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公监函〔2022〕0044号
关于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四川长虹,A股证券代码:600839;
赵其林,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2021年12月29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披露公告称,2021年5月15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送达的共9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四川长虹作为所涉票据背书人之一,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公司)请求海南一中院判令四川长虹等9名被告向原告连带给付票据金额合计16,000,000元及暂计利息58,000元。海南一中院判决四川长虹等9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鞍钢公司票据金额合计16,000,000元及利息。上述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6,058,000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5.40%,达到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补充披露鞍钢公司诉公司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上市公司涉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1年12月29日才补充披露相关公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1条、第11.12.5条及《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2016年制定)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其林(任期自2020年12月16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
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赵其林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