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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

润的影响

2022年4月27日,我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桂0107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告。

因不服法院判决,近日,我公司及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特步公司)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上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被上诉人: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上诉人: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我公司

(1)请求撤销(2021)桂0107民初7374号判决第一项判项,并依法改判确认南宁市标特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对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应承担的市建·世贸西城未完项目改造(维修)费用5659849.35元,应承担的违约金为1131969.87元;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标特步公司

(1)请求依法撤销南宁市西乡塘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107民初737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为:确认上诉人标特步公司对被上诉人南宁百货公司承建的市建·世贸西城广场未完成项目改造(维修)费用为2419234.78元,驳回被上诉人南宁百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南宁百货公司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我公司

(1)原审判决关于“防排烟改造工程”及“防排烟电缆和控制箱”一项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2)原审判决关于“低压电容柜”一项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

(3)原审判决关于“A1区货梯”一项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

(4)原审判决关于“高压配电柜改造”一项认定存在事实错误。

2.标特步公司

(1)世贸西城广场防排烟改造工程系被上诉人南宁百货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工程,所产生的工程费用应当由被上诉人南宁百货公司自行承担。

(2)原告主张的动力未完成项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支持。

(3)上诉人标特步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目前尚处上诉阶段,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我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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