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和有关资料,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相关议案在公司提交八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征
得我们的事前认可。
2、相关议案经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由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业绩补偿协
议之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本页为《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八届十七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戴新民
尤 佳
崔 鹏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