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3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160,664股,发行价格为18.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999,985.2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7,647,321.3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2,352,663.82元。2022年4月20日,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并于2022年4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第200Z0020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含)
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使用额 |
1 | 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 55,623.02 | 40,000.00 |
合计 | 55,623.02 | 40,000.00 |
截至2022年4月21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93,109,985.20元。
(三)本次置换情况概述
1、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及置换安排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00Z0298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4月20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11,811.2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金额 | 截至2022年4月20日自筹资金已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年产8,500吨戊酮系列绿色新材料项目 | 55,623.02 | 40,000.00 | 15,495.40 | 11,811.21 |
总计 | 55,623.02 | 40,000.00 | 15,495.40 | 11,811.21 |
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系资本性支出金额
2、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止2022年4月20日,公司用自筹资金实际已支付各项发行费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不含 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6,500,000.00 | 0.00 | 0.00 |
验资及专项审核费 | 400,000.00 | 200,000.00 | 200,000.00 |
法律服务费 | 613,207.55 | 613,207.55 | 613,207.55 |
信息披露费 | 113,207.55 | 113,207.55 | 113,207.55 |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不含 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不含税) | 拟置换金额 |
新股登记费 | 20,906.28 | 0.00 | 0.00 |
总计 | 7,647,321.38 | 926,415.10 | 926,415.10 |
综上,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合计为人民币926,415.10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前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置换并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5月1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11,811.21万元,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926,415.10元,合计11,903.85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5月13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同意本次置换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置换事项。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贝斯美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戴菲 万年帅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