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
专项核查报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超净”、“公司”或“发行人”) 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2〕0200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对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投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一)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涉及锂的产业政策如下:
类别 | 行业 | 条款内容 | 本项目 |
鼓励类 | 九、有色金属 | 2、高效、低耗、低污染、新型冶炼技术开发 | 新加工工艺,采用新设备高效、低耗、低污染 |
十一、石化化工 | 2、硫、钾、硼、锂、溴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 | 锂,短缺化工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 |
限制类 | 四、石化化工 | 6、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 | 单线年产>5千吨/年,不属于限制类 |
淘汰类 | 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四)石化化工 | 5、单线产能3千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 | 单线年产>3千吨/年,不属于淘汰类 |
本次募投项目为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达产后产能分别为6万吨和2.5万吨,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一项石化化工第2条“硫、钾、硼、锂、溴等短缺化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综合利用”,属于鼓励类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同时,氢氧化锂还可用于生产新型制冷剂。因此,本次募投项目还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第十九项轻工第20条“采用新型制冷剂替代氢氯氟烃-22(HCFC-22或R22)的空调器开发”。
(二)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及《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产能过剩情况主要集中在钢铁、煤炭和煤电行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等规范性文件,国家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以上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三)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其中明确指出:促进特色资源新材料可持续发展。推动稀土、钨钼、钒钛、锂、石墨等特色资源高质化利用,加强专用工艺和技术研发,推进共伴生矿资源平衡利用,支持建立专业化的特色资源新材料回收利用基地、矿物功能材料制造基地。在特色资源新材料开采、冶炼分离、深加工各环节,推广应用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与工艺。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以落实《“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为目的,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和国家其他相关文件为主线,国家统计局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其中包括“二次电池材料制造”。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属于锂资源的高质化利用,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即二次电池)的主要制造材料,项目建设符合《“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2、符合《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
2020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409号),其中明确指出:实施新材料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提升稀土、钒钛、钨钼、锂、铷铯、石墨等特色资源在开采、冶炼、深加工等环节的技术水平,加快拓展石墨烯、纳米材料等在光电子、航空装备、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的应用。
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有利于提高锂资源在冶炼、深加工等环节的技术水平,项目建设符合《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
3、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2020年11月,国务院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其中明确指出: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鼓励企业提高锂、镍、钴、铂等关键资源保障能力。
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电池级氢氧化锂产能共计8.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是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重要原材料。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有利于提高锂资源保障能力,项目建设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4、符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壮大钒钛、锂钾、铝基、晶硅、稀土、氟硅、玄武岩纤维等生产基地,形成全国重要的先进材料产业集群。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促进大宗化工原料向精细化工转型,加快建设有国际竞争力的能源化工产业集群。以智能网联和新能源为主攻方向,建设高水平汽车产业集群。实施开发区“提扩培引”工程,重点支持千亿级园区和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继续支持老工业地区振兴发展和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为氢氧化锂,产品在电池工业、铝工业、润滑剂、医药、制冷剂、核工业及光电行业等新能源、新材料领域有广泛应用。因此,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可满足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原材料需求,维持锂电池产业链的稳定,有助于锂材料产业集群发展,项目建设符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二、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1、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甘眉工业园区。根据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消耗的能源及耗能工质有电力、天然气、蒸汽、0#柴油、新水、纯水、冷冻水及压缩空气(其中纯水、冷冻水及压缩空气由项目动力站提供,能耗统计制冷机组及空压机组电耗)。
(1)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该项目达产后,年消耗电力24,523.11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4,335.80万m
,年消耗蒸汽285,837.12吨,年用柴油313.20吨,年需要自来水38.73万立方米。年综合能耗折合当量值110,227.9吨标准煤、等价值160,524.8吨标准煤。
该项目主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设计年产量6万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项目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含耗能工质)为1.84吨标准
煤当量/吨。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以锂辉石精矿为原料,采用锂辉石提锂工艺生产氢氧化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为
2.0吨标准煤当量/吨。该项目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对比分析见下表:
能效指标名称 | 项目指标 | 《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YS/T 1432-2021) | |
准入值 | 先进值 |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当量/吨,含耗能工质) | 1.84 | 2.3 | 2.0 |
通过上表可见,该项目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达到《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中规定的行业先进值,能耗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单位产值及增加值能耗指标
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达产年实现总产值约532,991.15万元,工业中间投入(原辅材料+燃料动力)313,407.02万元,增值税29,203.54万元,该项目达产年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产值-中间投入+增值税)约248,787.67万元。
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160,524.80吨标准煤当量(等价值)。根据公式计算可得:该项目单位总产值能耗为0.301吨标准煤当量/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
0.645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根据《2020年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相关统计数据,眉山市2020年能源消耗总量合计805.60万吨标准煤,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423.74亿元,工业增加值为410.47亿元,计算可得“十三五”末眉山市单位GDP能耗约为0.566吨标准煤当量/万元,“十三五”末眉山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1.962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该项目经济能耗指标与所在地“十三五”末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见下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眉山市 (2020年) | 本项目 |
1 | 单位工业总产值能耗 | 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 0.566 | 0.301 |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眉山市 (2020年) | 本项目 |
2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 1.962 | 0.645 |
由上表可见,该项目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均优于眉山市“十三五”末的目标数据。该项目经济效益较好,产业附加值较高,能源消费水平合理。
综上所述,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位于宜宾市江安县工业园区。根据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消耗的能源及耗能工质有电力、天然气、蒸汽、0#柴油、自来水、纯水、冷冻水及压缩空气(其中纯水、冷冻水及压缩空气由项目动力站提供,能耗统计制冷机组及空压机组电耗)。
(1)单位产品能耗指标
该项目达产后,年消耗电力9,737.21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2,207.85万m
,年消耗蒸汽36,943.92吨,年用柴油156.60吨,年需要自来水20.66万立方米。年综合能耗折合当量值42,492.59吨标准煤、等价值62,463.60吨标准煤。
该项目主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设计年产量2.5万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项目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含耗能工质)为1.70吨标准煤当量/吨。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以锂辉石精矿为原料,采用锂辉石提锂工艺生产氢氧化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为
2.0吨标准煤当量/吨。该项目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对比分析见下表:
能效指标名称 | 项目指标 | 《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YS/T 1432-2021) | |
准入值 | 先进值 |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吨标准煤当量/吨,含耗能工质) | 1.70 | 2.3 | 2.0 |
通过上表可见,该项目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达到《锂盐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中规定的行业先进值,能耗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单位产值及增加值能耗指标
根据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达产年实现总产值约222,080万元,工业中间投入(原辅材料+燃料动力)129,680万元,增值税8,425万元,该项目达产年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产值-中间投入+增值税)约105,918万元。
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耗量为62,463.60吨标准煤当量(等价值)。根据公式计算可得:该项目单位总产值能耗为0.281吨标准煤当量/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
0.590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根据《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中分解下达“‘十三五’各市(州)能源、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可知,宜宾市2015年能耗总量为1,067万吨标准煤,根据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宜宾市统计局《关于2020年度及“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完成情况的公告》,“十三五”期间,宜宾市新增能源消费总量
181.69万吨标准煤。计算可得2020年,宜宾市能源消耗总量合计1,248.69万吨标准煤。另据《2021年宜宾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0年宜宾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802.12亿元,计算可得“十三五”末宜宾市单位GDP能耗约为0.446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根据《四川统计年鉴2016》,宜宾市2015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459吨标准煤当量/万元。根据《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中“‘十三五’各市(州)能源、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宜宾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目标为18%。计算可得“十三五”末宜宾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约为1.196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项目经济能耗指标与所在地“十三五”末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如下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宜宾市 (2020年) | 本项目 |
1 | 单位工业总产值能耗 | 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 0.446 | 0.281 |
2 |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当量/万元 | 1.196 | 0.590 |
由上表可见,该项目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均优于宜宾市“十三五”末的目标数据。该项目经济效益较好,产业附加值较高,能源消费水平合理。
综上所述,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二)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川发改环资函〔2022〕317号),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正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根据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进展说明》,该项目节能评价工作有序推进中,相关办理工作不存在实质性障碍,预计可于2022年6月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三、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四、本次募投项目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事项 | 审批/备案文号 |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 备案 | 【2111-511400-04-01-396585】FGQB-0147号 |
土地 | 已取得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招拍挂手续正在办理中 | |
环评 | 办理中 | |
能评 | 川发改环资函〔2022〕317号 | |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 备案 | 【2109-511523-04-01-947384】FGQB-0165号 |
土地 | 已取得“川(2022)江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713号”不动产权证书 | |
环评 | 办理中 | |
能评 | 办理中 | |
收购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7%股权 | 工商 | 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已办理完毕 |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正在办理环评手续,目前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备案文件、节能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的能源不包括煤,不属于耗煤项目。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六、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一)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1、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眉府通〔2021〕1号),东坡区的禁燃区范围包括崇礼大道、岷东大道、北安路、富牛大道、眉州大道、岷江东岸河堤形成的闭合区域,眉山岷江二桥至眉山岷江大桥间岷江江面和大石桥街道、通惠街道、苏祠街道辖区定为禁燃区。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位于眉山市东坡区甘眉工业园,不属于上述眉山市东坡区划定的禁燃区范围。
2、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江府办函〔2021〕21号),将县城建成区(四至:江安镇白土地以西,桐7井以东,天堂湖以北,长江以南)约10.08平方公里划定为禁燃区。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位于江安县工业园区,不属于上述江安县划定的禁燃区范围。
(二)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眉山市和江安县规定的高污染燃料为: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本次募投项目主要消耗的能源种类包括电力、天然气、蒸汽、0#柴油,这些能源种类均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文件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目录范围。因此,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七、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四川天华和伟能锂业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目前,本次募投项目尚处于筹备和建设期,尚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因此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现有锂电材料业务的经营主体为天宜锂业,已取得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在现有业务基础上的产能扩张,工艺技术路线与现有业务基本相同,公司后续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
八、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为电池级单水氢氧化锂,经对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和《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九、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一)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
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如下:
(1)废水
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烟气处理废水、浸出渣洗涤废水、蒸发浓缩冷凝水、分析化验废水、车辆及地坪冲洗废水、软水制备系统废水、初期雨水等。
(2)废气
该项目主要废气污染源为回转窑产生的烟(粉)尘、SO2、NOx,以及酸化窑产生的烟(粉)尘、硫酸雾、SO2、NOx。。
(3)固废
该项目产生的固废包括回转窑炉灰、酸化窑炉灰、球磨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浸出工序浸出渣、炉窑耐火砖。
2、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污染物 | 预测排放量 | |
废水 | 废水量(万吨/年) | 3.315 |
COD | 13.26 | |
氨氮 | 0.83 | |
总磷 | - | |
总氮 | - | |
废气 | 废气量(万标立方米/年) | - |
二氧化硫 | 69.530 | |
氮氧化物 | 84.210 | |
颗粒物 | 45.292 | |
挥发性有机物 | - | |
氨 | 4.918 | |
硫酸雾 | 4.960 |
3、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排放,全部循环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埋地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排入修文镇污水厂进行处理。
(2)废气
序号 | 排放口名称 | 排气筒高度(米) |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 | 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 排放标准名称 |
1 | 转型焙烧(回转窑)废气 | 42 | 旋风分离器+金属布袋除尘器+SCR脱硝+余热锅炉+小苏打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 | 颗粒物 | 99.9 | <10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
SO2 | 85 | <80 | |||||
NOx | 80 | <80 | |||||
氨 | / | <5 | |||||
2 | 转型焙烧(回转窑)废气 | 42 | 旋风分离器+金属布袋除尘器+SCR脱硝+余热锅炉+小苏打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 | 颗粒物 | 99.9 | <10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
SO2 | 85 | <80 | |||||
NOx | 80 | <80 | |||||
氨 | / | <5 | |||||
3 | 酸化焙烧窑热风炉(1#热风炉)废气 | 42 | 低氮燃烧 | 颗粒物 | / | <10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SO2 | / | <50 | |||||
NOx | / | <100 | |||||
4 | 酸化焙烧窑热风炉(2#热风炉)废气 | 42 | 低氮燃烧 | 颗粒物 | / | <10 | |
SO2 | / | <50 | |||||
NOx | / | <100 | |||||
5 | 硫酸钠热风炉1废气(3#热风炉) | 32 | 低氮燃烧 | 颗粒物 | / | <10 | |
SO2 | / | <50 | |||||
NOx | / | <100 | |||||
6 | 硫酸钠热风炉1废气(4#热风炉) | 32 | 低氮燃烧 | 颗粒物 | / | <10 | |
SO2 | / | <50 | |||||
NOx | / | <100 | |||||
7 | 硫酸钠热风炉2废气(5#热风炉) | 32 | 低氮燃烧 | 颗粒物 | / | <10 | |
SO2 | / | <50 | |||||
NOx | / | <100 | |||||
8 | 硫酸钠热风炉 | 32 | 低氮燃烧 | 颗粒物 | / | <10 | |
SO2 | / | <50 |
2废气(6#热风炉) | NOx | / | <100 |
(3)固废
序号 | 名称 | 自行利用工艺 | 自行处置工艺 | 是否外委处置 |
1 | 生料备料系统除尘灰渣 | 返回生料备料系统 | / | 否 |
2 | 焙烧熟料及熟料备料收尘灰渣 | 返回熟料备料系统 | / | 否 |
3 | 酸化窑焙烧烟气除尘灰渣 | 返回酸化窑混酸工序 | / | 否 |
4 | 浸出渣(含水率20%) | / | / | 是 |
5 | 氢氧化锂产品后处理除尘灰渣 | 返回粗品氢氧化锂返溶工序以及浸出制浆工序 | / | 否 |
6 | 硫酸钠烘干、筛分、粉碎、包装工序除尘灰渣 | 返回粗品氢氧化锂返溶工序以及浸出制浆工序,不外排 | / | 否 |
7 | 硫酸钠包装工序除尘灰渣 | 返回粗品氢氧化锂返溶工序以及浸出制浆工序,不外排 | / | 否 |
8 | 脱硫渣 | 返回浸出工序 | / | 是 |
9 | 废包装材料 | / | / | 是 |
10 | 废催化剂 | / | / | 是 |
11 | 实验室废液 | / | / | 是 |
12 | 废矿物油 | / | / | 是 |
综上,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4、募投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总投资 250,000万元,环保投资3,21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8%。
(二)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
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如下:
(1)废水
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烟气处理废水、浸出渣洗涤废水、蒸发浓缩冷凝水、分析化验废水、车辆及地坪冲洗废水、软水制备系统废水、初期雨水等。
(2)废气
该项目主要废气污染源为回转窑产生的烟(粉)尘、SO
、NOx,以及酸化窑产生的烟(粉)尘、硫酸雾、SO
、NO
x。。
(3)固废
该项目产生的固废包括回转窑炉灰、酸化窑炉灰、球磨工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浸出工序浸出渣、炉窑耐火砖。
2、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
污染物 | 预测排放量 | |
废水 | 废水量(万吨/年) | 0.682 |
COD | 3.408 | |
氨氮 | 0.307 | |
总磷 | - | |
总氮 | - | |
废气 | 废气量(万标立方米/年) | - |
二氧化硫 | 16.692 | |
氮氧化物 | 33.662 | |
颗粒物 | 10.217 | |
挥发性有机物 | 0.000 | |
氨 | 0.106 | |
硫酸雾 | 0.504 |
注:上表数据出自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最终数据以通过环评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为准。
3、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废水
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排放,全部循环用于生产。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埋地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排入宜宾市江安县阳春工业园区东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废气
序号 | 排放口名称 | 排气筒高度(米) | 污染防治设施名称 | 污染物种类 | 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效率 | 排放浓度(毫克/立方米) | 排放标准名称 |
1 | 转型焙烧(回转窑)废气 | 40 | 旋风分离器+金属布袋除尘器+SCR脱硝+余热锅炉+小苏打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 | 颗粒物 | 99.9 | <10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
SO2 | 90 | <40 | |||||
NOx | 80 | <80 | |||||
氨 | / | <0.35 | |||||
2 | 酸化焙烧窑热风炉(1#热风炉)废气 | 15 | 低氮燃烧 | 颗粒物 | / | <10 |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
SO2 | / | <50 | |||||
NOx | / | <100 | |||||
3 | 硫酸钠热风炉1废气(2#热风炉) | 15 | 低氮燃烧 | 颗粒物 | / | <10 | |
SO2 | / | <50 | |||||
NOx | / | <100 | |||||
4 | 硫酸钠热风炉2废气(3#热风炉) | 15 | 低氮燃烧 | 颗粒物 | / | <10 | |
SO2 | / | <50 | |||||
NOx | / | <100 |
注:上表数据出自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最终数据以通过环评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为准。
(3)固废
序号 | 名称 | 自行利用工艺 | 自行处置工艺 | 是否外委处置 |
1 | 生料备料系统除尘灰渣 | 返回生料备料系统 | / | 否 |
2 | 焙烧熟料及熟料备料收尘灰渣 | 返回熟料备料系统 | / | 否 |
3 | 酸化窑焙烧烟气除尘灰渣 | 返回酸化窑混酸工序 | / | 否 |
4 | 浸出渣(含水率20%) | / | / | 是 |
5 | 氢氧化锂产品后处理除尘灰渣 | 返回粗品氢氧化锂返溶工序以及浸出制浆工序 | / | 否 |
6 | 硫酸钠烘干、筛分、粉碎、包装工序除尘灰渣 | 返回粗品氢氧化锂返溶工序以及浸出制浆工序,不外排 | / | 否 |
7 | 脱硫渣 | 返回浸出工序 | / | 是 |
8 | 废包装材料 | / | / | 是 |
9 | 废催化剂 | / | / | 是 |
10 | 实验室废液 | / | / | 是 |
11 | 废矿物油 | / | / | 是 |
注:上表数据出自提交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最终数据以通过环评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为准。综上,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的主要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4、募投项目采取的环保措施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总投资96,973.34万元,环保投资预计1,21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25%。
十、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检索,查阅发行人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十一、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取得并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对比分析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2、查阅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本次募投项目的节能报告、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
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的节能报告审查意见,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查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4、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等文件,并访谈公司管理层,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是否使用煤炭类能源;
5、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查阅《高污染燃料目录》《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眉山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并访谈公司管理层,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使用高污染燃料;
7、查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核查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
8、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对照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析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生产“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以及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确认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0、针对发行人及其主要子公司的环保合规事项,查阅发行人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合规说明,查询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省、市等各级环保部门官方网站,核查其是否存在环保领域的行政处罚;
11、取得了江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进展说明》;
12、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正在办理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
4、本次募投项目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其中,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建设项目已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报告审查意见,正在办理项目用地的招拍挂手续;宜宾市伟能锂业科创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项目已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节能报告审查意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本次募投项目正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本次募投项目不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6、本次募投项目不燃用高污染燃料;
7、本次募投项目尚处于筹备和建设期,尚未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公司后续将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预计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21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为项目生产过程,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发行人已根据本次募投项目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合理规划污染物处置方式,针对本次募投项目污染排放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充分,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处理后的污染物可以达标排放,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报告于2022年5月12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
李 强 | 张 隽 |
_______________ | |
王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