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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福环保: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作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5月13日,并以授予价格18.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授予3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安广实 范永明 张浩

2022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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