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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且均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其他管理、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选取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采用净利润作为另一或有指标,在于净利润是反映公司增长或发展最终成果的核心财务指标,能综合反映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或获利能力。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能源物联网设备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家“双碳”目标指引下,不断布局能源物联网产业发展,积极开展能源需求侧物联网信息平台生产建设,为居民用户、工商企业提供能源监测、运营维护和综合节能等服务,以能源物联网的思维和创新的商业模式,全面提供服务和产品。在此基础上,公司根据业务特点和市场情况并经过合理预测,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在体现公司成长性的基础上保障预期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划的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 伟

刘晓松

郭峻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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