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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工钢构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精工钢构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53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0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2,000万张,200万手,按面值发行。

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198,692.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4月28日存至募集资金专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众审字(2022)第3761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行、保荐机构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
1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92,895.4582,000.0082,000.00
2长江精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75,490.0060,000.0060,000.00
3补充流动资金58,000.0058,000.0056,692.62
合计226,385.45200,000.00198,692.62

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募集资金用途需要,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以及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置换先期投入。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2年5月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为51,722.2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 资金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本次置换金额
1六安技师学院综合型产教融合市级示范实训基地(第二校区)项目82,000.0041,405.4541,405.45
2长江精工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60,000.0010,316.7510,316.75
3补充流动资金56,692.62--
合计198,692.6251,722.2051,722.20

公司以募集资金51,722.20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1,307.38万元,其中保荐费和承销费人民币1,132.08元已自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75.30万元。自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5月5日止期间,公司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9.64万元。

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4万元置换上述已预先投入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2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2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精工钢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发行费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精工钢构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文庭 魏 鹏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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