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提示性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原审被告)
3、涉案金额:争议金额工程款13692199.25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目前案件尚无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冀民终244号,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原告吕宝明与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一)、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及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9299642.5元,利息1581364.42元(自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 13日)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判令公司在未支付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由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并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本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案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9月18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0)冀01民初277号】,判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吕宝明工程款12992199.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 12992199.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13692199.25元范围内对原告吕宝明承担给付责任;驳回原告吕宝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因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吕宝明和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2021年10月2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以及2021年11月2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7)。
二、裁定情况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相关情况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伟,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国凤熠,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天津中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晟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5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初277号民事裁决;
2、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吕宝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35.34元,上诉人天津市华水自来水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05元,上诉人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953.2元,分别退还。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目前案件尚无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