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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斯美: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0796 证券简称:贝斯美 公告编号:2022-038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160,664股,发行价格为18.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5.2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647,321.3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352,663.82元。2022年4月20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并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第200Z0020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贝斯美”或“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贝斯美”)分别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

铜陵贝斯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与各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 号专户初始余额资金用途
1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94010078801300009807393,109,985.20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2铜陵贝斯美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81147010130667777770.00

注: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绍兴贝斯美和铜陵贝斯美,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中泰证券。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铜陵贝斯美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中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菲、万年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铜陵贝斯美铜陵贝斯美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中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菲、万年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需注明查询事项)。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中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中泰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第200Z0020号)。

特此公告。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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