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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威复材: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4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公司OA发布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公示》,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6日,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人员可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2022年5月6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首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公司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首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首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或子公司在职的核心骨干人员。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5、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首次拟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的情况,列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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