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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和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行权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阮锋 沈肇章 张孝诚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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