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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8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四届监事会十四次会议通知,2022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主席陶高周先生主持了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 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并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能确保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同意本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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