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通达动力股票代码:002576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C1-303号房屋)通讯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66号权益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二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协议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动力”)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通达动力拥有的权益。
四、本次交易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所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释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 |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通达动力、上市公司 | 指 |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南通奕达 | 指 | 南通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天津鑫达 | 指 |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南通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让 | 指的 | 南通奕达通过协议受让天津鑫达持有的上市公司20,31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0%)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鑫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12-21 |
出资总额 | 50,000万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5MA05M7M199 |
合伙期限 | 2016-12-21至2046-12-20 |
注册地址 |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C1-303号房屋)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魏强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服务 |
通讯地址 | 河北省高碑店市东方路66号 |
联系方式 | 0312-5991888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津鑫达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比例 | 合伙人类型 |
1 | 魏少军 | 49,500 | 99.00% | 有限合伙人 |
2 | 魏强 | 500 | 1.00% | 普通合伙人 |
合计 | 50,000 | 100.00%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位 | 国籍 | 长期居 住地 | 身份证号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
魏强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国 | 河北省高碑店市 | 1306841983******90 | 无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及资金需求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二、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股份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视市场情况择机继续减持通达动力股份,后续进一步减持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24,139,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62%。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南通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20,31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3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3,829,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32%。
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
天津鑫达 | 24,139,000 | 14.62% | 3,829,000 | 2.32% |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2022年5月10日,南通奕达与天津鑫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南通奕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鉴于:
(1)乙方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通达动力)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通达动力25,84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65%),通达动力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76,总股本为165,100,000股。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持有上市公司24,139,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62%。
(3)甲方拟将持有的上市公司20,31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3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前述股份转让完成之后,甲方仍然持有上市公司3,829,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2%。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及条件,以兹双方恪守。
2、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8.33元的价格,合计股份转让价款人民币169,182,300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2)上市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后由乙方按持股比例享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3)双方确认,就本次股份转让,各自承担本方所发生的过户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卖方应缴税费由甲方自行申报。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及交割
(1)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0日内,乙方将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自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取得深交所的合规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双方同意,以乙方付清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之日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两者孰早之日为标的股份的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即
归乙方享有。
4、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原则,努力推进本次股份转让并给交易对方以合理协助。如涉及本协议主要内容变更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本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
5、保密条款
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履行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或者根据监管政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披露,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双方因实施本交易需要,必须披露给必要的公司员工及中介机构除外,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应履行同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一方须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
6、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本协议生效后,一方(违约方)不配合办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深交所合规确认等事宜,导致相关手续延迟3个工作日以上时,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计算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每逾期一日,应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计算并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4)如果一方(违约方)未按约定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以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0.05%计算并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权利受限及其他安排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股份20,31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0%,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四、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22年5月10日,天津鑫达召开合伙人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以8.33元/股的价格向南通奕达出让所持有的通达动力20,31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30%)。
2022年5月10日,南通奕达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以8.33元/股的价格受让天津鑫达所持有的通达动力20,31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30%)。
2022年5月10日,南通奕达与天津鑫达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天津鑫达将其所持有的通达动力20,310,000股股份作价169,182,300元转让给南通奕达。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之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南通奕达取得通达动力20,31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2.30%,进一步增加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份额。本次权益变动后,南通奕达及其实际控制人姜煜峰、姜客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增加至
29.98%,天津鑫达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降至2.32%。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依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策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魏强
签署日期: 2022年5月13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魏强
签署日期:2022年5月13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江苏通达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南通市 |
股票简称 | 通达动力 | 股票代码 | 002576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天津市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56号(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院内C1-303号房屋)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4,139,000股 持股比例:14.6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20,310,000股 变动比例:-12.30% 变动后数量:3,829,000股 变动后比例:2.32%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 | 时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持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魏强
签署日期: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