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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3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

为完善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公司制定了本规划。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的角度出发,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和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原则

利润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

期间间隔:每连续三年至少采用一次现金分红方式的利润分配方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在满足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当公司因特殊情况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与实施

1、利润分配的决策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经营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现金流量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与程序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

(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除满足上述程序外,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本规划的决策程序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一、”所列各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报规划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报规划方案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调整决策程序

(一)本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

划。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公司应当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础,充分考虑本规划“一、”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二、”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照本规划“四、”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最终由股东大会批准。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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