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2年6月29日
II
文件目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 1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 2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28
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 29
选举梁高美懿女士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31
选举刘守英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33
选举郭雪萌女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35
选举李蔚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 37
选举邓丽娟女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 39
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41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事宜 86
202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安排 ...... 8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88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1年度执行情况 ...... 9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 1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是建党100周年,同时也是农业银行成立70周年。本行董事会充分发挥战略引领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加强县域“三农”和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深入推进转型创新,坚定不移推进数字化转型,推进公司治理建设,进一步夯实风险管控基础,推动实现了本行价值创造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稳步提升,圆满完成了《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各项任务。
《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从强化战略引领、深化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等4个方面对董事会2021年度的主要工作进行了总结。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2021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董事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和股东大会决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以服务新发展格局特别是服务“三农”为己任,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定不移推进数字化转型,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本行的价值创造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稳步提升。董事会依法合规、勤勉履职,2021年累计召集股东大会4次,审议通过议案20项,听取汇报3项;召开董事会会议13次,审议通过议案88项,听取汇报27项;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37次,审议议案67项,听取汇报35项。
2021年本行实现净利润2,419.36亿元,增速11.8%;平均总资产回报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达到0.86%和11.57%;成本收入比30.46%;资本充足率17.13%,比上年末上升54个BP;不良贷款率1.43%;拨备覆盖率299.73%。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目标全面完成,股东回报持续保持较高水平。
一、强化战略引领,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董事会充分发挥战略引领作用,着力推动加强县域“三农”和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深入推进转型创新,本行实现了“十四五”的良好开局。
(一)科学规划“十四五”发展蓝图。
董事会深入组织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及战略风险情况评估,从评估结果来看,本行规划执行情况总体良好,通过扎实推进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市场竞争力保持整体稳中向好态势,战略转型成效逐渐显现;“十三五”时期,本行战略风险处于较低水平,并总体呈下降趋势,战略风险管理能力逐步增强。董事会在对“十三五”规划实施评估基础上,紧密对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科学对标可比同业发展态势,立足自身实际和固优补短,凝聚全行广大员工智慧,经过多轮次的深入研究和讨论,推动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十四五”规划》。规划明确了一个主题(高质量发展主题)、两大定位(服务乡村振兴领军银行、服务实体经济主力银行)、三大战略(“三农”县域、绿色金融、数字经营),阐明了农业银行未来五年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发展方向、战略主题和重点举措,引导全行加快推进业务经营转型,巩固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二)服务乡村振兴成效明显。
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部署,董事会推动制定了服务乡村振兴和“三农”县域业务年度工作计划,督促管理层明确工作要求和具体任务,推动制定和实施年度绩效考核方案,定期听取服务“三农”和县域业务经营情况汇报。督促管理层加大县域“三农”资源倾斜力度,县域贷款余额达到6.2万亿元,贷款增量、余额占比均创新高,圆满完成“两高于、两提升、一稳定”目标。强化乡村振兴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粮食安全、乡村产业、乡村建设贷款增速,均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取得扎实成效,832个脱贫县、160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
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4.2%和15.0%,均高于全行贷款平均增速。与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资委、地方政府等加强银政合作,积极探索了服务乡村振兴的新模式。智慧乡村综合服务平台成功上线,“三资”管理平台在908个县推广落地;线上农户贷款“惠农e贷”余额达5,44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54.1%,服务农户368万户。
(三)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续提升。
董事会高度重视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情况,研究制定《2021年度经营计划》、《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要点》,突出强调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定期审议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听取管理层汇报,持续关注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紧紧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高质量发展,督促管理层加大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强化重点领域精准滴灌,普惠小微、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贷款持续扩面上量,实现监管全面达标。普惠金融保持同业第一方阵,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3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8.8%,普惠小微有贷户增加35万户。支持制造业和科技创新力度不断加大,制造业贷款余额1.7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8.5%;与2,853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有贷户1,251户,贷款余额197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3.1%。绿色金融发展驶入快车道,绿色信贷余额1.98万亿,比上年末增长
30.6%;绿色债券投资余额88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5.0%;高污染、高耗能相关行业贷款占比进一步下降。推动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督促管理层研究出台了支持海南自贸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
区、长三角一体化、东北全面振兴、青海省“四地”建设的支持政策。
(四)业务转型创新取得新突破。
董事会督促管理层紧扣国家区域经济布局,立足各地资源禀赋和基础条件,推动实施分行“五分类”管理,建立差异化的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机制,增强分行差异化发展能力。强化业务协同机制建设,完善境内外联动、行司联动机制,提高综合化专业化经营能力,子公司、境外机构净利润增速创近年来新高。推动健全客户分层和客户经理分级管理机制,推进网点布局优化,实施信用风险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增强改革发展内生动能。推动实施数字化转型“十大工程”,掌银注册用户超过4亿户,月活跃客户达1.5亿户,总量、增量均居行业第一;线上贷款“农银e贷”余额突破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63.0%;线上供应链融资规模突破1,000亿元。私人银行客户达17万户,比上年末增长
20.2%,管理资产余额18,465亿元。托管业务规模突破1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3.3%,实现了中央及地方职业年金托管资格“全覆盖”。企业年金受托客户增量、增速同业领先。
二、压实管控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扎实有效
董事会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推动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压实风险管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夯实了稳健发展的基础。
(一)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强化。
董事会持续推动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全行资产质量稳步改善。制定出台《模型风险管理办法》、《外包风险管理规定》等
规章制度,修订完善《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定期审阅全面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信息科技风险与业务连续性管理等各类风险管理报告,高度关注互联网业务风险情况。督促管理层压实风险管理责任,强化风险扫描预警和处置化解,优化调整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大额集团客户、房地产企业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实施市场类业务资产穿透管理,狠抓IT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2021年末,不良贷款余额2457.82亿元,不良贷款率比上年末下降0.14个百分点,关注贷款和逾期贷款实现“双降”。
(二)内控合规管理基础不断夯实。
董事会严格遵循监管要求,推动夯实合规经营基础,持续提升内控合规管理水平,为安全稳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修订完善《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等规章制度,定期审阅内部控制评价、案件防控、合规风险管理、反洗钱及制裁合规管理等报告,督促管理层深入开展“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活动,全方位摸排案防合规风险点,对排查发现问题,实施根源性整改。修订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期审议关联方名单并听取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汇报,持续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完善制度体系,加快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反洗钱及制裁风险管理有效性。
(三)审计监督作用有效发挥。
董事会督促内外部审计机构勤勉、独立开展工作,修订完善《内部审计章程》,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报告,强化整
改监督,推进提升审计效能。将推动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地作为首要职责,持续加大政策跟踪审计力度,着力揭示政策落实中的堵点、痛点和难点问题。坚持把全面有效落实监管要求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围绕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贷款、反洗钱和制裁合规、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财业务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审计监督,督促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持续加大整改监督力度,压实被审计单位整改主体责任,推进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有效推动内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立行立改、标本兼治”。深化审计数字化转型,全面加大大数据非现场审计力度,持续提升审计工作覆盖面,提高审计前瞻性和精准度。强化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作用。
三、突出工作重点,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会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对标行业先进实践,突出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得到稳步提升。
(一)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全面贯彻落实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健全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持续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为业务经营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对照监管要求,组织开展2020年度公司治理自评估,积极配合开展银保监会2020年度公司治理非现场评估。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组织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工作。
(二)强化环境、社会和治理体系建设。
董事会高度重视环境、社会和治理体系建设,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战略部署和决策引领作用,自上而下进行理念传导,推动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架构,将标准和理念全面融入公司治理、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审议议案、听取汇报、开展调研和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围绕公司治理、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人力资本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与数据安全等核心议题,全方位多维度推进环境、社会和治理相关工作。本行已经签署联合国《负责任银行原则(PRB)》,成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倡议组织成员。荣获香港《财资》“2021年度ESG金奖”。
(三)加强资本管理和资本补充。
董事会坚持资本约束和价值回报理念,推动编制2022-2024年资本规划,定期审议资本充足率报告,组织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保障本行保持稳健资本充足水平和较高资本质量。督促管理层坚持资本配置与价值创造联动,充分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引领和杠杆作用,努力提高低风险权重资产占比,大幅压降表外贷款承诺等低效资本占用,资本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计划,成功发行400亿永续债,提升本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约0.23个百分点。
(四)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董事会严格遵守A+H两地监管规定,切实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年度报告改版,突出披露服务国家战略情况,高质量完
成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实现本行连续第七年上交所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为“A”。本行正式成为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的支持机构,基于监管要求和TCFD信息披露框架,不断提升环境与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质量。举办三次业绩发布会议,积极向市场传递经营亮点,通过投关渠道积极服务投资者关切。荣获证券时报第十二届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论坛“中国上市公司最佳投资者关系奖”。
四、合规高效运作,不断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
董事会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持续健全运行机制,提升董事履职能力,推进董监高增强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重要作用,实现了依法合规、高效运作。
(一)加强董事会架构和履职能力建设。
2021年新选举董事6名,离任董事4名,董事会成员实现平稳过渡,并相应完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调整。组织董事会成员参加碳达峰碳中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等专题讲座,参加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非执行董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围绕绩效管理机制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双碳”目标下绿色金融发展、金融服务乡村产业振兴、中间业务发展等重点课题形成了高质量调研报告,为董事会决策和本行经营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建议,有效指导和推动了相关重点业务领域的改革创新。
(二)增进董监高沟通交流。
通过经营情况通报、议案沟通、列席管理层会议、组织专题座谈等多样化方式,董事会持续推进董事之间以及董事会、监事
会、高管层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凝聚共识,提升决策质量和效率。2021年,董事会成员听取了专题汇报6次、经营情况通报6次,参加议案沟通会10次。举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座谈会,就风险防控、资本管理、数字化转型、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重点事项进行了深入交流。严格落实董事会决策执行反馈机制,及时向董事会成员反馈决策事项的落地情况,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发送董事意见建议,保障董事会决议和董事意见建议得到及时响应和有效执行。
(三)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紧密结合自身职责,充分发挥委员们的专长和经验,合规勤勉履行职责,围绕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三农”金融与普惠金融、审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与建议。持续完善日常运行和沟通合作机制,切实发挥决策支持作用,促进董事会决策质效不断提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中国农业银行监事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作为重要监督方向,在行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积极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落实金融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提升监督质效,切实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经营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从“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监督;聚焦本行经营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完善履职评价制度体系,科学规范开展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开展财务经营和内控案防监督工作,发挥职能作用;持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能力水平”五个方面回顾总结了监事会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监事会2022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
2021年,中国农业银行监事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作为重要监督方向,在行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积极配合中央巡视工作。落实金融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创新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得益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大力支持,监督工作质效明显提升,较好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监事会全年共召开会议11次,审议议案32项,听取汇报39项;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会议9次,审议议案23项,听取汇报18项;提出《监事会建议》6件。
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监督
(一)监督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情况,促进提升服务“三农”质效。按照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关注本行“三农”业务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本行服务“三农”工作的情况开展调研、监督检查和评价,促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质效。通过听取汇报、座谈调研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本行服务“三农”情况,形成《关于我行2020年度服务“三农”工作的监督评价报告》,围绕落实三农金融事业部常态化运行机制、打造县域金
融服务领军银行、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提出建议。深入开展专项调研,着力推动做好国家粮食安全金融服务。赴黑龙江分行围绕金融服务国家粮食安全开展调研,形成“抓好国家粮食安全金融服务”专题报告。围绕调研报告所提政策建议,高级管理层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国家粮食安全重点领域的具体政策措施。调研了解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经验做法,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建议。赴内蒙古、重庆、四川分行、总行乡村振兴金融部开展服务乡村振兴情况调研,提出积极对接地方党政、提高乡村振兴专业化服务能力、注重科技手段做好风险防控等建议。
(二)监督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促进提升制造业、科技创新、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金融服务质效。关注后疫情时期、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本行服务“六稳”“六保”、服务普惠金融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实际成效,对支持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情况开展调研监督。赴北京分行、上海分行开展调研,走访科技创新领域重点企业,了解本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与服务科技自主创新情况,就落实好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决策部署,提出相关建议,推动加大先进制造业、科创企业支持力度。关注服务实体经济难点问题,推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质量,提出进一步补齐数字化短板、加强线上业务风险防控、提升普惠金融业务发展成效等建议。赴江苏分行开展调研,提出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在全行的战略地位、挖掘网点的普惠金融服务潜能、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等建议。
(三)监督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促进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坚持底线思维,密切关注本行金融风险防控情况,对重点区域、行业、产品、客户信用风险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进一步做好风险防控。关注房地产风险防控情况,督促落实调控政策。专门听取本行房地产风险防控工作情况汇报,提出要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盯政策、讲究策略、松紧适度,避免引发次生风险等监督建议。关注流动性管理情况,推动进一步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关注和调查押品管理情况,督促加强和改进押品管理。对本行押品管理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形成“关于加强我行押品管理”的《监事会建议(2021年第5期)》。
二、聚焦本行经营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一)关注资本管理情况,推动提升资本管理效率。关注夯实资本管理基础情况,推动落实资本节约政策措施,形成“当前经营管理中需关注的几个方面”的《监事会建议(2021年第1期)》,提出强化资本约束理念的传导,合理控制资产规模,优化资产结构,加快资本低效占用业务治理等建议。高级管理层召开行长办公会研究了针对性改进措施。
(二)关注综合化经营子公司发展改革情况,推动提升子公司发展质量。认真履行并表管理监督职责,监督本行并表管理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围绕子公司发展改革问题开展深入调研,积极推动子公司高质量发展。对农银汇理、农银国际、农银租赁、农银人寿、农银投资、农银理财6家子公司开展调研和座谈讨论,形成“关于子公司发展改革问题”的《监事会建议(2021年第2
期)》。高级管理层召开行长办公会,逐项研究改进措施,有效推动子公司高质量发展。
(三)关注存款业务发展情况,推动强化存款发展质量管理。关注本行存款业务发展质量,提升存款竞争力措施及成效,以及存款业务配套机制的完善与实施等情况,形成“2021年上半年经营管理需进一步关注的几个方面”的《监事会建议(2021年第3期)》,提出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存款发展战略,抓好“存款立行”,注重客户培育,努力发展稳定、低成本的负债业务,增强存款业务的稳定性等建议,促进提升存款发展质量。高级管理层召开行长办公会及专题会,专门研究了进一步加强存款发展质量的措施。
(四)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促进完善客户服务机制。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监管要求,通过听取汇报、开展调研分析等形式,加强对业务开展合规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注与监督,形成“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管理”的《监事会建议(2021年第4期)》和“进一步规范经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监事会建议(2021年第6期)》,促进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高级管理层召开行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了完善客户服务机制、提升客户服务能力、健全激励机制等措施。
(五)督促对审计与监管部门指出问题的整改,促进提升整改质量。关注审计署对本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分析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及监管处罚情况,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提出加强整改过程管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加强根源性系统性整改、做到标本兼治等建议,促进提升整改质效。
三、完善履职评价制度体系,科学规范开展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评价
紧跟最新监管制度要求,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体系,推动监管新要求落地实施。修订《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加强监事会自身履职工作的规范性。完善履职档案和履职监督信息载体,制定《监事履职档案管理规程》,定期编制履职监督动态,进一步夯实监督评价基础。在此基础上,开展履职访谈、收集履职信息、组织自评互评等工作,科学规范做好2021年度“两会一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工作。
监事会认为,2021年,本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和各类风险挑战,持续推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效益。
董事会坚持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立足新发展阶段,制定“十四五”发展规划,奠定战略基石;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实施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强化金融风险管控和问题整改,不断夯实合规管理和案防基础,强化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重视自上而下传导精细化管理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改进和加强金融供给支持乡村振兴和实体经济,向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迈进。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促
进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运转,强化董事履职保障,密切与高管层、监事会的沟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质效。认真执行监管部门规定和要求,推动实现监管指标全面达标,圆满实现年度经营目标。2022年,建议董事会进一步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全过程,推进公司章程修订工作,推动深化公司治理各主体间沟通交流,充分发挥董事会战略引领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自身发展定位,引导全行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强化主动服务“三农”意识,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高级管理层落实行党委决定,执行董事会决议,紧密围绕“十四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聚力服务乡村振兴和实体经济,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全面推进重点领域改革转型,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多管齐下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守牢风险底线;持续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实现了规模、质量、效益同步提升的良好态势,朝着打造服务乡村振兴领军银行和服务实体经济主力银行的目标迈出坚实步伐,取得“十四五”良好开局。主动接受和配合监事会监督,促进公司治理协调有效运转。认真执行监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圆满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计划,实现监管指标全面达标。2022年,建议高管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服务乡村振兴领军银行战略实施,加大信用风险防范化解力度,加强监管数据质量治理,深化部门协作配合,发挥好总行机关“龙头”作用。
2021年度纳入履职评价范围的29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合规地履行职责,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四、扎实开展财务经营和内控案防监督工作,发挥职能作用
(一)开展财务和经营情况监督,促进全行财务合规运行。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及时了解本行财务运行和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审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聚焦本行财务和经营管理重点事项,对财务和经营情况开展监测监督,促进本行改进经营管理、加强风险防控。重视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果,定期听取审计、审阅情况汇报,了解其关注到的主要事项,开展数字化转型与金融科技发展研讨交流。关注本行风险集中监控体系建设情况,赴数字化风控中心开展调研。
(二)开展内控和案防监督,促进全行内部控制建设持续完善。持续关注本行内部控制建设、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境外机构合规管理、外汇合规管理、纽约分行整改等工作情况,定期听取相关工作和整改情况报告。开展内部控制监督评价,提出完善内控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内控长效机制建设;坚持新产品新业务发展与风控同步;坚持从严治行,严肃责任追究等建议。监督本行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提出进一步研究分析发案原因,查摆薄弱环节和关键控制点,提升案件防控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等建议。关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及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五、持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能力水平
2021年,监事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以做到“两个维护”为履职标准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监事履职支持,有效提升监督效能。
(一)健全监督建议传导机制,拓展丰富会议形式。《监事会建议》经由监事会集体讨论通过后,及时分送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传递监督意见;高级管理层主动配合,构建形成监事会建议研究分解、整改落实、评价反馈、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有效保障监督意见落地见效。以监事会专题会议形式听取工作汇报,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有效推动相关工作。
(二)丰富监事会成员专业构成,提高监事履职能力。2021年,本行续聘股东代表监事、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各1位,新选职工代表监事1位、外部监事2位,确保监事会人员结构合法合规。积极学习了解相关领域内国家政策与行内制度,各位监事参加北京上市公司协会培训,监事会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专题培训会,及时掌握新情况新要求。
(三)加强跟踪指导,提升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质效。以季度例会方式定期跟踪监事会要点落实情况,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成效与不足,研究下一阶段工作安排,进一步提升了各项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监事会办公室更好地发挥监测分析和履职支持作用,推动提升监事会日常履职和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各位股东:
现将2021年度全行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经营指标
中国会计准则下,2021年,全行(合并报表口径,下同)实现净利润2,419.36亿元,增长11.8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57%。成本收入比30.46%。不良贷款率1.43%。资本充足率17.13%。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11.16%。国际会计准则下,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为11.13%,其他指标一致。
二、主要财务收支情况
中国会计准则下,2021年,全行实现营业收入7,199.15亿元,增长9.42%。国际会计准则下,2021年,全行实现营业收入7,217.46亿元,增长9.47%。
三、主要资产负债情况
中国会计准则下,截至2021年末,全行资产总额290,691.55亿元,较年初增长6.85%;负债总额266,477.96亿元,较年初增长6.62%。国际会计准则下,相关指标均一致。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依据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现将2021年度全行(合并报表口径,下同)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经营指标
(一)中国会计准则下主要经营指标。2021年,全行实现净利润2,419.36亿元,增长11.80%,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411.83亿元,增长11.7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57%,平均总资产回报率0.86%。净利息收益率(NIM)2.1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11.16%,成本收入比30.46%。不良贷款率
1.43%,贷款拨备覆盖率299.73%。资本充足率17.13%,一级资本充足率13.4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1.44%。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主要经营指标。2021年,全行实现净利润2,419.36亿元,增长11.80%,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411.83亿元,增长11.7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57%,平均总资产回报率0.86%。净利息收益率(NIM)2.1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11.13%,成本收入比30.46%。不良贷款率1.43%,贷款拨备覆盖率299.73%。资本充足率17.13%,一级资本充足率13.4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11.44%。
2021年主要经营指标情况表
主要经营指标 | 中国会计准则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
2021年 | 2020年 | 2021年 | 2020年 | |
1、盈利能力 | ||||
1.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57% | 11.35% | 11.57% | 11.35% |
1.2 平均总资产回报率 | 0.86% | 0.83% | 0.86% | 0.83% |
1.3 每股收益(元) | 0.65 | 0.59 | 0.65 | 0.59 |
2、收益结构 | ||||
2.1 净利息收益率(NIM) | 2.12% | 2.20% | 2.12% | 2.20% |
2.2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比 | 11.16% | 11.33% | 11.13% | 11.31% |
2.3 成本收入比 | 30.46% | 29.23% | 30.46% | 29.23% |
3、资产质量 | ||||
3.1 不良贷款额(亿元) | 2,457.82 | 2,371.13 | 2,457.82 | 2,371.13 |
3.2 不良贷款率 | 1.43% | 1.57% | 1.43% | 1.57% |
3.3 拨备覆盖率 | 299.73% | 266.20% | 299.73% | 266.20% |
3.4 信贷成本率 | 1.05% | 0.98% | 1.05% | 0.98% |
4、资本充足率 | ||||
4.1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11.44% | 11.04% | 11.44% | 11.04% |
4.2 一级资本充足率 | 13.46% | 12.92% | 13.46% | 12.92% |
4.3 资本充足率 | 17.13% | 16.59% | 17.13% | 16.59% |
二、主要财务收支情况
(一)中国会计准则下主要财务收支。2021年,全行实现营业收入7,199.15亿元,较上年增加619.54亿元,增长9.42%。其中:利息净收入5,779.87亿元,较上年增加329.08亿元,增长6.04%;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803.29亿元,较上年增加57.84亿元,增长7.76%;其他营业收入615.99亿元,较上年增加232.62亿元,增长60.68%。业务及管理费2,193.08亿元,较上年增加
269.60亿元,增长14.02%。信用减值损失1,658.86亿元,较上年增加11.87亿元,增长0.72%。所得税费用539.44亿元,较上年增加52.94亿元,增长10.88%。
2021年财务收支情况表(中国会计准则)
单位:亿元
主要财务收支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
金额 | 增减额 | 增长率 | ||
1、营业收入 | 7,199.15 | 619.54 | 9.42% | 6,579.61 |
1.1 利息净收入 | 5,779.87 | 329.08 | 6.04% | 5,450.79 |
1.2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 803.29 | 57.84 | 7.76% | 745.45 |
1.3 其他营业收入 | 615.99 | 232.62 | 60.68% | 383.37 |
2、营业支出 | 4,241.03 | 321.13 | 8.19% | 3,919.90 |
2.1 税金及附加 | 66.06 | 7.93 | 13.64% | 58.13 |
2.2 业务及管理费 | 2,193.08 | 269.60 | 14.02% | 1,923.48 |
其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895.80 | 87.26 | 10.79% | 808.54 |
2.3 信用减值损失 | 1,658.86 | 11.87 | 0.72% | 1,646.99 |
2.4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 | 1.14 | -0.90 | -44.12% | 2.04 |
2.5 其他营业支出 | 321.89 | 32.63 | 11.28% | 289.26 |
3、营业利润 | 2,958.12 | 298.41 | 11.22% | 2,659.71 |
4、税前利润 | 2,958.80 | 308.30 | 11.63% | 2,650.50 |
所得税费用 | 539.44 | 52.94 | 10.88% | 486.50 |
5、净利润 | 2,419.36 | 255.36 | 11.80% | 2,164.00 |
5.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411.83 | 252.58 | 11.70% | 2,159.25 |
5.2 少数股东损益 | 7.53 | 2.78 | 58.53% | 4.75 |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主要财务收支。2021年,全行实现营业收入7,217.46亿元,较上年增加624.14亿元,增长
9.47%。其中:利息净收入5,779.87亿元,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803.29亿元,其他营业收入634.30亿元。营业支出2,602.75亿元,增长13.21%。其中:职工薪酬及福利1,379.53亿元,业务费用615.58亿元,税金及附加66.06亿元,折旧及摊销197.97亿元。信用减值损失1,658.86亿元,较上年增加11.87亿元,增长0.72%。所得税费用539.44亿元,较上年增加52.94亿元,增长10.88%。
2021年财务收支情况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单位:亿元
主要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
金额 | 增减额 | 增长率 | |||
中国会计准则 | 1、资产总额 | 290,691.55 | 18,641.08 | 6.85% | 272,050.47 |
其中: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 164,545.03 | 19,020.70 | 13.07% | 145,524.33 | |
投资净额 | 82,300.43 | 4,073.84 | 5.21% | 78,226.59 | |
2、负债总额 | 266,477.96 | 16,534.95 | 6.62% | 249,943.01 | |
其中:客户存款 | 219,071.27 | 15,342.26 | 7.53% | 203,729.01 | |
3、所有者权益 | 24,213.59 | 2,106.13 | 9.53% | 22,107.46 | |
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4,146.05 | 2,098.16 | 9.52% | 22,047.89 | |
3.2 少数股东权益 | 67.54 | 7.97 | 13.38% | 59.57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1、资产总额 | 290,691.55 | 18,641.08 | 6.85% | 272,050.47 |
其中: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 164,545.03 | 19,020.70 | 13.07% | 145,524.33 | |
投资净额 | 82,300.43 | 4,073.84 | 5.21% | 78,226.59 | |
2、负债总额 | 266,477.96 | 16,534.95 | 6.62% | 249,943.01 | |
其中:客户存款 | 219,071.27 | 15,342.26 | 7.53% | 203,729.01 | |
3、所有者权益 | 24,213.59 | 2,106.13 | 9.53% | 22,107.46 | |
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4,146.05 | 2,098.16 | 9.52% | 22,047.89 | |
3.2 少数股东权益 | 67.54 | 7.97 | 13.38% | 59.57 |
三、主要资产负债情况
(一)中国会计准则下主要资产负债情况。截至2021年末,全行资产总额290,691.55亿元,较年初增长6.85%;负债总额266,477.96亿元,较年初增长6.6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为24,146.05亿元,较年初增长9.52%。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主要资产负债情况。截至2021年末,全行资产总额290,691.55亿元,较年初增长6.85%;负债总额266,477.96亿元,较年初增长6.6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为24,146.05亿元,较年初增长9.52%。
2021年末主要资产负债情况表
单位:亿元
主要项目 | 2021年 | 2020年 | |||
金额 | 增减额 | 增长率 | |||
中国会计准则 | 1、资产总额 | 290,691.55 | 18,641.08 | 6.85% | 272,050.47 |
其中: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 164,545.03 | 19,020.70 | 13.07% | 145,524.33 | |
投资净额 | 82,300.43 | 4,073.84 | 5.21% | 78,226.59 | |
2、负债总额 | 266,477.96 | 16,534.95 | 6.62% | 249,943.01 | |
其中:客户存款 | 219,071.27 | 15,342.26 | 7.53% | 203,729.01 | |
3、所有者权益 | 24,213.59 | 2,106.13 | 9.53% | 22,107.46 | |
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4,146.05 | 2,098.16 | 9.52% | 22,047.89 | |
3.2 少数股东权益 | 67.54 | 7.97 | 13.38% | 59.57 |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1、资产总额 | 290,691.55 | 18,641.08 | 6.85% | 272,050.47 |
其中:客户贷款及垫款净额 | 164,545.03 | 19,020.70 | 13.07% | 145,524.33 | |
投资净额 | 82,300.43 | 4,073.84 | 5.21% | 78,226.59 | |
2、负债总额 | 266,477.96 | 16,534.95 | 6.62% | 249,943.01 | |
其中:客户存款 | 219,071.27 | 15,342.26 | 7.53% | 203,729.01 | |
3、所有者权益 | 24,213.59 | 2,106.13 | 9.53% | 22,107.46 | |
3.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24,146.05 | 2,098.16 | 9.52% | 22,047.89 | |
3.2 少数股东权益 | 67.54 | 7.97 | 13.38% | 59.5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243.35亿元。
二、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提取一般准备人民币322.21亿元。
三、以349,983,033,873股普通股为基数,向普通股股东派发2021年现金股息每10股人民币2.068元(含税),现金股息总额人民币723.76亿元(含税),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1%,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31.83%。
四、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5
聘请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行每年需聘请外部审计师开展年报和内控审计工作,并依法进行公告。2021年5月,本行通过公开招标选聘毕马威为本行2021年度外部审计师,采购有效期5年,合同一年一签。
毕马威自2021年成为本行外部审计师以来,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出具了季度商定程序、半年度审阅、年度审计报告,展现了较好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未发现违法违约情况。近期,毕马威又对现有的工作流程和分工进行了梳理,进一步加强团队的配置。根据2021年招标采购结果,建议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行2022年度外部审计师(其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中国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范围与上年保持一致,包括A股、H股和内控审计服务,以及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服务。聘期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起,至审计服务结束时止。审计费用为9,106万元,与2021年度保持一致。费用预算事项已经财务审查委员
会和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聘请事项已经党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6
选举梁高美懿女士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梁高美懿女士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梁高美懿女士简历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梁高美懿女士简历
梁高美懿,女,1952年6月出生,香港大学经济、会计及工商管理学士,获香港特区政府颁授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2019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副主席及行政总裁、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汇丰集团总经理兼工商业务环球联席主管、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董事、富国汇丰贸易银行董事;中国建设银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利丰有限公司、QBE Insurance GroupLimited(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独立非执行董事等。目前还担任第一太平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梁高美懿女士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7
选举刘守英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守英先生连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刘守英先生简历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刘守英先生简历
刘守英,男,1964年4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2019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城乡统筹基础领域负责人、中国经济时报社长、总编辑。
刘守英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8
选举郭雪萌女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郭雪萌女士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郭雪萌女士的任职资格尚需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其董事任期3年,自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之日开始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郭雪萌女士简历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郭雪萌女士简历
郭雪萌,女,1966年9月出生,北方交通大学经济系会计学硕士,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对外联络合作处处长。目前兼任铁道会计学会直属学会理事。曾任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党委副书记、学校办公室副主任、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兼党委副书记、研究生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铁道学会运输经济委员会秘书长,招商银行、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雪萌女士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9
选举李蔚先生继续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提名,由本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李蔚先生连任本行非执行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5月1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李蔚先生简历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李蔚先生简历
李蔚,男,1966年5月出生,浙江财经学院财政学本科毕业,高级会计师。现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5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宁波市财税局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财政部驻宁波专员办业务一处副处长、处长、专员助理、副监察专员。
除上文披露外,李蔚先生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10
选举邓丽娟女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候选人可由监事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邓丽娟女士为本行监事,任期3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监事会2022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邓丽娟女士简历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邓丽娟女士简历
邓丽娟,女,1975年10月出生,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部员工管理处副处长,高管培训管理处副处长、处长,直属机构员工管理处处长,2016年8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22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2022年3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邓丽娟女士与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不存在持有本行股票的情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11
修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最新监管规定,结合本行公司治理实践情况,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新增条款9条、删除3条、修订89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数由原来的321条增加为327条。《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见议案附件。
该议案已于2022年4月29日经本行董事会2022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根据监管机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要求对《公司章程》作相应调整,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后生效。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1. | 第九条(新增) | — | 本行发行证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本条所指证券,包括本行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
2. | 第十四条(原第十三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促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
3. | 第十五条(原第十四条) | 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特色,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推动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 本行的经营宗旨:以市场和客户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特色,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推动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本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注重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声誉,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
4. | 第十七条(原十六条) | 本行设置普通股。本行根据需要,并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 | 本行设置普通股。本行根据需要,并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相关程序,可以设置优先股等或其他种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份。 |
5. | 第二十条第一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本行可以向境内 |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者国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款(原第十九条第一款) | 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 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 |
6. |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原第二十条第三款) | 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发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相关程序发行,并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内上市股份;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相关程序发行,并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统称为境外上市股份。 |
7. |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本行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9,983,033,873股,其中发起人财政部持有境内上市股份137,239,094,711股,发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境内上市股份140,087,446,351股,其他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41,917,669,715股,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30,738,823,096股。 | 本行目前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49,983,033,873股,其中发起人财政部持有境内上市股份137,239,094,711123,515,185,240股(201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规定,财政部将其持有本行股份13,723,909,471股一次性划转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发起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境内上市股份140,087,446,351股,其他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41,917,669,71555,641,579,186股,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持有30,738,823,096股。 |
8. | 第二十四条(原第二十三条) |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施。 | 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的本行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本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可以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之日起15个月内分别实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施。 | |||
9. | 第二十五条(原第二十四条) |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 本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也可以分次发行。 |
10. | 第二十九条(原第二十八条) | 本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回购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依照前款规定回购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回购的本行股份,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 本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回购本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 (一)为减少本行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员工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前款第(一)至第(三)项的原因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行股份时,应当事先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行股份时,可以经股东大会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行依照前款本条第一款规定回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者注销。;属于本行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回购的本行股份、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员工。 本行回购股份时,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行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1.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原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本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可以发行优先股。
本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核准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相关程序,可以发行优先股。 | |||
12. | 第五十四条(原第五十三条) |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大会召开前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13. |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由一人担任,确定1名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实现有机融合、一体推进、协同联动。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纪检机构。 |
14. | 第六十条(原第五十九条) |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 |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本行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抓好本行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纪检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 ||
15. |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原第六十条第二款) |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本行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相同优先顺序,但在其他条款上可以具有不同设置。 | 股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并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本行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相同优先顺序,但在其他条款上可以具有不同设置。 |
16. | 第六十六条(原第六十五条) | 本行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本行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五)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当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流动性困难的标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予以判定; (六)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 | 本行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五)本行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或作出书面承诺,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豁免适用的股东主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的利益,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义务。 | 体除外; (六)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当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流动性困难的标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予以判定;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其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等信息; (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一)股东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或者其法定代表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人、公司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二)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十三)股东转让、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或者与本行开展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本行利益; (十四)本行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六)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本行主要股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作出相关承诺并切实履行,本行有权对违反承诺的主要股东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以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豁免适用的股东主体除外;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义务。本行建立发生重大风险时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 | |||
17. | 第六十八条(原第六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如果股东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持有达到或超过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的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在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 2.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如有股东持有超出部分股份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则该股东须将其持有的超出部分股份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转让。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六)项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核准。 如果股东在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持有达到或超过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的股份(以下简称“超出部分股份”),在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之前,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基于超出部分股份行使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时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1.超出部分股份在本行股东大会表决(包括类别股东表决)时不具有表决权; 2.超出部分股份不具有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如有股东持有超出部分股份未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则该股东须将其持有的超出部分股份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转让。 尽管有前述规定,持有超出部分股份的股东在行使本章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六)项规定的股东权利时不应受到任何限制。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18. | 第六 | —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十九条(新增) | 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本行,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行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行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本行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本行,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本行境外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9. | 第七十条(原第六十八条) | 股东对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 | 股东对本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会人事聘任决议无需任何股东的批准手续。任何股东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无效。 | 会人事聘任决议无需任何股东的批准手续。任何股东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无效。 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 ||
20. | 第七十二条(原第七十条) |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 |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本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本行将对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事会的人数。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 |
21. | 第七十三条(原第七十一条) |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利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 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股东在本行的授信逾期时,本行有权将其应获得的股利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在本行清算时其所分配的财产应优先用于偿还其在本行的借款。 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本行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22. | 原第七十二条 |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 | 删除本条,以下条款号顺调 |
23. |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原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上述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本行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
24. | 第七十九条(原第七十八条) |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本行回购普通股股票作出决议; …… (十三)决定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四)项规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对本行股权激励计划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应当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一)对本行回购普通股股票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 (十三)决定本行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十四)项规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 银行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对本行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作出决议; ……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 ||
25. | 第八十四条(原第八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前述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本行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前述持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6. |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原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大会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本行重要档案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一并保存。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大会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作为本行重要档案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一并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27. | 第九十三条(原第九十二条)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 召集人应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议案范围和内容不得调整,但经过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的除外。如议案需要增加新内容,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行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根据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 召集人应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议案范围和内容不得调整,但经过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的除外。如议案需要增加新内容,需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通知。 |
28. | 第九十七条(原第九十六条) |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书面通知。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 本行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20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有更长时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
29. | 原第九十七条 | 本行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未达到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本行应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以公告方式再次通知各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股东大会。 | 删除本条,以下条款号顺调 |
30. | 第九十八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十一)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十一)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31. | 第一百条第二款 |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5日至50日的期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登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32. | 第一百零一条 | 股东大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股东大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将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33.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三)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行回购普通股股票; (五)修订本章程;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八)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投资、重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七)项规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九)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等;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 (三)本行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本行回购普通股股票; (五)修订本章程; (六)罢免独立董事; (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资产总额30%的事项; (八)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核销,以及除第(七)项规定以外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九)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以普通决议通过。 | 行已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是否回购、转换、派息等;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需要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以普通决议通过。 | ||
34. |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普通股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股份按照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外,每一普通股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股份按照本章程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 |
35.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 本行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本行。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本行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本行应当在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时间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本行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对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6. | 第一 |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本行 | 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须持有本行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百三十六条 | 股份。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之人士,除独立董事外的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应比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至(七)项的规定。 | 股份。本行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担任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等经营管理职务职责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包含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指符合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人士,除独立董事外的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应比照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至(七)项的规定。 | |
37.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或罢免,任期3年,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任期期满,连选可以连任,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或罢免,任期3年,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任期期满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38. | 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 | — | 董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持续关注本行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二)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五)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六)在履行职责时,对本行和全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七)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八)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九)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 |||
39. | 第一百四十一条(原第一百四十条) | 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董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 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本章程所称亲自出席,是指由有关参会人员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参会方式;委托出席,是指有关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的参会方式。 | 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及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 董事每年应当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 董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举新的独立董事。 本章程所称亲自出席,是指由有关参会人员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参会方式;委托出席,是指有关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的参会方式。 |
40. | 第一百四十二条(原 | 董事在任期期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但依据任 | 董事在任期期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第一百四十一条) | 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 的董事罢免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但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 |
41. |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第一百四十二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期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或者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出现董事会的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在补选或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可以在任期期满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的在任期内辞职或者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导致出现董事会的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本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补选或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补选出新的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本行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的,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本行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
42. | 第一百四十四条(原第一百四十条三)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期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期满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43. |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原第一百四十条五第一款) |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含1至2名熟悉农村经济金融的人士。 | 本行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独立董事中含1至2名熟悉农村经济金融的人士,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44. | 第一百四十九条(原第一百四十条八) |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任期3年。任期期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独立董事任期3年。任期期满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最多同时在五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担任独立董事。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 |
45. | 第一百五十条(原第一百四十九条) | 独立董事在任期期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 | 独立董事在任期期满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在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辞职前,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说明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法律、行政法规、部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职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 |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最低限额的,独立董事的辞职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罢免的除外。
46. | 第一百五十一条(原第一百五十条) |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许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师和咨询机构;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半数以上(至少2名)的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合理费用及履行职责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 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许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师和咨询机构; (五)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除行使上述第(四)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外,行使上述其他职权应当取得半数以上(至少2名)的独立董事同意。上述第(一)项、第(五)项事项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本行应当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及时完整地向独立董事提供参与决策的必要信息,并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合理费用及履行职责时所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 |||
47. | 第一百五十二条(新增) | — | 独立董事应当诚信、独立、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行、中小股东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本行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事除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本行秘密。 |
48. | 第一百五十三条(原第一百五十一条) |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和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九)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中熟悉农村经济金融的人士还应当对本行“三农”业务事项发表意见。 | 独立董事应当对本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利润分配方案和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外部审计师的聘任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八)优先股发行对本行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中熟悉农村经济金融的人士还应当对本行“三农”业务事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项发表意见。 | |||
49. | 第一百五十六条(原第一百五十四条) |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 (二)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 (二)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50. | 第一百五十九条(原第一百五十七条) |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7至1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应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 本行设董事会,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7至17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且占比原则上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应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
51. | 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原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期满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52. | 第一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百六十二条(原第一百六十条) | …… (三)决定本行发展战略(包括“三农”业务发展战略、绿色信贷战略等); (四)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十)制订本行回购普通股股票方案; (十一)制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监督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 (十二)建立健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并对本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风险管理工作; (十三)制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 (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 (十八)根据提议股东、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至少2名)独立董事的提议,选举产生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根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十九)制订董事薪酬办法,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二十二)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四)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 | …… (三)决定本行发展战略(包括“三农”业务发展县域战略、绿色信贷金融战略、数字经营战略等),并监督战略实施; (四)决定本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本行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 (十一)制订本行回购普通股股票重大收购、收购本行股份的方案; (十二)制定本行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监督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 (十三)建立健全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管理制度;审议批准本行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制定本行风险容忍度,并对本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改进本行风险管理工作; (十四)制订本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 (十六)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章程及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重大数据治理等事项; …… (十九)根据提议股东、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至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务; (二十五)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关联交易;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 (二十八)听取高级管理层工作汇报,以确保各位董事及时获得履行职责有关的充分信息;检查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监督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 | 少2名)独立董事的提议,选举产生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根据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选举产生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二十)制订董事薪酬办法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 (二十三)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四)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五)管理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二十六)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审议批准或者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外);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向股东大会作专项报告; …… (三十一)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三十二)建立本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三十三)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三十四)承担本行集团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 …… | ||
53. | 第一 | 董事会决策本行重大问题,应事先 | 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决策本行重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百六十三条(原第一百六十一条) | 听取党委的意见。 | 大问题经营管理事项,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履行党委研究讨论的前置程序。 | |
54. | 第一百六十四条(原第一百六十二条) | 董事会决定设立法人机构、兼并收购、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权限由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照本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 董事会决定设立法人机构、兼并收购兼并、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对外担保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和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权限由股东大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就其行使上述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照本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
55. | 第一百六十七条(新增) | — | 董事会践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应符合本行长远利益。 |
56. | 第一百六十八条(原第一百六十五条) | 董事会应当对本行发展战略进行定期重新审议,确保本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定期评估本行经营情况,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 董事会应当对本行发展战略进行定期重新审议,确保本行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工作的报告。定期评估本行经营情况,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
57. | 第一百七十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之日起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自接到提议之日起10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条(原第一百七十二条) | (一)提议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半数以上(至少2名)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行长提议时。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 | (一)提议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半数以上(至少2名)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行长提议时。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 | |
58. | 第一百七十六条(原第一百七十三条) |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 董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本行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等方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进行互相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若董事会会议采用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已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
59. | 第一百七十八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同类别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原第一百七十五条) |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人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当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60. |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原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 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能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 (九)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选举产生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 | 审议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且董事会会议不能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九)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选举产生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十二)提请股东大会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61. | 第一百八十一 |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条第一款(原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作为本行重要档案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作为本行重要档案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以作为日后明确董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 |
62. | 原第一百八十条 | 董事会承担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本行并表管理的总体战略方针,审批并表管理基本制度和办法,建立并表管理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 | 删除本条,以下条款号顺调 |
63. |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原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 本行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
64. | 第一百八十五条(原第一百八十三条) |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委员会、“三农”金融/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 本行董事会下设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三农”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与合规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
65. |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3人。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和 |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担任,且人数不得少于3人。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计及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原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 |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 |
66. | 第一百八十七条(原第一百八十五条) | 战略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五)审议本行设立法人机构及收购兼并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审议本行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五)审议本行设立法人机构及收购兼并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本行设立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数据治理等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九)审议本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目标,定期评估可持续发展战略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审议本行环境、社会及治理相关报告,评估本行绿色金融发展情况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67. | 第一百八十八条(原第一百八十六条) | “三农”金融/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 | “三农”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 |
68. | 第一 |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百八十九条(原第一百八十七条) | (一)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 …… (三)就董事候选人、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提名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五)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六)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一)拟订董事、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席、委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审核程序,提请董事会决定; …… (三)就董事候选人、行长、董事会秘书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提名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主席(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席除外)和委员; (五)拟订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汇报; (六)拟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办法,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 | |
69. | 第一百九十条(原第一百八十八条) | 审计及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七)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要审计规则;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 | 审计及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七)提议聘请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监督和评价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计划、工作范围以及重要审计规则;对经审计的本行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 |
70. | 第一百九十一条(原第一百八十九条) |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五)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定期听取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 | 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五)根据本行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审议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督、评价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定期听取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六)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门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七)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八)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九)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71. | 第一百九十二条(原第一百九十条)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其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 (三)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关联交易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接受关联交易备案。向董事会说明关联交易的管理情况;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关联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其实施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本行相关人员公布; (三)(二)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四)(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关联交易及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接受关联交易备案。向董事会说明关联交易的管理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情况; (五)(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72. | 第一百九十三条(原第一百九十一条) | 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美国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审议在美机构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风险管理委员会兼任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的职责。 | 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美国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审议在美机构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兼任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的职责。 |
73. | 第一百九十七条(原第一百九十五条) | 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本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
74. | 第一百九十八条(原第一百九十六条) | 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五)拟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本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回购股票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拟订本行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和境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他直属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行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 (五)拟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本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及上市方案,回购股票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拟订本行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和境内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其他直属机构、境外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75. | 第一百九十九条(原第一百九十七条) |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高级管理层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高级管理层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
76. | 第二百零一条(新增) | — |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善意、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 |
77. | 第二百零五条(原第二百零二条) |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期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本行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期满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本行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
78. | 第二百零七条(原第二百零四条) | 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或罢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工会提名,由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从员工中选举产生、更换或罢免。 | 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更换或罢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工会提名,由员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从员工中选举产生、更换或罢免。 |
79. | 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原第二百零 | 监事任期3年,任期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期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务。 | 监事任期3年,任期期满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期期满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监事职务。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五条第一款) | |||
80. | 第二百一十条(原第二百零七条) |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外部监事应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会议,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予以罢免。 |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外部监事应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以及监事本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监事每年应当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现场会议,。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予以罢免。 |
81. | 第二百一十一条(原第二百零八条) | 监事可以在任期期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和监事辞职,参照本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 | 监事可以在任期期满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和监事辞职,参照本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
82. | 第二百一十四条(原第二百一十一条)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 监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一)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二)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四)积极参加本行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五)对本行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六)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七)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 | |||
83. |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原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 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监事。 |
84. | 第二百一十九条(原第二百一十六条) |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的,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 (二)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 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形的,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一)严重失职; (二)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三)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外部监事出席的,或者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被免职的外部监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四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 被免职的外部监事认为本行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 ||
85. | 第二百二十二条(原第二百一十九条) |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监事长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任期3年,任期期满,连选可以连任。 |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监事长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任期3年,任期期满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86. | 第二百二十四条(原第二百二十一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并进行质询,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二)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制订监事的薪酬和津贴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七)监督本行“三农”业务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并进行质询,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五)制订监事的薪酬和津贴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九)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及独立董事; (十)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 (十一)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以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八)监督本行“三农”业务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 (九)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及独立董事; (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 (十二)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合规性,聘用条款和酬金的公允性,以及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87. | 第二百二十五条(新增) | — | 监事会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情况的发展战略; (二)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88. | 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原第二百二十六条第 | 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对本行其他内部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审计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内部审计部门作出解释。 | 监事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对本行其他内部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审计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的审计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或内部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并作出解释。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一款) | |||
89. | 第二百三十五条(原第二百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自接到提议之日起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监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自接到提议之日起10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全体外部监事提议时。 监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 |
90. | 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原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监事与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决议须经无重大利害关系监事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出席监事会的无重大利害关系监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91. |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原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 |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重要档案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重要档案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
— | 第十三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内部审计 |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和内部审计 |
92. |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 | 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0%。如遇到战争、自 | 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不少于该会计年度集团口径下归属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10%。如遇到战争、自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二款、第三款(原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说明,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准备、资本充足水平未达到监管要求。 |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做专题说明,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本行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 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禁止分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准备、资本充足水平未达到监管要求。 | |
— | 第十四章(新增) | — |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 |
93. | 第二百八十二条(新增) | — | 本行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本行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
94. |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 本行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 本行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
95. | 第二百九十四条(原第二 | 本行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 本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和公平原则,规范地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百八十九条) | 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
96. | 第二百九十六条(原第二百九十一条) | 本章程所述的通知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在报纸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方式进行; …… | 本章程所述的通知以下列一种或几种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资已付的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在报纸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方式进行; …… |
97. | 第三百条(原第二百九十五条) |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中国的报刊上刊登公告,有关报刊应当是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就向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布。 |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境内上市股份的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中国的报刊上刊登公告,有关报刊应当是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就向境外上市股份的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发布。 |
98. | 第三百零一条(新增) | — | 本行持续健全党委领导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保证职工代表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本行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
99. | 第三百零四条第二 | 本行实行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员工薪酬制度,在管理和效益持续提升的同时,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薪酬水平和福利水平。 | 本行建立与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整体效益、岗位职责、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机制;建立指标科学完备、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款(原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 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核机制;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实行激励有力、约束有效的员工薪酬制度,在管理和效益持续提升的同时,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薪酬水平和福利水平。 | ||
100. | 第三百二十四条(原第三百一十八条) | 释义: (一)“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 (二)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1.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的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4.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上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不论口头或者书面)、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本行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本行的控制地位,在行使本行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包括共同提出议案、共同提名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的行为。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四)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 | 释义: (一)“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 (二)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1.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本行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本行的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3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4.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本行。 上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协议(不论口头或者书面)、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本行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本行的控制地位,在行使本行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包括共同提出议案、共同提名董事、委托行使未注明投票意向的表决权等情形,但公开征集投票代理权的除外)的行为。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四)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 |
序号 | 条款 | 现行章程 | 修订内容 |
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五)本章程中“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所提及的“重要”、“重大”的具体标准,应根据本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行长的具体授权方案确定。 (六)本章程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仅包括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商业银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五)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该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本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 (六)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本行股权收益的人。 (七)本章程中“重要法人机构”、“重大收购兼并”、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和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重大对外捐赠”所提及的“重要”、“重大”的具体标准,应根据本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行长的具体授权方案确定。 (八)本章程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仅包括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九)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十)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 ||
101. | 第三百二十五条(原第三百一十九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的,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的,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登记备案后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最近一次核准或备案后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本章程中文版为准。 |
注: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依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12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险事宜
各位股东:
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参照同业做法,本行自2011年起投保董监高责任险。根据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购买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不减少条款内容且保险费不超过66万美元的前提下办理续保事宜。
经对投保董监高责任险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性进行认真分析,投保有利于落实监管要求和响应国家政策,保障和约束董监高尽职履责,保障股东利益,并与同业保持一致,建议继续投保董监高责任险。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实际,在投保方案没有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办理董监高责任险续保事宜,授权有效期为5年。
以上议案,已经本行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13
202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安排
各位股东:
在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楼堂馆所、公务用车管理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全行经营发展战略,根据各业务条线投资需求,建议安排2022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总量183亿元,其中,内蒙古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专项预算8亿元。
以上议案,17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已经本行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8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专项预算已经2022年3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2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提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汇报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1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勤勉尽责,认真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事务,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共有独立董事5名,分别为王欣新先生、黄振中先生、梁高美懿女士、刘守英先生、吴联生先生。本行独立董事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履职所应具备的良好经验和专业素质,在本行及本行子公司不拥有任何业务或财务利益,也不担任本行的任何管理职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行独立董事的资格、人数和比例完全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本行独立董事的主要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和在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如下:
王欣新,男,法学硕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教师,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2016年5月起任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现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工作组成员、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名誉会长,山东省、广东省、山西省、湖南省、云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上海市、河南省、四川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首批首席研究员;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工作组(2015年至今)中国代表团专家顾问;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振中,男,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副主任。2017年9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部企业改革处副处长、高级经济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顾问室主任,西藏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慈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石化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兼任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终身荣誉主任、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麒麟合盛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众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梁高美懿,女,香港大学经济、会计及工商管理学士,获香港特区政府颁授银紫荆星章、太平绅士。2019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创兴银行有限公司副主席及行政总裁、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汇丰集团总经理兼工商业务环球联席主管、香港上海汇丰银行董事、富国汇丰贸易银行董事;中国建设银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利丰有限公司、QBE Insurance Group Limited(于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独立非执行董事等。目前还担任第一太平有限公司、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
刘守英,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中国农业技术经济学会副会长、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2019年7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秘书长、农村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城乡统筹基础领域负责人、中国经济时报社长、总编辑。
吴联生,男,管理学博士,南方科技大学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和财政部“会计名家培养工程”。2021年11月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曾任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目前兼任正
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泡泡玛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1年,本行共召开股东大会4次,审议通过了20项议案并听取了3项汇报;召开董事会会议13次,审议通过了88项议案并听取了27项汇报;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7次,审议通过了67项议案并听取了35项汇报。本行独立董事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列示如下:
注:会议“亲自出席次数”包括现场出席和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电子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已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姓名 | 出席情况(亲自出席次数/2021年会议次数) |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 “三农”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 委员会 |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 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 会 |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 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 | |
肖星 | 4/4 | 12/12 | 6/6 | 1/1 | 7/7 | 6/6 | |||
王欣新 | 4/4 | 11/13 | 8/8 | 5/7 | 2/3 | 3/4 | |||
黄振中 | 4/4 | 11/13 | 8/8 | 7/7 | 3/3 | 3/4 | |||
梁高美懿 | 4/4 | 12/13 | 4/6 | 7/7 | 3/3 | 4/4 | |||
刘守英 | 4/4 | 10/13 | 1/2 | 8/8 | 5/6 | ||||
吴联生 | 1/1 |
本行独立董事积极参加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以及本行组织的ESG、反洗钱等各项培训,不断丰富专业知识,持续提高履职能力。
本行独立董事充分依托深厚的执业经验,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加相关审议事项的研究、讨论和决策,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资料,主动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审慎严谨行使表决权,在发展规划、“三农”金融服务、风险管理、案件防控、数字化转型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在董事会决策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就利润分配方案、提名董事、高管人员聘任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本行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决议事项无异议。
本行独立董事注重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联系和沟通,深入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情况,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本行提供了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工作人员在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本行不断完善独立董事日常信息服务,内容涵盖经营管理动态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公司规章制度、监管检查情况等各方面信息。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增进了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层的沟通交流,也有效提升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质量和效率。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董
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等重点工作,依法合规地对相关重点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并提出了建议。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2021年,本行积极履行监管规则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义务,稳步推进关联交易管理的各项工作。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持续推进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集团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管理。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条款,依法合规进行,给予关联方的价格不优于对非关联方的同类交易,未发现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2021年,本行在日常业务中与香港《上市规则》界定的本行关联人士进行了关联交易。该等交易符合《上市规则》第14A.73条规定的豁免适用条件,全面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相关规定。
2021年,本行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界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了贷款和信用卡业务。该等贷款遵守本行业务规范中关于定价的规定,且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交易余额为1,197万元。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对本行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行开展的对外担保业务以开出保函为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本行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常规性银行业务之一。截至2021年12月31
日,本行对外担保业务(开出保函及担保)的余额为人民币3,042.38亿元。本行高度重视对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本行独立董事认为,本行对担保业务风险的控制是有效的。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本行历次募集资金按照招股书和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即用于补充本行的资本金,以支持未来业务的发展。
(四)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以及薪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聘任林立先生、张毅先生为本行副行长。董事会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方案。
独立董事对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薪酬事项均表示同意。
(五)业绩公告情况
2021年,本行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有关业绩公告,重点关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行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本行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董事就会计师事务所的续聘及变更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本行董事会2021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行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10股普通股派发人民币1.851元(含税),合计人民币647.82亿元(含税),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00%,占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31.39%。
(八)本行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1年度本行及持股5%以上股东所作承诺均得到履行。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在落实监管要求并总结披露实践经验基础上,改进信息披露工作机制,规范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流程。跟进监管要求和最佳实践动态,把握资本市场关注热点,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2021年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共披露344余项信息披露文件。
2021年,本行持续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提升内幕信息知情人合规意识,组织开展了年度内幕交易自查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21年,本行独立董事高度重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审议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本行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了本行内控管理情况,督促管理层强化合规管理。
本行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内控评价办法,在开展内部控
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本行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本行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本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本行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年,本行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规范履行各项职责,深入了解经营管理情况,认真研究审议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运作合法合规,决策科学高效。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如下:
本行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3次,审议了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度经营计划、向河南灾区紧急捐赠等88项议案,听取了27项汇报。
董事会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审议了2021年度经营计划、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安排、发行减记型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19项议案,听取了中国农业银行“十三五”规划实施暨战略风险管理评估报告的汇报,在发行资本债券、呆账核销等方面提出了相应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三农”金融与普惠金融发展委员会共召开2次会议,审议了普惠金融业务2021年专项评价方案,听取了三农金融事业部2021年财务测算目标、服务“三农”和县域业务经营情况汇报等2项汇报。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共召开8次会议,审议了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副行长、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及委员等12项议案。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共召开6次会议,审议了2020年年度报告、聘请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等14项议案,听取了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案件防控工作报告等11项汇报;定期审阅本行的财务报告,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均进行了审议并提交董事会批准;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1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加强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交流以及对其工作的监督,听取了外部审计师关于审计结果、年度审计计划、管理建议书等多项汇报。
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召开7次会议,审议了全面风险管理报告、《中国农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稿)等16项议案,听取了2020年流动性风险管理情况报告、内部评级运行及资本管理高级方法验证情况、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等13项汇报,定期关注全行风险状况,并就本行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控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3次会议,审议了关联方名单等3项议案,听取了2020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等2项汇报,审阅和批准本行关联方信息,就加强本行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提出了相应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美国区域机构风险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审议了纽约分行风险管理基本政策、纽约分行风险偏好及政策2020年度
执行及2021年度制定情况等2项议案,听取了纽约分行风险及合规工作情况报告等6项汇报,定期关注美国业务风险状况以及整改工作进展,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年,本行独立董事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有效提升了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科学决策水平,切实维护了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本行独立董事将根据有关监管要求,围绕董事会相关工作重点,继续谨慎、勤勉、诚信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持续提升,维护好本行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王欣新
黄振中梁高美懿
刘守英
吴联生2022年6月2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汇报2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1年度执行情况
各位股东:
2021年度,本行董事会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以下简称“《授权方案》”),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使职权。经对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授权方案》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授权方案》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超越审批权限事项。
汇报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汇报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截至2021年末,本行关联方50,487个,比2021年6月30日增加743个。
本行关联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符合银保监会监管规定,符合上交所、联交所披露豁免规定,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截至2021年末,关联自然人贷款余额23.2亿元,透支余额4,210.7万元;关联法人授信业务余额18.8亿元,支付存款利息和托管费14.1亿元,回购业务余额437.2亿元。
本行内部交易按照并表管理要求开展,共发生交易1662笔,交易额4,913.8亿元,2021年末余额2,841.1亿元。
2021年,内外部检查发现,本行存在个别关联方信息收集不及时、关联交易审查流程不规范、对子公司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围绕问题整改与监管最新规定,本行修订管理制度,完善关联方信息收集机制,实现授信业务关联交易线上审查,基本杜绝了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并提高了监管报送信息化水平,加强了日常管理。
下一步,将以贯彻《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为主线,将子公司纳入管理范畴,大力推进制度建设、机制建设、系统建设、数据共享,加强风险监测,持续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
汇报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2021年,按照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要求,围绕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本行持续完善管理机制,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着力增强风险管控能力,各类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较好地履行了关联交易管理法定义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方总体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关联方为50,487个,其中,关联自然人46,760个,关联法人3727个。与2021年6月30日相比,关联方增加743个。其中,关联自然人增加893个,关联法人减少150个。关联方名单变化的原因主要是根据职务变动,调整了部分内部人信息,其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随之发生变化。(详见附表1)
(一)关联自然人情况。本行关联自然人主要为银保监会口径下的内部人及其近亲属。其中,内部人主要是本行董事,监事,总行、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直接管理的分支行高级管理人员(含总行营业部和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总监,总分行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授信和资产转移的部门总经理,以及境外分行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二)关联法人情况。本行关联法人主要为银保监会口径下的内部人近亲属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财政部口径下本行母、子公司层面的关联法人。
二、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2021年,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本行和股东整体利益。交易各项监管指标符合银保监会监管规定,符合上交所、联交所披露豁免规定,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风险整体可控。
(一)关联自然人交易情况。本行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交易主要是个人贷款类交易。其中,交易品种主要为住房贷款、房抵贷、“三农”个人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2021年,本行对各监管口径关联自然人累计发放贷款31.56亿元。截至12月31日,本行对各监管口径下的关联自然人存续贷款余额为23.2亿元,贷记卡透支余额4,210.7万元。根据监测数据,本行对关联自然人的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减一定的点差确定,交易收益主要为贷款利息收入,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不优于非关联自然人的同类交易。(详见附表2)
(二)关联法人交易情况。
1.授信类交易情况。2021年,本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上
交所、联交所口径下的关联法人之间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主要包括保付加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跨境参融通、出口商票融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抵押e贷、即期涉外信用证、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国内非融资性保函、微捷贷等表内外业务,借款用途主要为购买原材料、支付货款、资金周转等,2021年累计发生额30.7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行对上述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法人授信业务余额18.8亿元,交易收益主要为贷款利息收入。根据监测数据,本行对关联法人授信类交易利率定价遵循公允的商业原则,未发生致使全体股东及本行整体利益受损的交易行为。对单一关联方最大授信交易余额和全部关联方授信交易余额均不对本行资本净额构成重大影响。(详见附表3)
2.非授信类交易情况。2021年,本行与银保监会、证监会、上交所、联交所口径下的关联法人之间的非授信类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支付存款利息、托管费和质押式回购业务等。2021年度共支付存款利息和托管费14.1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回购业务余额437.2亿元。根据监测数据,本行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定价的规定,遵循银保监会、上交所、联交所关联交易审批流程,定价策略与非关联方一致,未偏离独立第三方报价或本行服务收费标准,有效保障了本行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交易金额及收益对本行资本净额不构成重大影响。
与财政部口径下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本行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之“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中进行披露。
(三)银保监会口径关联交易限额遵守情况。2021年,本行对银保监会口径下的单一关联方、关联方所在集团和全部关联方的表内外授信交易均符合关联交易限额管理相关要求。其中,对最大单一关联方及关联方所在集团表内外授信交易余额为14.9亿元,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后净额均为1.23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0.0041%,对全部关联方表内外授信余额为40.85亿元,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后净额为27.02亿元,占本行资本净额的0.0901%,符合监管限额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工作情况
2021年,内外部检查发现,本行关联交易管理中,存在个别关联方信息收集或更新不及时、个别关联交易审查流程不规范、对子公司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行对标对表做好整改工作,结合最新监管要求,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推进关联交易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关联交易管理能力和风控水平。
(一)深化完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一是优化总行层面关联方信息收集流程,提高关联方信息收集效率。二是修订《中国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农银规章〔2021〕83号),规范完善关联交易回避审批等规定,优化与董事、总行高管有关联关系的一般关联交易向监事会的报告流程。三是将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嵌入业务制度流程,在30余项涉及信贷业务制度办法修订中,强化关系人贷款、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管理要求,加大政策传导力度。
(二)持续推进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建设。一是根据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在内控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关联交易监管报表功能,实现监管报送数据的自动提取和按季统计,并持续优化相关功能。二是结合日常管理需要,对内控合规管理信息系统关联交易模块部分功能,如关联方校验、关联交易预警条件等进行了优化。三是印发《关于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线上审查工作的通知》,推进信贷领域关联交易线上审查,规范关联交易审查程序,加强关联交易事中控制。四是依托智能反欺诈平台,通过自上而下采取机控措施,基本杜绝了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问题。
(三)加强集团关联交易管理。一是召开集团关联交易研讨会,研究完善集团关联交易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流程。二是针对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全面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总行相关部门、各综合化经营子公司参加的沟通会,研究相关影响及应对策略;结合大型银行实际,向银保监会提出本行反馈意见。三是起草《关于将附属机构纳入关联方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经行党委研究后将部分符合监管要求的附属机构纳入关联方管理。
(四)强化关联交易日常管理。一是按照“制度合规建设年”活动安排,开展关联交易领域外规内化与风险点梳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交易管理重点。二是落实监管要求,组织开展2021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整治自查。本次自查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情况,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总体良好。涉及的4个业务操作类问题,共计100笔,金额9,176.4万元,均已完成整改。三
是深入推进影子银行及交叉金融等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完成2020年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整改工作,提升关联交易风险管控能力。四是切实做好关联交易报告,按季向银保监会报告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及相关交易数据,并多次向监管汇报、沟通本行关联方情况,力争与同业保持一致。围绕2020年度管理情况、2021年上半年管理情况,顺利完成向“三会一层”报告及年报披露工作。五是开展关联方信息年度更新工作,更新完善关联方信息,强调持续加强关联交易风险控制,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
四、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1年,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积极履行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管理职责,推动本行关联交易管理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一是审议《中国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6月,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了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基本规范》修订议案,调整了制度层级,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完善了个别规定条款。二是每半年审议确认关联方名单并听取关联交易情况报告。2021年3月和8月,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了中国农业银行年度和半年度关联方名单议案,并向董事会进行了汇报;听取了中国农业银行2020年度和2021年上半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报告,并向董事会进行了汇报。三是按季度审阅一般关联交易备案资料。按季度审阅一般关联交易,了解掌握全行关联交易整体情况。
五、下一步工作
银保监会2022年1月14日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并设置了1年过渡期。新规对关联交易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行将以贯彻落实关联交易监管新规为主线,结合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大力推进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强化日常管理,持续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
(一)全面贯彻关联交易监管新规。本行已组建柔性工作团队,组织开展了问题研讨和差距分析,并制定详细的贯彻落实方案,全面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启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工作,并指导附属机构做好外规内化。
(二)加强关联方信息管理。根据监管新规要求,梳理调整本行关联方名单,加强部门间协作,做好关联方信息收集更新工作。继续运用内外部数据,加强关联方信息核查,确保关联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强化关联交易风险管控。落实《关于开展授信类关联交易线上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跟进信贷领域关联交易线上审查措施落地情况,推进非授信业务线上审查工作。探索采取大数据手段,推进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监测、限额管控。
(四)强化内部交易管理督导。督促各子公司持续完善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管理体系,推进系统建设,加强集团层面数据共享。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子公司筑牢风险“隔离墙”,严格内部交易限额管理,避免风险在集团内交叉传染。
(五)切实做好报告报备工作。继续推进关联交易数据收集、统计、报告信息化建设,夯实关联交易报告报备基础。按照规定时限和频次,及时向银保监会、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交
易管理情况。
附表:
表1:各监管口径下本行关联方数量
单位:个注:1.上述各监管口径存在交叉。2.上期指2021年6月30日。
表2:2021年关联自然人授信类交易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统计口径 | 贷款余额 | 贷记卡透支余额 |
银保监会 | 231,447.68 | 4,209.26 |
证监会(上交所) | 1,197.01 | 0.43 |
联交所 | 1,197.01 | 0.36 |
财政部 | 1,040.08 | 0.04 |
全口径 | 232,413.20 | 4,210.65 |
注:含以往年度发生但有余额交易。
表3:2021年关联法人授信类交易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业务品种名称 | 发生笔数 | 发生额 | 余额 |
保付加签 | 22 | 121,959.83 | 121,959.83 |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 3 | 20,500.00 | 14,882.61 |
跨境参融通 | 13 | 37,200.95 | 14,859.40 |
出口商票融资 | 5 | 16,164.46 | 12,273.22 |
监管口径
监管口径 | 关联自然人 | 关联法人 | 合计 | ||||||
本期 | 上期 | 变化 | 本期 | 上期 | 变化 | 本期 | 上期 | 变化 | |
银保监会 | 46,599 | 45,766 | 833 | 2,528 | 2,692 | -164 | 49,127 | 48,458 | 669 |
证监会(上交所) | 292 | 243 | 49 | 54 | 48 | 6 | 346 | 291 | 55 |
联交所 | 275 | 235 | 40 | 39 | 33 | 6 | 314 | 268 | 46 |
财政部 | 212 | 215 | -3 | 1,212 | 1,217 | -5 | 1,424 | 1,432 | -8 |
全口径
全口径 | 46,760 | 45,867 | 893 | 3,727 | 3,877 | -150 | 50,487 | 49,744 | 743 |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 25 | 37,785.83 | 11,640.00 |
抵押e贷 | 45 | 8,121.00 | 5,611.20 |
即期涉外信用证 | 2 | 2,626.79 | 2,758.13 |
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 | 9 | 2,960.00 | 2,454.00 |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 51 | 1,774.76 | 699.72 |
国内非融资性保函 | 10 | 1,327.13 | 469.04 |
微捷贷 | 2 | 110.90 | 110.90 |
180天以内(含)远期涉外信用证 | 1 | 14,645.23 | 0.00 |
法人线上贷款 | 4 | 940.00 | 0.00 |
贵金属租赁(C3) | 2 | 36,149.50 | 0.00 |
涉外非融资性保函 | 1 | 10.66 | 0.00 |
项目融资贷款 | 2 | 5,000.00 | 0.00 |
总计 | 197 | 307,277.04 | 187,718.04 |
注:按照报告期余额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