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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精工: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2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2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在包括本公司在内的最多5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参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构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行资格;

(2)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在两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细则第十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重大事项是指根据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上市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是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单位任职(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十)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决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上述情况的书面资料。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 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 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 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资料,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提交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九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否被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负有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本公司董事享有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八)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八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主要对以下事项以书面形式独自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应发表独立意见之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 同意;

(二)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 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安排合理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五条 每位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作出述职报告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在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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