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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能聚:关于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及对赌协议终止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3

公告编号:2022-066证券代码:834770证券简称:艾能聚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与投资方

签订对赌协议及对赌协议终止协议的公告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聚”或“公司”)在近期工作中发现,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东存在与公司2016年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2016年定增”)、2017年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2017年定增”)的投资方以及后续受让投资方股份的受让方(以下合称“投资方”)签订涉及特殊投资条款的协议(以下简称“对赌协议”)的情形,现将对赌协议的签订及解除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赌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2016年签订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股票认购补充协议》

艾能聚2016年定增的投资方及认购数量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序号

序号投资方姓名/名称认购数量(股)
1财通资产-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2,175,000
2银河资本-城投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1,740,000
3姚春风1,700,000
4杨文渊800,000
5朱耿峰650,000
6程英600,000
序号投资方姓名/名称认购数量(股)
7陈建英550,000
8金俊杰500,000
9李松山250,000
10韩琴峰170,000
合计9,135,000

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间,艾能聚分别与上述10名投资方签订了《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2016年定增《认购协议》”),约定了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额、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标的股票的登记事宜、限售期、滚存未分配利润等内容。上述10名投资方在各自签订2016年定增《认购协议》的当日,与艾能聚、姚华、张良华、黄剑锋、钱玉明、殷建忠、苏伟纲、姚雪华(姚华等7名自然人以下简称“回购义务人”)签订了《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16年定增《补充协议》”)。

1.与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资产-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资本-城投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两名机构投资方签订的2016年定增《补充协议》的特殊投资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2条业绩承诺

2.1业绩承诺:

业绩承诺: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公司2016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4,900万元,公司2017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6,250万元。本协议所述之“调整后净利润”,系指经由投资人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但因国家、浙江省以及海盐县等政府部门针对分布式光伏电站所给予艾能聚的政府补贴可计入调整后的净利润。

第3条未履行业绩的补偿承诺:

3.1估值调整

(1)如公司2016年实际实现的调整后净利润低于当年基准盈利目标,则投资人有权按下列公式要求本协议签约股东对投资人进行现金或股份补偿:

(a)业绩未达标现金补偿金额=(基准盈利目标-2016年实际实现的调整后净利润)×M【M=本轮投后市值(亿元)/0.49,M最高数值不超过8.53,本轮投后市值为定增公告的实际募集金额与投前估值之和】×截至现金补偿时投资人的股权比例或

(b)业绩未达标股份补偿数量={【1,800.9万元】/【2016年实际实现的调整后净利润×M(M同上文)】-截至股份补偿时投资人的股权比例×截止股份补偿时公司总股本。

(2)上述现金或股份补偿的具体方案,应自各方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6年审计报告后的10日内确定,公司及签约股东确保采用法律上可行的方式落实相应的现金或股份补偿。

3.2回购条款

投资完成后,投资人可根据市场行情波动自行决定增持或减持公司的股票;如截止2018年12月31日,投资人仍未完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投资人应在之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签约股东发出回购函,公司签约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回购函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以约定利率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本次投资后未做减持的剩余股份(“剩余股份”),回购部分不包含投资人通过市场交易增持的股份。

回购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回购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Q=Y*(1+I*D/365)-回购前投资人已获得的税后分红

其中Q为回购金额,Y为剩余股份所对应的投资金额,I为约定利率,D为自本次增资扩股增资款汇到被投资人账户之日起至发行人完成剩余股份回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

约定回购利率如下:

(1)如公司2017年实际实现的调整后净利润达到当年基准盈利目标,即达到6,250万元及以上,则投资人退出时剩余股份回购利率为年利率10%;

(2)如公司2017年实际实现的调整后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基准盈利目标,即低于6,250万元,则投资人退出时剩余股份回购利率为年利率12%。

第4条投资方各项权利:

4.1提前回购权

(1)当下列任何情况出现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提前回购投资人所持全部或部分未做减持的公司股权/股份,回购价格为使投资人投入资本获得不低于12%的年化收益率,或投资人按持股比例所持公司权益的较高者:

(a)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投资人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b)若公司满足国内资本市场或其他双方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条件,而实际控制人不赞成公司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c)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严重影响;

(d)标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影响公司合格上市;

(e)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f)公司2017年实际实现的调整后净利润未达到当年基准盈利目标,即低于6,250万元,且截止2018年5月31日投资人仍持有未减持股份;

(2)签约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行使上述回购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人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并将该等股份转让事项提交有权政府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3)签约股东承诺以个人及公司资产保证上述回购的执行.

4.2反稀释权

(1)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若公司拟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进行后续融资的,须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且公司后续融资的增发价格应不低于投资人依据本协议规定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

(2)若公司在后续融资中,后续投资方增发价格低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的,则投资人可选择要求签约股东以现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

公告编号:2022-066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反稀释补偿款=【投资款—本次增发的股份数×平均增资价格】×(1+10%)

N

,其中,“N”指自增资完成日起至反稀释补偿款付至投资人账户日之间的年度数,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360天的比例计算。

平均增资价格=【投资款+后续融资全部投资人认购后续增发的全部对价】÷【本次增发股份数+后续融资中公司新增股份数】

(3)若增资日后,公司发生多次后续融资的,则每一轮后续融资应根据上述

4.2条第(2)款分别计算补偿金额。

(4)若发生上述4.2条第(2)款所述签约股东应对投资人进行反稀释补偿的情形,签约股东应于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后续融资的投资人(作为合同另一方)就后续融资事宜签署正式协议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全额支付反稀释补偿款。

(5)实际控制人同意在进行后续融资的洽谈时,应当保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给予后续融资中投资人的权利不应优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的权利,此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的人数、后续融资的投资人对于公司决策事项的否决权等。若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此约定,则构成违约。

4.3追偿权

本协议所述之3.1、3.2、4.1、4.2条款,各签约股东按各自所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内部约定的承诺比例)承担股份补偿以及回购义务,签约股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出现部分签约股东无法履行股份补偿以及回购义务,则投资人有权要求其余签约股东代为履行相应义务,且签约股东不得以内部约定的承诺比例对抗投资人。若出现部分签约股东履行承诺全部责任的,已经履行责任的签约股东有权向未履行相应责任的签约股东追偿。签约股东内部约定的承诺履行比例为:姚华32.5%、张良华15%、黄剑锋12.5%、钱玉明10%、殷建忠12.5%、苏伟纲10%、姚雪华7.5%

4.4优先认购/购买权

(1)在公司完成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公司若新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则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认购/购买权。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

公告编号:2022-066条:

(a)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b)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若公司拟发行股份,公司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i)其发行股份的意向;(ii)其有意发行股份的数额;(iii)发行股份的价格等具体条款和条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个(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其是否行使优先认购购买权。

(3)在上述4.4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过后,公司可向其他第三方发行未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股份。如果公司不能于上述4.4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过后的三十

(30)个工作日内就该等股份的发行与相关方签署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则该等股份发行事项应重新受本条约定的优先认购/购买权的限制。

4.5股权/股份处置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剩余股份回购完成前),公司于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出售完成前,实际控制人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或累计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员工股权激励除外),并且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用人任何形式的质押、担保或出借。

(2)若发生前款规定行为,实际控制人承诺以自有资产,提供与所质押、担保或出借股份/股权相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对公司及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前款规定行为消失。

4.6共同出售权

(1)在公司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出售之前,如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标的公司股权/股份导致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则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行使共同出售权先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

(2)如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的,签约股东有义务促使收购方以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购买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所要求出售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权/股份。如

果受让方以任何方式拒绝购买投资人的该等股份/股份的,则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持股公司不得向受让方出售任何公司股权/股份。

(3)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或公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则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促使并确保公司其他股东做出该等同意并放弃该等优先购买权,并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及向有关政府部门履行审批登记等手续,以尽快促使转让的完成。

4.7引入新股东

(1)在满足下述前提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新投资者发行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

(a)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资价格(员工股权激励和引入做市商除外);

(b)新投资者的介入将不会使公司的控制权失去延续性;

(c)新投资者同意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或其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2)除基于本协议所述相关条款并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外,新投资者的引入应采取增资方式。

4.8知情权、调查权和审计权

(1)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之前,投资人及其委派的董事有权实时了解标的公司运营方面的各种信息及相关材料,并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一定的建议。公司须定时及不定时向投资人提供如下信息及材料:

(a)每一月度结束后15天内提供上一月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b)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0天内提供该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它附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c)每一财年结束后60天内提供本财年的管理层报表;4个月内提供经审计的本财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全年度经营分析;

(d)在每一财年结束前15日内,提供下一财年的年度预算及标的公司运营计划;

公告编号:2022-066(e)投资人希望知道的、与投资人利益相关的其他有关公司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

(2)投资人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检查公司的财务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会计凭证、帐薄等单据和凭证,以及查阅财务系统。公司应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3)在任何时候,经提前二十日通知董事会,投资人应有权委派其审计师复核并审计公司的任何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会计账簿、记录或某些会计问题,并自行负担相关的费用,但是在可能的范围内,该等审计权的行使应不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4.9清算优先权

(1)如在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发生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在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人实际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不得少于本条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投资人清算款项=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

(2)若公司清算完成后投资人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低于本协议第1款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的,签约股东同意就差额部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差额部分的计算方式为:差额=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第1款应得的清算款项(即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投资人在清算中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就其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上述差额支付至投资人的账户。

(3)签约股东将促使其自身或其推荐任命的董事及管理层成员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利益得以完全实现。

4.10分红与送股

为维持投资人对公司估值的稳定性,保证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公正公平,特对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分红与送股的情况做如下约定:

(1)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分红,则投资人所获得的扣除所得税后的分红收益可以原价抵充投资期满投资人退出,公司签约股东以约定利率回

公告编号:2022-066购股份时所需支付的部分金额。

(2)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送股,则公司需承担投资人在送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

4.11投资后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成员为9名,本次投资完成后,投资人有权联合委派一名董事。该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责,以下事宜须经包括投资人委派董事在内的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可执行。

(1)修改公司章程;

(2)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累计新增贷款超过1,000万元,股东资金占用累计超过500万元或新增对外担保累计超过500万元。

(3)公司的会计政策的变更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4)公司与其附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他关联方约定或达成任何交易和协议。

4.12现有股东的限售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签约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股份,尚未解禁的部分在原有限售期基础之上延长半年限售期,现有已解禁的部分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半年之内累计减持量不超过300万股。

第5条权利的中止与恢复

5.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的上市申请未被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各方承诺,上述特别保护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且对失效期间的投资人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投资人同意,若公司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再次自动中止。

5.2公司为了改制上市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投资协议、章程等不影响本条款的

公告编号:2022-066效力。

2.与姚春风、杨文渊、朱耿峰、程英、陈建英、金俊杰、李松山、韩琴峰等八名自然人投资方签订的2016年定增《补充协议》的特殊投资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2条回购承诺

2.1回购条款:

投资完成后,投资人可根据市场行情波动自行决定增持或减持公司的股票;如截止约定时间,投资人仍未完全减持本次认购的公司股份,则公司签约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回购函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以本轮定增价格4.6元/股,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本次投资后未做减持的剩余股份(“剩余股份”),回购部分不包含投资人通过市场交易增持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Q=Y-D

其中Q为回购金额,Y为剩余股份所对应的投资金额,D为回购前投资人已获得的税后分红。约定时间:双方约定的回购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投资人可在约定时间截止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签约股东发出回购函,要求按上述回购条款进行回购;超过约定时间,投资人未要求回购的持有股份,签约股东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第3条投资方的各项权利:

3.1引入新股东:

(1)在满足下述前提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新投资者增发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

(a)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资价格(员工股权激励和引入做市商除外);

(b)新投资者的介入将不会使公司的控制权失去延续性;

(c)新投资者同意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或其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2)除基于本协议所述相关条款并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外,新投资者的引入应采取增资方式。

3.2分红与送股:

为维持投资人对公司估值的稳定性,保证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公正公

公告编号:2022-066平,特对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分红与送股的情况做如下约定:

(1)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分红,则投资人所获得的扣除所得税后的分红收益可以原价抵充投资期满投资人退出,公司签约股东回购股份时所需支付的部分金额。

(2)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送股,则公司需承担投资人在送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

3.3投资后治理结构:

投资人不参与企业的管理,投资后不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

3.4现有股东限售: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签约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尚未解禁的部分在原有限售期基础之上延长半年限售期,现有已解禁的部分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半年之内累计减持量不超过300万股

第4条权利的中止与恢复

4.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的上市申请未被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各方承诺,上述特别保护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且对失效期间的投资人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投资人同意,若公司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再次自动中止。

4.2公司为了改制上市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投资协议、章程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二)2017年签订的《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股票认购补充协议》

艾能聚2017年定增的投资方及认购数量如下:

序号投资方姓名/名称认购数量(股)
1苏州优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00,000
2海盐联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00
3深圳迈科大宗商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941,175
4邱林明860,000
5上海添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50,000
6杨勇736,000
7汤利华670,000
8钱大猷650,000
9周洪萍580,000
10马文明500,000
11杨文渊400,000
12潘咏琴300,000
13章周陈200,000
14顾新强200,000
15张志桂200,000
16韩琴峰180,000
17李松山180,000
18姚巍150,000
合计17,997,175

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5日期间,艾能聚分别与上述18名投资方签订了《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2017年定增《认购协议》”),约定了认购价格、认购方式、认购数额、认购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标的股票的登记事宜、限售期、滚存未分配利润等内容。

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16日,上述18名投资方与艾能聚、回购义务人签订了《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17年定增《补充协议》”)。

1.与苏州优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盐联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迈科大宗商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添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四名机构投资方签订的2017年定增《补充协议》的特殊投资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2条公司业绩

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公司2017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6,000万元,公司2018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8,000万元,公司有义务保持IPO报审期间净利润的稳定增长。

本协议所述之“调整后净利润”,系指经由投资人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但因国家、浙江省以及海盐县等政府部门针对分布式光伏电站所给予艾能聚的政府补贴可计入调整后的净利润。

第3条回购条款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以约定回购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未能于2018年3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的受理函;

(b)于2018年3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

(c)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

(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后,投资人中止行使上述股份回购的权利。但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的,投资人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恢复行使该等权利。约定回购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Q=Y*(1+I*D/365)-回购前投资人已获得的税后分红

其中Q为回购金额,Y为投资人初始投资金额,I为约定利率即10%,D为自本

公告编号:2022-066次增资扩股增资款汇到被投资人账户之日起至发行人完成剩余股份回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第4条投资人的各项权利

4.1提前回购权

(1)当下列任何情况出现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提前回购投资人本次增资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使投资人投入资本获得10%的年化收益率,或投资人按持股比例所持公司权益的较高者:

(a)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投资人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b)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严重影响;

(c)标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影响公司合格上市;

(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2)签约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行使上述回购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人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并将该等股份转让事项提交有权政府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3)签约股东承诺以个人及公司资产保证上述回购的执行。

4.2反稀释权

(1)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若公司拟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进行后续融资的,须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且公司后续融资的增发价格应不低于投资人依据本协议规定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

(2)若公司在后续融资中,后续投资方增发价格低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的,则投资人可选择要求签约股东以现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反稀释补偿款=【投资款一本次增发的股份数×平均增资价格】×(1+10%)

N,其中,“N”指自增资完成日起至反稀释补偿款付至投资人账户日之间的年度数,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360天的比例计算。

平均增资价格=(投资款+后续融资全部投资人认购后续增发的全部对价)÷(本次增发股份数+后续融资中公司新增股份数)

(3)若增资日后,公司发生多次后续融资的,则每一轮后续融资应根据上述

4.2条第(2)款分别计算补偿金额。

(4)若发生上述4.2条第(2)款所述签约股东应对投资人进行反稀释补偿的情形,签约股东应于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后续融资的投资人(作为合同另一方)就后续融资事宜签署正式协议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全额支付反稀释补偿款。

(5)实际控制人同意在进行后续融资的洽谈时,应当保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给予后续融资中投资人的权利不应优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的权利,此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的人数、后续融资的投资人对于公司决策事项的否决权等。若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此约定,则构成违约。

(6)下列情况不适用于反稀释权(a)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b)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3追偿权

本协议所述之第3及4.2条款,各签约股东按各自所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内部约定的承诺比例)承担股份回购及反稀释补偿义务,且各签约股东对投资人请求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签约股东内部约定的承诺履行比例为:姚华

32.5%、张良华15%、黄剑锋12.5%、钱玉明10%、殷建忠12.5%、苏伟纲10%、姚雪华7.5%。

4.4优先认购权/购买权

(1)在公司完成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公司若新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则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认购/购买权。

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条款:

(a)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

(a)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若公司拟发行股份,公司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i)其发行股份的意向;(ii)其有意发行股份的数额;(iii)发行股份的价格等具体条款和条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个(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其是否行使优先认购/购买权。

(3)在上述4.4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过后,公司可向其他第三方发行未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股份。如果公司不能于上述4.4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过后的三十

(30)个工作日内就该等股份的发行与相关方签署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则该等股份发行事项应重新受本条约定的优先认购/购买权的限制。

4.5股权/股份处置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增资股份回购完成前),公司于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出售完成前,实际控制人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或累计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员工股权激励除外),并且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用人任何形式的质押、担保或出借。

(2)若发生前款规定行为,实际控制人承诺以自有资产,提供与所质押、担保或出借股份/股权相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对公司及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前款规定行为消失。

4.6共同出售权

(1)在公司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出售之前,如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标的公司股权/股份导致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则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行使共同出售权先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

(2)如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的,签约股东有义务促使收购方以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购买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所要求出售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如果受让方以任何方式拒绝购买投资人的该等股份的,则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持股公司不得向受让方出售任何公司股份。

(3)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或公

公告编号:2022-066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则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促使并确保公司其他股东做出该等同意并放弃该等优先购买权,并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及向有关政府部门履行审批登记等手续以尽快促使转让的完成。

4.7引入新股东

(1)在满足下述前提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新投资者发行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

(a)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资价格(员工股权激励和引入做市商除外);

(b)新投资者的介入将不会使公司的控制权久去延续性;

(c)新投资者同意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或其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2)除基于本协议所述相关条款并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外,新投资者的引入应采取增资方式。

4.8知情权、调查权和审计权

(1)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之前,联海基金/添领创投/苏州优顺及其委派的董事/投资人有权实时了解标的公司运营方面的各种信息及相关材料,并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一定的建议。公司须定时及不定时向投资人提供如下信息及材料:

(a)每一月度结束后15天内提供上一月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b)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0天内提供该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它附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c)每一财年结束后60天内提供本财年的管理层报表;4个月内提供经审计的本财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全年度经营分析;

(d)在每一财年结束前15日内,提供下一财年的年度预算及标的公司运营计划;

(e)投资人希望知道的、与投资人利益相关的其他有关公司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

(2)投资人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检查公司的财务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

公告编号:2022-066于查阅会计凭证、帐薄等单据和凭证,以及查阅财务系统。公司应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3)在任何时候,经提前二十日通知董事会,投资人应有权委派其审计师复核并审计公司的任何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会计账簿、记录或某些会计问题,并自行负担相关的费用,但是在可能的范围内,该等审计权的行使应不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4.9清算优先权

(1)如在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发生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在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人实际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不得少于本条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投资人清算款项=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

(2)若公司清算完成后投资人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低于本协议第1款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的,签约股东同意就差额部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差额部分的计算方式为:差额=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第1款应得的清算款项(即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投资人在清算中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就其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上述差额支付至投资人的账户。

(3)签约股东将促使其自身或其推荐任命的董事及管理层成员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利益得以完全实现。

4.10分红与送股

为维持投资人对公司估值的稳定性,保证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公正公平,特对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分红与送股的情况做如下约定:

(1)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分红,则投资人所获得的扣除所得税后的分红收益可以原价抵充投资期满投资人退出,公司签约股东以约定利率回购股份时所需支付的部分金额。

(2)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送股,则公司需承担投资人在送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

4.11投资后治理结构

本次投资完成后,苏州优顺/本轮领投方有权委派一名董事。该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责,以下事宜须经包括苏州优顺委派董事在内的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可执行。

(1)修改公司章程;

(2)一个会计年度内,股东资金占用累计超过500万元或新增对外担保累计超过500万元。

(3)公司的会计政策的变更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4)公司与其附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他关联方约定或达成任何交易和协议。

第5条权利的中止与自行恢复

5.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的上市申请未被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各方承诺,上述特别保护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且对失效期间的投资人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投资人同意,若公司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再次自动中止。

5.2公司为了改制上市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投资。

2.与邱林明、杨勇、汤利华、钱大猷、周洪萍、马文明、杨文渊、潘咏琴、章周陈、顾新强、张志桂、韩琴峰、李松山、姚巍等十四名自然人投资方签订的2017年定增《补充协议》的特殊投资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2条回购承诺

海盐联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添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2017年定增《补充协议》未约定该条款。

2.1回购条款: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以本轮定增价格6.8元/股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回购部分不包含投资人通过市场交易增持的股份。

(a)公司未能于2018年3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的受理函;

(b)于2018年3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

(c)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

(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后,投资人中止行使上述股份回购的权利。但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的,投资人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恢复行使该等权利。

回购价格按照以下公式确定Q=Y-D

其中Q为回购金额,Y为剩余股份所对应的投资金额,D为回购前投资人已获得的税后分红。

第3条投资方的各项权利

3.1提前回购权

(1)当下列任何情况出现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提前回购投资人本次增资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投资人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b)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严重影响;

(c)标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影响公司合格上市;

(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2)签约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行使上述回购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五(15)

公告编号:2022-066个工作日内与投资人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并将该等股份转让事项提交有权政府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3)签约股东承诺以个人及公司资产保证上述回购的执行。

3.2引入新股东

(1)在满足下述前提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新投资者增发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

(a)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资价格(员工股权激励和引入做市商除外);

(b)新投资者的介入将不会使公司的控制权失去延续性;

(c)新投资者同意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或其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2)除基于本协议所述相关条款并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外,新投资者的引入应采取增资方式。

3.3分红与送股

为维持投资人对公司估值的稳定性,保证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公正公平,特对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分红与送股的情况做如下约定:

(1)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分红,则投资人所获得的扣除所得税后的分红收益可以原价抵充投资期满投资人退出,公司签约股东回购股份时所需支付的部分金额。

(2)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送股,则公司需承担投资人在送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

3.4追偿权

本协议所述之第2条,各签约股东按各自所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内部约定的承诺比例)承担股份回购义务。签约股东内部约定的承诺履行比例为:姚华32.5%、张良华15%、黄剑锋12.5%、钱玉明10%、殷建忠12.5%、苏伟纲10%、姚雪华7.5%。

3.5清算优先权

(1)如在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发生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在

公告编号:2022-066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人实际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不得少于本条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投资人清算款项=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

(2)若公司清算完成后投资人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低于本协议第1款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的,签约股东同意就差额部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差额部分的计算方式为:差额-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第1款应得的清算款项(即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投资人在清算中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就其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上述差额支付至投资人的账户。

(3)签约股东将促使其自身或其推荐任命的董事及管理层成员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利益得以完全实现。

第4条权利的中止与恢复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的上市申请未被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各方承诺,上述特别保护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且对失效期间的投资人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投资人同意,若公司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再次自动中止。

公司为了改制上市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投资协议、章程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三)《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受让保障协议》

2016年定增、2017年定增的部分投资方在取得艾能聚的股份后发生如下股份转让:

时间转让方受让方股份数(股)
2017年11月2日银河资本-渤海银行-银河资本-城投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姜文国940,000
时间转让方受让方股份数(股)
2018年5月2日财通资产-上海银行-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李松山570,000
2018年5月10日财通资产-上海银行-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马李荣680,000
2018年9月17日上海添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钱大猷749,000
2019年周洪萍张雪梅145,000

上述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先后与艾能聚、回购义务人签订了《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受让保障协议》(以下简称“《受让保障协议》”),其特殊投资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条款投资方内容
公司业绩姜文国、李松山、马李荣、钱大猷
张雪梅第2条公司业绩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公司2019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5,500万元,公司2020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6,000万元,公司有义务保持IPO报审期间净利润的稳定增长。本协议所述之“调整后净利润”,系指经由投资人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但因国家、浙江省以及海盐县等政府部门针对分布式光伏电站所给与艾能聚的政府补贴可计入调整后的净利润。
回购承诺姜文国、李松山2.1回购条款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以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本次受让公司股份,回购部分不包含投资人通过市场交易增持的股份。(a)公司未能于2019年3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的受理函(b)于2019年3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c)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后,投资人中止行使上述股份回购的权利。但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的,投资人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恢复行使该等权利。
条款投资方内容
马李荣2.1回购条款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以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本次受让公司股份,回购部分不包含投资人通过市场交易增持的股份。(a)公司未能于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的受理函;(b)于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c)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后,投资人中止行使上述股份回购的权利。但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的,投资人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恢复行使该等权利。
钱大猷2.1回购条款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以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人本次受让的公司股份。(a)公司未能于2020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的受理函;(b)于2020年12月31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c)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后,投资人中止行使上述股份回购的权利。但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的,投资人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恢复行使该等权利。
张雪梅第3条回购条款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本次投资后未做减持的剩余股份(“剩余股份”),回购部分不包含投资人通过市场交易增持的股份(a)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b)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c)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后,投资人中止行使上述股份回购的权利。但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的,投资人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恢复行使该等权利。
条款投资方内容
投资方的各项权利姜文国、李松山、马李荣、钱大猷3.1提前回购权(1)当下列任何情况出现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提前回购投资人本次增资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a)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投资人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b)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严重影响;(c)标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影响公司合格上市;(2)签约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行使上述回购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人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并将该等股份转让事项提交有权政府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3)签约股东承诺以个人及公司资产保证上述回购的执行。3.2分红与送股为维持投资人对公司估值的稳定性,保证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公正公平,特对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分红与送股的情况做如下约定:(1)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分红,则投资人所获得的扣除所得税后的分红收益可以原价抵充投资期满投资人退出,公司签约股东回购股份时所需支付的部分金额。(2)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送股,则公司需承担投资人在送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3.3追偿权本协议所述之第2条,各签约股东按各自所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内部约定的承诺比例)承担股份回购义务。签约股东内部约定的承诺履行比例为:姚华32.5%、张良华15%、黄剑锋12.5%、钱玉明10%、殷建忠12.5%、苏伟纲10%、姚雪华7.5%。3.4清算优先权(1)如在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发生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在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人实际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不得少于本条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投资人清算款项=此次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2)若公司清算完成后投资人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低于本协议第1款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的,签约股东同意就差额部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差额部分的计算方式为:差额=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第1款应得的清算款项(即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投资人在清算中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就其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上述差额支付至投资人的账户。(3)签约股东将促使其自身或其推荐任命的董事及管理层成员采取必
条款投资方内容
要的行动,确保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利益得以完全实现。
张雪梅4.1提前回购权(1)当下列任何情况出现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提前回购投资人本次增资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a)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投资人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b)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严重影响;(c)标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影响公司合格上市;(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2)签约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行使上述回购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人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并将该等股份转让事项提交有权政府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3)签约股东承诺以个人及公司资产保证上述回购的执行。4.2反稀释(1)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若公司拟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进行后续融资的,须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且公司后续融资的增发价格应不低于投资人依据本协议规定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2)若公司在后续融资中,后续投资方增发价格低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的,则投资人可选择要求签约股东以现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反稀释补偿款=(投资款-本次增发的股份数×平均增资价格)×(1+10%)N,其中,“N”指自增资完成日起至反稀释补偿款付至投资人账户日之间的年度数,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360天的比例计算。平均增资价格=(投资款+后续融资全部投资人认购后续增发的全部对价)÷(本次增发股份数+后续融资中公司新增股份数)。(3)若增资日后,公司发生多次后续融资的,则每一轮后续融资应根据上述4.2条第(2)款分别计算补偿金额。(4)若发生上述4.2条第(2)款所述签约股东应对投资人进行反稀释补偿的情形,签约股东应于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后续融资的投资人(作为合同另一方)就后续融资事宜签署正式协议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全额支付反稀释补偿款。(5)实际控制人同意在进行后续融资的洽谈时,应当保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给予后续融资中投资人的权利不应优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的权利,此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的人数、后续融资的投资人对于公司决策事项的否决权等。若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此约定,则构成违约。(6)下列情况不适用于反稀释权
条款投资方内容
(a)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b)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4.3追偿权本协议所述之第3及4.2条款,各签约股东按各自所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内部约定的承诺比例)承担股份回购及反稀释补偿义务,且各签约股东对投资人请求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签约股东内部约定的承诺履行比例为:姚华32.5%、张良华15%、黄剑锋12.5%、钱玉明10%、殷建忠12.5%、苏伟纲10%、姚雪华7.5%。4.4股权/股份处置限制(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增资股份回购完成前),公司于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出售完成前,实际控制人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或累计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员工股权激励除外),并且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用人任何形式的质押、担保或出借。(2)若发生前款规定行为,实际控制人承诺以自有资产,提供与所质押、担保或出借股份/股权相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对公司及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前款规定行为消失。4.5引入新股东(1)在满足下述前提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新投资者发行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a)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资价格(员工股权激励和引入做市商除外);(b)新投资者的介入将不会使公司的控制权失去延续性;(c)新投资者同意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或其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2)除基于本协议所述相关条款并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外,新投资者的引入应采取增资方式。4.6清算优先权(1)如在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发生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在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人实际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不得少于本条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投资人清算款项=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2)若公司清算完成后投资人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低于本协议第1款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的,签约股东同意就差额部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差额部分的计算方式为:差额=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第1款应得的清算款项(即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投资人在清算中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就其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上述差额支付至投资人的账户。(3)签约股东将促使其自身或其推荐任命的董事及管理层成员采取必
条款投资方内容
要的行动,确保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利益得以完全实现。4.7分红与送股为维持投资人对公司估值的稳定性,保证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公正公平,特对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分红与送股的情况做如下约定:(1)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分红,则投资人所获得的扣除所得税后的分红收益可以原价抵充投资期满投资人退出,公司签约股东以约定利率回购股份时所需支付的部分金额。(2)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送股,则公司需承担投资人在送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
权利的中止与自行恢复姜文国、李松山、马李荣、钱大猷4.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的上市申请未被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各方承诺,上述特别保护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且对失效期间的投资人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投资人同意,若公司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再次自动中止有关期间自动顺延。投资人同意,若公司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再次自动中止。
张雪梅5.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的上市申请未被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各方承诺,上述特别保护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且对失效期间的投资人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投资人同意,若公司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再次自动中止。5.2公司为了改制上市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投资协议、章程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四)《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为解决艾能聚三类股东问题,苏州优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买了财通资产-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

公告编号:2022-066产管理计划持有的92.5万股艾能聚股份。2018年12月25日,苏州优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艾能聚、回购义务人签订了《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对2017年定增《补充协议》中的部分内容作了少量修改和补充,其特殊投资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条款2017年定增《补充协议》第三条第(a)和(b)款中的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的受理函时间变更为2020年6月30日前。

二、新增约定2017年定增《补充协议》第3条回购条款和第4.1条提前回购权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回购其持有的公司新增股份,回购方式按照2017年定增《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2019年签订的《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因艾能聚未在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约定的时间上市,2019年8月16日,姚春风、海盐联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迈科大宗商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周洪萍、姚巍各自与艾能聚、回购义务人重新签订《关于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19年《补充协议》”)。

1.与姚春风、周洪萍、姚巍等三名自然人投资方签订的2019年《补充协议》的特殊投资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2条公司业绩

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公司2019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5,500万元,公司2020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6,000万元,公司有义务保持IPO报审期间净利润的稳定增长。本协议所述之“调整后净利润”,系指经由投资人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但因国家、浙江省以及海盐县等政府部门针对分布式光伏电站所给予艾能聚的

公告编号:2022-066政府补贴可计入调整后的净利润。第3条回购条款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本次投资后未做减持的剩余股份("剩余股份"),回购部分不包含投资人通过市场交易增持的股份。

(1)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

(2)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

(3)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后,投资人中止行使上述股份回购的权利。但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的,投资人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恢复行使该等权利。

第4条投资人的各项权利

4.1提前回购权

(1)当下列任何情况出现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提前回购投资人本次增资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投资人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b)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严重影响;

(c)标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影响公司合格上市;

(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2)签约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行使上述回购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人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并将该等股份转让事项提交有权政府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3)签约股东承诺以个人及公司资产保证上述回购的执行。

4.2反稀释权

(1)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若公司拟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进行后续融资的,须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且公司后续融资的增发价格应不低于投资人依据本协议规定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

(2)若公司在后续融资中,后续投资方增发价格低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的,则投资人可选择要求签约股东以现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反稀释补偿款=【投资款-本次增发的股份数×平均增资价格】×(1+10%)

N

,其中,“N”指自增资完成日起至反稀释补偿款付至投资人账户日之间的年度数,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360天的比例计算。

平均增资价格=(投资款+后续融资全部投资人认购后续增发的全部对价)÷(本次增发股份数+后续融资中公司新增股份数)

(3)若增资日后,公司发生多次后续融资的,则每一轮后续融资应根据上述

4.2条第(2)款分别计算补偿金额。

(4)若发生上述4.2条第(2)款所述签约股东应对投资人进行反稀释补偿的情形,签约股东应于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后续融资的投资人(作为合同另一方)就后续融资事宜签署正式协议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全额支付反稀释补偿款。

(5)实际控制人同意在进行后续融资的洽谈时,应当保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给予后续融资中投资人的权利不应优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的权利,此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的人数、后续融资的投资人对于公司决策事项的否决权等。若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此约定,则构成违约

(6)下列情况不适用于反稀释权

(a)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

(b)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3追偿权

本协议所述之第3及4.2条款,各签约股东按各自所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公司股

公告编号:2022-066权比例(内部约定的承诺比例)承担股份回购及反稀释补偿义务,且各签约股东对投资人请求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签约股东内部约定的承诺履行比例为:姚华

32.5%、张良华15%、黄剑锋12.5%、钱玉明10%、殷建忠12.5%、苏伟纲10%、姚雪华7.5%。

4.4股权/股份处置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增资股份回购完成前),公司于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出售完成前,实际控制人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或累计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员工股权激励除外),并且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用人任何形式的质押、担保或出借。)

(2)若发生前款规定行为,实际控制人承诺以自有资产,提供与所质押、担保或出借股份/股权相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对公司及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前款规定行为消失。

4.5引入新股东

(1)在满足下述前提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新投资者发行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

(a)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资价格(员工股权激励和引入做市商除外);

(b)新投资者的介入将不会使公司的控制权失去延续性;

(c)新投资者同意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或其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2)除基于本协议所述相关条款并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外,新投资者的引入应采取增资方式。

4.6清算优先权

(1)如在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发生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在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人实际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不得少于本条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投资人清算款项=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

(2)若公司清算完成后投资人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低于本协议第1款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的,签约股东同意就差额部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差额部分的计算方式为:差额=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第1款应得的清算款项(即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投资人在清算中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就其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上述差额支付至投资人的账户。

(3)签约股东将促使其自身或其推荐任命的董事及管理层成员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利益得以完全实现。

4.7分红与送股

为维持投资人对公司估值的稳定性,保证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公正公平,特对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分红与送股的情况做如下约定:

(1)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分红,则投资人所获得的扣除所得税后的分红收益可以原价抵充投资期满投资人退出,公司签约股东以约定利率回购股份时所需支付的部分金额。

(2)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送股,则公司需承担投资人在送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

第5条权利的中止与自行恢复

5.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的上市申请未被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各方承诺,上述特别保护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且对失效期间的投资人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投资人同意,若公司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再次自动中止。

5.2公司为了改制上市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投资协议、章程等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2.与机构投资方深圳迈科大宗商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2019年《补充协议》的特殊投资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2条公司业绩

协议各方在此确认,公司2019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5,500万元,公司2020年基准盈利目标为调整后净利润6,000万元,公司有义务保持IPO报审期间净利润的稳定增长。本协议所述之“调整后净利润”,系指经由投资人认可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但因国家、浙江省以及海盐县等政府部门针对分布式光伏电站所给予艾能聚的政府补贴可计入调整后的净利润。

第3条回购条款

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回购投资人所持有的本次投资后未做减持的剩余股份(“剩余股份”),回购部分不包含投资人通过市场交易增持的股份。

(a)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

(b)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

(c)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A股IPO申请受理函后,投资人中止行使上述股份回购的权利。但之后因公司撤回申请材料、被终止审查或被否决其IPO申请的,投资人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恢复行使该等权利。

第4条投资人的各项权利

4.1提前回购权

(1)当下列任何情况出现时,投资人有权要求签约股东提前回购投资人本次增资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a)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行为导致投资人本次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公告编号:2022-066(b)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合格上市产生严重影响;

(c)标的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影响公司合格上市;(d)公司的核心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严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经营。

(2)签约股东应在收到投资人行使上述回购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与投资人签署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等交易文件,并将该等股份转让事项提交有权政府部门,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3)签约股东承诺以个人及公司资产保证上述回购的执行。

4.2反稀释权

(1)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次增资完成后,若公司拟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进行后续融资的,须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且公司后续融资的增发价格应不低于投资人依据本协议规定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

(2)若公司在后续融资中,后续投资方增发价格低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认购本次增发的增发价格的,则投资人可选择要求签约股东以现金对投资人进行补偿,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反稀释补偿款=【投资款-本次增发的股份数×平均增资价格】×(1+10%)

N

,其中,“N”指自增资完成日起至反稀释补偿款付至投资人账户日之间的年度数,不满一年的按照实际天数除以360天的比例计算。

平均增资价格=(投资款+后续融资全部投资人认购后续增发的全部对价)÷(本次增发股份数+后续融资中公司新增股份数)

(3)若增资日后,公司发生多次后续融资的,则每一轮后续融资应根据上述

4.2条第(2)款分别计算补偿金额。

(4)若发生上述4.2条第(2)款所述签约股东应对投资人进行反稀释补偿的情形,签约股东应于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合同一方)与后续融资的投资人(作为合同另一方)就后续融资事宜签署正式协议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全额支付反稀释补偿款。

(5)实际控制人同意在进行后续融资的洽谈时,应当保证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给予后续融资中投资人的权利不应优于本次增发中投资人的权利,此

公告编号:2022-066处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董事的人数、后续融资的投资人对于公司决策事项的否决权等。若实际控制人或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反此约定,则构成违约。

(6)下列情况不适用于反稀释权(a)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b)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3追偿权本协议所述之第3及4.2条款,各签约股东按各自所直接及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内部约定的承诺比例)承担股份回购及反稀释补偿义务,且各签约股东对投资人请求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签约股东内部约定的承诺履行比例为:姚华

32.5%、张良华15%、黄剑锋12.5%、钱玉明10%、殷建忠12.5%、苏伟纲10%、姚雪华7.5%。

4.4优先认购/购买权

(1)在公司完成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公司若新发行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则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认购/购买权。但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条款:

(a)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期权计划;

(b)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若公司拟发行股份,公司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i)其发行股份的意向;(ii)其有意发行股份的数额;(iii)发行股份的价格等具体条款和条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个(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其是否行使优先认购购买权。

(3)在上述4.4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过后,公司可向其他第三方发行未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股份。如果公司不能于上述4.4条第(2)款规定的期间过后的三十

(30)个工作日内就该等股份的发行与相关方签署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则该等股份发行事项应重新受本条约定的优先认购购买权的限制。

4.5股权/股份处置限制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增资股份回购完成前),公

司于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出售完成前,实际控制人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或累计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员工股权激励除外),并且不得将所持有的公司10%以上的股权/股份用人任何形式的质押、担保或出借。

(2)若发生前款规定行为,实际控制人承诺以自有资产,提供与所质押、担保或出借股份/股权相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对公司及投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前款规定行为消失。

4.6共同出售权

(1)在公司完成合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出售之前,如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标的公司股权/股份导致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则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行使共同出售权先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份。

(2)如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的,签约股东有义务促使收购方以相同的价格和条款条件购买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所要求出售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份。如果受让方以任何方式拒绝购买投资人的该等股份的,则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持股公司不得向受让方出售任何公司股份。

(3)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投资人行使共同出售权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或公司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则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促使并确保公司其他股东做出该等同意并放弃该等优先购买权,并应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及向有关政府部门履行审批登记等手续,以尽快促使转让的完成。

4.7引入新股东

(1)在满足下述前提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可以向新投资者发行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

(a)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应不低于本次投资的投资价格(员工股权激励和引入做市商除外);

(b)新投资者的介入将不会使公司的控制权失去延续性;

(c)新投资者同意公司在国内资本市场或其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

(2)除基于本协议所述相关条款并经全体股东书面同意外,新投资者的引入应采取增资方式。

4.8知情权、调查权和审计权

(1)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之前,深圳迈科有权实时了解标的公司运营方面的各种信息及相关材料,并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一定的建议。公司须定时及不定时向投资人提供如下信息及材料:

(a)每一月度结束后15天内提供上一月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b)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0天内提供该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它附表等财务会计报表;

(c)每一财年结束后60天内提供本财年的管理层报表;4个月内提供经审计的本财年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全年度经营分析;

(d)在每一财年结束前15日内,提供下一财年的年度预算及标的公司运营计划;

(e)投资人希望知道的、与投资人利益相关的其他有关公司运营及财务方面的信息。

(2)投资人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候检查公司的财务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阅会计凭证、帐薄等单据和凭证,以及查阅财务系统。公司应积极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3)在任何时候,经提前二十日通知董事会,投资人应有权委派其审计师复核并审计公司的任何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会计账簿、记录或某些会计问题,并自行负担相关的费用,但是在可能的范围内,该等审计权的行使应不损害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4.9清算优先权

(1)如在公司合格发行上市或出售前,发生公司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在不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投资人实际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不得少于本条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投资人清算款项=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

公告编号:2022-066而未付的补偿款。

(2)若公司清算完成后投资人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低于本协议第1款所约定的投资人清算款项的,签约股东同意就差额部分对投资人进行补偿,差额部分的计算方式为:差额=投资人根据本协议第1款应得的清算款项(即初始投资款+应付而未付的红利+应付而未付的补偿款)-投资人在清算中分配所得的剩余财产价值。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就其整体出售、清算或破产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30)日内将上述差额支付至投资人的账户。

(3)签约股东将促使其自身或其推荐任命的董事及管理层成员采取必要的行动,确保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利益得以完全实现。

4.10分红与送股

为维持投资人对公司估值的稳定性,保证投资人与被投资人各方利益的公正公平,特对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分红与送股的情况做如下约定:

(1)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分红,则投资人所获得的扣除所得税后的分红收益可以原价抵充投资期满投资人退出,公司签约股东以约定利率回购股份时所需支付的部分金额。

(2)如公司在投资期内发生面向全体股东的送股,则公司需承担投资人在送股过程中产生的税费负担。

第5条权利的中止与自行恢复

5.1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时,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自动中止,在此期间对双方不具有任何约束;若公司的上市申请未被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或公司从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撤回上市申请,或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不予核准公司的上市申请,各方承诺,上述特别保护条款将自行恢复效力,且对失效期间的投资人的相关权益具有追溯权,有关期间自动顺延。投资人同意,若公司再次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部门正式报送上市申请材料,则投资人根据本协议享有的特别保护权利应再次自动中止。

5.2公司为了改制上市的需要重新签订新的投资协议、章程等不影响本条款的

公告编号:2022-066效力。

(六)2020年、2021年签订的《股份回购协议》《协议书》

1.2020年12月2日,投资方苏州优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艾能聚、回购义务人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了根据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需要回购的股份的基本情况、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2.2020年12月2日,投资方杨文渊、金俊杰、深圳迈科大宗商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邱林明、汤利华、周洪萍、马文明、潘咏琴、章周陈、张志桂、盛徐平、张雪梅分别与回购义务人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了根据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需要回购的股份的基本情况、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3.2020年12月2日,投资方深圳迈科大宗商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良华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了根据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需要回购的股份的基本情况、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4.2021年3月17日,海盐联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回购义务人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根据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需要回购的股份的基本情况、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七)2022年签订的《股份回购协议》

2022年4月27日,海盐联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回购义务人指定的回购主体嘉兴诺尔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了根据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需要回购的股份的基本情况、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二、对赌协议的终止情况

2021年12月至2022年5月期间,投资方以签订《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赌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由投资方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具《关于对赌协议相关事项的确认函》/《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或由其经办人员出具《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赌协议相关事项之访谈笔录》(以下简称“《访谈笔录》”)的形式确认终止其签订的对赌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方签订/出具时间文件名称合同相对方
1姚春风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2杨文渊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3朱耿峰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4程英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5陈建英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6金俊杰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7李松山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8韩琴峰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9苏州优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0邱林明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1杨勇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2汤利华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3钱大猷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4周洪萍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5马文明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6潘咏琴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7章周陈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8顾新强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19张志桂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20姚巍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序号投资方签订/出具时间文件名称合同相对方
21盛徐平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22马李荣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23姜文国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24张雪梅2021.12.25《终止协议》艾能聚、回购义务人
25财通资产-天堂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2022.03.30《访谈笔录》
26银河资本-城投财通新三板1号资产管理计划2022.03.31《访谈笔录》
27海盐联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2.05.06《确认函》
28深圳迈科大宗商品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22.05.07《确认函》
29上海添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05.11《确认函》

三、对公司的影响上述对赌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数量减少,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上述对赌协议签订后,除了股份回购外的其他特殊投资条款均未付诸实施。截至目前,投资方均已确认终止其签订的对赌协议,对赌协议的各相关主体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因此,上述对赌协议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对赌协议;

(二)确认对赌协议终止的文件。

浙江艾能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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