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
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二二年五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2年5月13日在安徽省巢湖市签署:
甲方: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安徽省巢湖市巢维路56号
乙方一: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乙方二:
安徽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创业园二期E1栋527室
乙方三:
王必昌身份证号: 332625196412296211
乙方四:
鲁汉明身份证号: 330402196512131214
乙方五:
沈雅娟身份证号: 330421196712121247
乙方六:
佟春涛身份证号: 130102197202060335
乙方七:
林仁楼身份证号: 332625197905295879
乙方八:
姚贤萍身份证号: 330402198311120964
乙方九:
张宏芬身份证号: 330421196704071227
乙方十:
方航身份证号: 341021198601120532
乙方十一:
谢冬明身份证号: 432930198112221453
乙方十二:
胡良快身份证号: 330227197211087716
乙方十三:
谢贤虎身份证号: 332625197512306514
乙方十四:
伊新华身份证号: 130321197803026212
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 否则本协议项下词语与双方于2022年2月29日签署之《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皕盛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简称“《业绩补偿协议》”)项下相应词语具有相同的定义。
鉴于:
双方于2022年2月29日签署《业绩补偿协议》, 约定乙方就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所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数进行承诺, 并在标的资产未实现承诺的净利润之情况下对甲方进行补偿。现经双方友好协商, 就《业绩补偿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修改, 并达成本协议如下:
1. 原《业绩补偿协议》约定:
7.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
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7.2 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 该等义务
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 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而不加以处罚。此外, 双方可根据公平原则, 结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减轻该等义务的责任, 若该事项需经有权政府部门或单位批准的, 则需获得有权政府部门或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7.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三十天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
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 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7.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 协议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 并应
采用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双方同意, 将《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上述不可抗力条款之内容调整如下:
7.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 地震、风暴、严重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
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避免的事件。
7.2 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其他方, 并应尽其最大
努力终止或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7.3 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不得进行任何调
整。
2. 双方理解并同意, 本协议构成《业绩补偿协议》的补充; 《业绩补偿协议》与本协议
约定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的, 仍然适用于《业绩补偿协议》的相关约定。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并自《业绩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生效。
4. 本协议一式十八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各方各执一份, 其余用于办理相关
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为本协议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