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兴安化学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兴安化学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隋景祥、韩俊琴、张世潮、董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隋景祥 韩俊琴
张世潮 董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