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司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2)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企业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将不利用本人/本企业的地位,进行任何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活动。
本人/本企业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本企业谨此确认: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持续有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人/本企业不再对公司保持实际控制关系;(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如法律另有规定,造成上述承诺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人/本企业在本承诺函项下的其他承诺;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员工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和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承诺:
“一、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曾就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就该等事宜与其员工发生任何争议、纠纷;
二、本企业/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全体符合要求的员工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三、若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被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或被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本人合法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应缴而未缴、未足额为其全体员工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或因此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滞纳金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企业/本人将承担所有补缴款项、罚款、滞纳金及其他支出,并承诺此后不向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追偿,保证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因此遭受损失,确保公司及其控制的境内子公司/分支机构免受任何损失和损害。”
(三)关于房屋租赁瑕疵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和实际控制人赖春宝承诺:
“若因出租方无房产证等权利瑕疵或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等原因,导致发行人或子公司无法继续承租房产,给发行人或子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或致使发行人或子公司遭受处罚或其他任何损失的,则本承诺人承诺将对发行人或子公司因此遭受的上述损失予以全额补偿,以确保发行人及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作
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
为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发行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石河子睿新、观由昭泰、汇桥弘甲、石河子睿泽盛、新疆泰睿、弘润盈科和张晶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3、遵守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关于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石河子睿新承诺
为避免占用公司资金,发行人控股股东石河子玺泰,实际控制人赖春宝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石河子睿新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企业/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要求发行人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
2、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范治理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股东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资金款项或要求发行人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方提供担保,避免与发行人发生除正常业务往来外的一切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3、就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如有),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则本企业/本人将予以全部补偿,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免受损失。
4、本企业/本人将按发行人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发行人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关联方、个人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任何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发行人利益。自发行人上市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维护发行人的独立性,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
5、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1)本企业/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的股票终止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发行人的股票因任何原因暂停买卖除外);(3)国家规定对某项承诺的内容无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
6、本企业/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资金的情况。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范治理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股东义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直接或间接地借用、占用或以其他方
式侵占公司及其控制企业的资金款项。
3、就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前发生的资金拆借行为(如有),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则本人将予以全部补偿,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免受损失。
4、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六)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公司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关于股东信息,特在此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及其上层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作出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若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申报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申报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一、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自本所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机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二、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自本机构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验资机构承诺:
发行人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一、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承诺书自本所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机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十、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上述承诺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