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
之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五月
声明与承诺
中信华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重大资产出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依据,出具本报告书。本报告书不构成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书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书出具的前提是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报告书所必需的资料。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目 录
声明与承诺 ...... 1
目 录 ...... 2
重大风险提示 ...... 3
释义 ...... 4
一、本次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 6
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8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 11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11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12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14
七、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 14
重大风险提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五)虽符合第9.3.7 条规定的条件,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六)因不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根据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同时公司 2021 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9.3.11 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天首发展 | 指 |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四海氨纶/标的公司 | 指 |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
标的资产 | 指 | 天首发展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股权 |
合慧伟业 | 指 |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五洲印染 | 指 | 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 |
金房测绘 | 指 | 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 |
河北久泰 | 指 | 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 |
交易双方 | 指 | 天首发展和五洲印染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天首发展和五洲印染签订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 指 | 天首发展和五洲印染签订的《关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评估基准日 | 指 | 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选定的基准日,即2018年3月31日 |
审计基准日 | 指 | 为实施本次交易而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所选定的基准日,即2018年3月31日 |
交割日 | 指 | 本次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办理标的资产交割手续的日期,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报酬和风险移至购买方 |
过渡期 | 指 | 评估基准日(不含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含交割日当日)的期间 |
重组报告书 | 指 |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天衡平评字[2018]11065号)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股票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财务顾问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4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本持续督导期 | 指 | 自天首发展重大资产出售实施完毕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华南 | 指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顾问、海润律师 | 指 |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 | 指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评估机构、中天衡平 | 指 | 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公司向五洲印染出售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的股权,五洲印染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四海氨纶股权。
1、交易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本次交易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3月31日,中天衡平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截至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四海氨纶100%股权的评估值为50,323.36万元,较四海氨纶净资产账面价值34,432.84万元增值46.15%。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四海氨纶22.26%的股权交易价格为11,202.00万元。
2、交易方式及支付安排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五洲印染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交易的价款。
根据上市公司与五洲印染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如下:(1)自天首发展解除转让标的法院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之日起十五日内,五洲印染向天首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0%即5,601.00万元。(2)自天首发展收到五洲印染首期50%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易双方配合标的公司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五洲印染向天首发展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0%即5,601.00万元。
2019年9月27日,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已解除其冻结的天首发展持有的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天首发展持有的四海氨纶5.16%股权由于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及天首发展因借款合同担保未履行一事引起的纠纷案件的诉前保全未能解除;因此,天首发展、五洲印染办理了四海氨纶17%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五洲印染向天首发展支付了股权转让款4,300万元;基于此,天首发展与五洲印染签订了《关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及资产交割安排如下,(1)2019年12月31日前,五洲印染应向天首发展支付4,255万元股权转让款;(2)五洲印染
同意自天首发展解除转让标的剩余法院查封及其他权利限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首发展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共计2,647万元;自天首发展收到五洲印染上述股权转让款后十五日内,双方配合标的公司办理剩余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1、上市公司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
2、交易对方的决策过程
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五洲印染股东众禾投资作出书面决定同意收购上市公司所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的股权。
(三)标的股权过户及交付情况
1、出售股权的过户情况
2019年9月26日,公司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内02执恢32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金房测绘对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冻结、查封。天首发展于2019年9月26日完成了将四海氨纶17%股权过户至五洲印染名下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20年8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9]冀01民初667号),裁定“解除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9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5.16%股权的冻结。”2020年9月17日,四海氨纶5.26%的股权过户至五洲印染名下。
2、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
2019年9月4日,根据公司的付款指令,五洲印染向公司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泰衡访织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
2019年9月4日,根据公司的付款指令,五洲印染向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300万元。
2019年12月24日,根据公司的付款指令,五洲印染向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700万元。
2019年12月25日,根据公司的付款指令,五洲印染向公司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泰衡访织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55万元。
2020年12月29日,吉林市乾力化工有限公司代五洲印染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647万元。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2021年1月29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等。
2021年2月3日,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情况及对应的中介机构核查意见进行了补充披露。
2021年2月4日,上市公司披露了《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修订稿)》及中介机构核查意见等。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完成标的资产交割过户事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实施完成。在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实施过程中,尽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所延迟,但上市公司已经履行或补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已全部满足,交易各方已按照协议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事项如下:
承诺主体 | 承诺事项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保证就本次交易提交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 | 已履行完毕 |
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 |||
上市公司 | 关于解除司法查封的承诺 | 本公司持有的四海氨纶22.26%股权为实际合法拥有,已履行全额出资义务,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标的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针对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司法查封冻结情形,本公司承诺: 1、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归还金房测绘相关款项,并提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查封。 2、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与吕连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商,以公司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并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5.16%股权的查封。 | 已履行完毕,四海氨纶22.26%股权已解除查封,并过户至五洲印染 |
五洲印染 | 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函 | 一、本企业在本次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本企业已向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交本次交易所需全部文件及资料,同时承诺所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均真实、完整、可靠,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 已履行完毕 |
五洲印染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关于不向天首发展主张因其未能及时解除查封的违约责任的承诺函 | 五洲印染知悉本次拟购买的四海氨纶22.26%股权存在司法查封冻结的情形,天首发展承诺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请相关法院解除标的股权查封系其加强自我约束,以尽早完成标的股权的解除查封及过户,五洲印染同意该项承诺不构成《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不会因天首发展不能在上述期限内解除查封而向天首发展主张违约责任。但如不能按期解除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查封,天首发展应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确保最终能够解除上述查封,完成 | 已履行完毕,四海氨纶22.26%股权已过户至五洲印染 |
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过户。 | |||
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及按期支付交易价款的承诺 | 五洲印染承诺其具有支付本次购买四海氨纶22.26%股权的对价款的资金实力,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五洲印染的自有资金和关联方借款,其中拟以自有资金支付3,000万元,关联方借款支付8,202万元。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除上述关联方借款外,不存在来源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主体的情形。在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五洲印染将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价款。 | 已履行完毕,五洲印染已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价 | |
关于诚信情况的承诺函 | 五洲印染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最近五年亦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 | 重组实施过程中已按照承诺函履行 | |
五洲印染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形的承诺函 | 本人/本单位及本人/本单位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重组实施过程中已按照承诺函履行 |
五洲印染控股股东众禾投资《关于向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承诺》 | 在五洲印染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若五洲印染的自有资金不足以向天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本公司承诺将以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方式向五洲印染提供资金支持,自筹资金为本公司以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确保五洲印染按照其与天首发展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天首发展支付交易对价。” | 已履行完毕,五洲印染已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交易对价 |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 | 无减持计划承诺函 | 自上市公司披露出售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事项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 重组实施过程中已按照承诺函履行 |
实际控制 | 自《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本人 | 已履行完毕,四 |
东、实际控制人 | 人邱士杰的承诺函 | 拟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若天首发展在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以本人合法拥有的等值货币资金、房产或其他资产的方式作为担保财产替换对四海氨纶5.16%的股权的保全措施,则本人将协助天首发展尽快推进二审进程,如该案件终审维持原判,则四海氨纶5.16%股权自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如该案件终审判决天首发展承担担保责任,则本人将在终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根据判决结果偿还吕连根相关款项,并协助天首发展提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四海氨纶5.16%股权的查封。 | 海氨纶22.26%股权已过户至五洲印染 |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暂未发现本次重组相关承诺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盈利预测以及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一)业务经营情况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3,294.30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90.65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960.75万元。
单位:元
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本年比上年增减 | 2019年 |
营业收入(元) | 132,942,969.28 | 7,395,023.11 | 1697.74% | 46,547,338.6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4,906,546.58 | -36,041,426.77 | 30.89% | 12,453,917.7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9,607,477.09 | -25,027,983.09 | 21.66% | -32,317,417.48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13,121,712.06 | -43,035,854.12 | 130.49% | 6,359,984.8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737 | -0.1067 | 30.93% | 0.036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737 | -0.1067 | 30.93% | 0.0369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66% | -6.31% | -0.35% | 3.18% |
项目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 2019年末 |
总资产(元) | 2,583,446,005.06 | 2,393,455,500.59 | 7.94% | 1,705,408,116.22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356,600,997.43 | 391,002,308.36 | -8.80% | 402,560,779.30 |
注:上表数据来源于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公司营业总收入118,502,383.83元,同比增加59.29%,主要原因是公司键合材料业务实现约12507.97万元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94.09%。根据公司出具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键合材料生产线为公司新建项目,制度制订设计与实际运行产生不符现象,不够完善。根据制度运行出现业务衔接不畅等现象,致使键合材料业务关键控制点出现风险防范不及时现象,生产和销售未建立完整的稽核台账,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度审计报告”),由于键合材料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其无法判断键合材料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
根据2021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如上所述,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键合材料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此外,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2021年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各方关注键合材料内部控制制度的整改情况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未能如期换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监事会于2019年8月9日任期届满。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继续对公司履行相应职责。未能如期完成换届,对公司治理及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缺陷。2021年4月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第八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2021年4月19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完成了换届工作。
2、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
2021年4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聘请邱士杰先生为财务总监,导致公司财务总监由公司董事长邱士杰兼任。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总监仍由公司董事长邱士杰兼任,公司在治理架构监督制衡方面存在控制缺陷,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存在差距,公司治理不够完善。公司已于2022年3月22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聘请李秀华女士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公司董事长邱士杰不再兼任财务总监。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财务总监聘任事项进行了督导。
3、键合材料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根据《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键合材料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二)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信息披露有所延迟,公司存在未能如期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以及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等情形,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相关要求存在差距。此外,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各方关注键合材料内部控制制度的整改情况以及其收入的真实性、合理性。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信息披露有所延迟,公司存在未能如期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以及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等情形,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七、持续督导总结意见
截至本持续督导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均已完成权属过户手续,交易对价的支付与交割均已经完成;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存在盈利预测和利润承诺事项。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信息披露有所延迟,公司存在未能如期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以及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等情形,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各方关注键合材料内部控制制度的整改情况及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之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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