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投资、公募基金投资、认购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中约定的委托理财;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5%,且拟持有超过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
发展。第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第七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批。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对证券投资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新增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原则上不应晚于前次预计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
第三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公司证券部和财务
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及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公司法务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证券投资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在决策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并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等具体操作事宜。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并严格按照由董事长授权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证券投资操作。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负责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并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必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交易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交易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证券投资理论及相关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以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须按管理权限要求重新进行报批。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杜绝投机行为,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由于证券投资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二)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证券投资交易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交易行为:
(一)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要时报告董事会,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
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交易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交易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为准。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