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宝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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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16日和2022年5月1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下午14时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5月 13 日 9:15-15:00)。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芮敬功先生主持。

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43人,代表股份19,511.74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73,526.9837万股的26.5368%,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14,973.54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6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4,538.196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2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作出了如下决议:

1、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0,450,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83%;反对4,659,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79%;弃权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2、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0,45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97%;反对4,661,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9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3、通过了《公司关于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453,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095%;反对4,663,8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03%;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39,908,911股,同意35,244,7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129%;反对4,663,8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861%;弃权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4、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及2022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0,450,8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83%;反对4,664,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04%;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5、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55,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842%;反对2,762,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15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39,908,911股,同意37,146,5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782%;反对2,762,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2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90,453,6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097%;反对4,661,3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89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7、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922,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24%;反对3,192,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363%;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39,908,911股,同意36,713,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938%;反对3,192,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00%;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8、通过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21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92,322,2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74%;反对2,792,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313%;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39,908,911股,同意37,113,7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9960%;反对2,792,7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77%;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9、通过了《公司关于授权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国债逆回购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2,327,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99%;反对2,787,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288%;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其中,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39,908,911股,同意37,118,6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083%;反对2,787,8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854%;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向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1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情况、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日常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情况向大会进行了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月 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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