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经认真审阅付波先生、王晓军先生、贲亮亮先生的简历和相关材料,三位被提名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决的情形。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同时,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付波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王晓军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贲亮亮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二、关于继续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