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拟提交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文件,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由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审议。
本页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戴新民
尤 佳
崔 鹏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