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拟继续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继续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 宇 王俊杰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