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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张小林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3

上证公监函〔2022〕0028号

关于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振江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507;

张小林,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1年12月25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或公司)披露修订版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更正公告,对相关期间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调整影响合并资产负债表科目,合并利润表科目及合并现金流量表科目。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末的长期借款调减1,000万元,长期应付款调增1,00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8.26%、3.70%。2021年前三季度信用减值损失调增265.22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调减265.22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16.81%、11.80%。2021年前三季度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调减2,55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调增2,550万元,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调增11,000万元,筹资活动现金流

入调增10,000万元,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调增12,578.97万元,筹资活动现金流出调增12,550万元,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调减2,550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的9.26%、

20.80%、18.22%、4.54%、17.88%、5.85%、43.29%。2020年前三季度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调增200万元,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22.22%。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会计期间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2021年三季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2.1条、第2.5条等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张小林(任期2020年12月23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时任财务总监张小林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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